公司債務原股東退股_股東如何退出公司股份?
特邀律師
一人公司主要有兩種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和個人獨資企業(無限責任)!本文不考慮一人法人股東的情形!
人們對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在理解上長期存在誤差!很多人錯誤的認為股東正常退出,依然要承擔債務責任;亦或者,錯誤的認為現有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直接責任。
法人是經營主體的概念!自然人股東是對法人享有權益義務的關系人!法人和自然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無論是承擔有限責任,還是無責任的公司,其公司債務首要承擔者為法人主體!
只有當法人主體的全部資產不足于償清債務時,且按照法律規范,向股東追償法定義務時,股東才承擔以注冊資本為上限的有限責任,亦或者承擔無限責任!
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退出,主要有公司解散,股權全部轉讓兩種形式。公司解散,法人主體資產清償債務,公司正常注銷!股權轉讓的本質是將公司的債務和所有者權益打包轉讓給受讓方,沒有違法操作,原股東不再對前述債務承擔責任!
小結,一人公司股東正常退出公司后,沒有隱瞞等違法行為,不再對前述債務承擔責任!只有包括但不限于資產非法轉移的故意,且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原股東須承擔償付責任;股權轉讓無效或依法裁定股權轉讓無效,且公司資產不足償清債務時,應該對持股期間的債務承擔責任!
需要承擔退股前的債務。
如未在退股前簽訂退股協議,則將承擔債務責任的風險。簽訂了退股協議,則無需承擔債務。退股協議是退股人請求公司到工商局進行變更登記的書面依據,也是公司進行變更登記的必要文件。
退股協議是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于特定事由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東權益而同公司簽訂的協議。沒有退股協議書,股東不能退出公司,或者會被視為沒有退出公司,退股之后公司發生的新債務,債權人仍會向退股人主張債務。
沒有退股協議書,股權轉讓之前所產生的債務,退股人仍將會承擔賠償責任。確認股東退出公司,不再承擔退股后公司所產生的債務,保障退股人的權益;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他人,退股人不再承擔退股前公司所負債務。
因為股權轉讓,不減少注冊資本而進行的退股,無需進行清算,股東之間進行協商,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即可;單純因為股東申請的退股,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可以。
法定條件:
1.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股東對以上任一決議投反對票的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
股份不是你想退,想退就能退。你所說的退股應該是“將股份轉讓給其他人”。
公司法規定,股份資金一旦合法介入之后,沒有退出一說,只能依法轉讓。如轉讓時公司經營較好有盈利狀況,股份可以適當溢價,反之則可以折價轉讓。但不能退出。
在股東進行股份轉讓時,也公司法也有詳細的規定:
股東的股份轉讓時公司原股東具有“優先受讓權”,如有新股東進入,需征得原股東半數以上的股份同意。換個角度理解也可以是:原股東和新股東都沒有“自主愿意”的受讓人時,你的股份是無法實現轉讓的。
另外,股份公司成立時,有些公司章程中對股份的進出機制有可能做了一些具體“退出條款”的規定(也可能沒有),這得查閱公司的章程,如果恰好有描述、如果恰好你符合,才可以“依據章程合法退出”。否則,只有在“愿意接受股份的合法受讓人”出現時,你才可以成功退出股份。
綜上,如果事實如你所描述,你的“退股”已得到公司有關人員確認,說明是有人已經愿意接受你的股份了,那么在此基礎上,與公司有關領導或股份受讓人加強溝通吧,這樣才可以最終合法獲得股份轉讓的錢。
需要承擔退股前的債務。如未在退股前簽訂退股協議,則將承擔債務責任的風險。簽訂了退股協議,則無需承擔債務。退股協議是退股人請求公司到工商局進行變更登記的書面依據,也是公司進行變更登記的必要文件。退股協議是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于特定事由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東權益而同公司簽訂的協議。沒有退股協議書,股東不能退出公司,或者會被視為沒有退出公司,退股之后公司發生的新債務,債權人仍會向退股人主張債務;沒有退股協議書,股權轉讓之前所產生的債務,退股人仍將會承擔賠償責任。確認股東退出公司,不再承擔退股后公司所產生的債務,保障退股人的權益;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他人,退股人不再承擔退股前公司所負債務。因為股權轉讓,不減少注冊資本而進行的退股,無需進行清算,股東之間進行協商,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即可;單純因為股東申請的退股,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可以。擴展資料:一、股東退股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股東退股的限制公司體系是個復雜的利益系統,各公司參與人之間的利益休戚相關,任何一方利益的變動都會影響到其他參與主體的利益。股東退股會產生公司資本減少的客觀后果,公司資本的減少使公司的償債能力下降,從而影響到公司債權人的清償。如果股東和公司串通一氣,通過股東退股逃避債務,還會構成對公司債權人的侵權。因此,必須對股東退股做出必要的限制。第一,公司負債大于資產的情況下,退股股東應當提供擔保。當公司的債務不能清償時,退股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清償責任。第二,公司收購價格不能超出公司的凈資產,否則,公司的債權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失。第三,股東退股應當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減資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債權人,債權人不同意股東退股的,公司應當清償其債務,然后繼續進行退股工作。這防止股東和股東或公司串通起來逃避公司債務的重要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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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東退出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權轉讓,主要適用《公司法》第171條規定;二是特定情形下的異議股東股權回購,適用《公司法》第74條,僅限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不分紅、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營業期限屆滿等特定情形。
鑒于股權回購情形的特殊限制,絕大多數股東退出以股權轉讓為退出方式。至于股權轉讓的細節,主要涉及兩方面問題:一是如何轉讓的程序問題;二是多少錢轉讓的定價問題。
一、關于股東退出的程序問題
股東股權轉讓主要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主要程序和要點如下:
1、首先尋求內部轉讓,征詢公司大股東及其他股東是否有受讓意向;
2、在公司其他股東無受讓意向的情況下,尋求外部第三方受讓人;
3、確定意向第三方受讓人后,按照《公司法》第171條的規定,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并征求過半數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應當在30日內答復,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您轉讓給第三方的,應當購買您的股權,否則也視為同意轉讓。
4、需要注意,《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在確認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按照章程規定執行。
二、關于股權轉讓的定價
股權轉讓的定價,依次有三種定價基準作為備選:即最近一次股權融資價格——截至上一年度末的凈資產——原始股權出資額,其中又以第二種“凈資產”定價方式居多。
1、最近一次股權融資價格,一般是指參照公司最近一次面向獨立第三方股權融資的整體估值確定的股權價值。從最近一次時間股權融資時間間隔來講,一般不宜超過3年,時間越近自然價格越具有參考性。當然,這只是一個參考依據,不一定嚴格參照這個標準,因為面向專業投資機構的股權融資價格是偏高的,一般估值都在15倍市盈率(即公司凈利潤的15倍)以上。
2、截至上一年度末的凈資產,是指公司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經審計凈資產,本年度凈資產變化較大的,也可選取當年某個月份的月底作為確定凈資產的基準日。至于是否需要審計,可由公司規模和財務信息的透明度決定(通俗點說就是未經審計,你心理對公司家底有沒有譜)。這是股權轉讓定價采用的主流定價依據,但是一般只適用于傳統行業,對于那種輕資產型公司或者新興創新創業公司能否適用應當謹慎評估。
3、原始股權出資額,這個很好理解,就是參照取得股權時的出資本金,結合持股時間和一定資金成本確定。這種定價方式適用于設立時間不長規模不大的新公司,且凈資產無法準確評估或者使用凈資產定價雙方難以達成共識的情況。
以上三種定價依據僅供參考,至于最終選擇那種定價依據,還需要結合公司所處的行業、規模、業務屬性以及關鍵資源要素等情況綜合確定企業股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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