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件被終本了_案件到了終本狀態以后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終本
“終本”是法律人對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在申請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且經法院查明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經窮盡其他執行手段仍無法執結案件,或者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但又沒有履行完畢的情況下,法院依職權或者依申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的一種特殊制度。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司法文件規定的一種特殊終結制度,其產生的法律后果是執行程序暫時終結,暫時終結后根據情勢變更可產生再次啟動執行程序或不再啟動執行程序的后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程序性終結,暫時性終結,而非實體上的徹底終結,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具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依法及時恢復。
當接到法院通知要將案件“終本”時,該怎么辦?
首先,你要確認執行法官是否窮盡了財產查控措施。看法院是否查詢被執行人的收入、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等;查控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等;查控被執行人的交通運輸工作、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查控被執行人的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托受益權、知識產權等。
其次,看法院針對你提供的財產線索是否進行核實。
恢復執行
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可通過兩種途徑恢復執行:
一是申請執行人可以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該方式便需要申請人自行去查找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線索。
二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五年內,人民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恢復執行。通過暢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的恢復渠道,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這是執行司法拘留的法律規定。但是,其他法律法規或最高院都沒有專門對于執行拘留進行具體化規定。目前很多法院都根據自己的執行工作需要,制定了《關于執行程序中適用司法拘留措施的若干規定》《關于適用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若干規定》等規范性文件。
目前很多法院也不管被執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而直接對被執行人進行司法拘留,這個在法律上還是值得商榷。對于拘留被執行人,這個自然是申請人的權利,可以提出申請。但是,司法拘留這個最麻煩的問題在于找到被執行人。很多執行案件是根本無法找到被執行人,所以有的法官會要求申請執行人找到被執行人后再予以拘留。
我們知道,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為了追求所謂的執結率,往往會在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無果后,采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接觸到大量的申請執行人都被裁定終結本次執行。那么司法實踐中什么情況才會恢復執行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只要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法院一般會恢復執行。但是如果不提供財產線索,法院一般是不會恢復執行。
而司法實踐中很多被終本的,在未提供財產線索時也存在被恢復執行的。那就是天天找執行法官“聊天”,時間長了或許執行法官就恢復執行了。
當然,如果嚴格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提供財產線索才恢復執行,那么案件一旦恢復執行,就至少能執行回來部分。正是由于老賴太過于狡猾,致使財產線索無法查詢。
法院找不到被執行人,也沒找到可查控資產,終本了接下來咋辦?
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非常多。
作為申請人怎么辦?
第一,終本了并不是案子就黃了,只不過法院用這種形式來完成統計數字,否則案子老師掛著,上報數字很難看。其實無論是否終本,當事人的權利一直存在,不會因為終本而滅失。
第二,申請人應當多注意被執行人,是否有可以執行的財產。例如發現他在某處打工領取工資,例如,發現他在某處做工程,只要發現了,應當及時和法院執行局聯系采取措施。
第三,密切注意被執行人,如果他有財產拒不履行,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固定相關證據,要求法院將案件移送公安,追究其拒執罪刑事責任;如果公安不予立案,而自己又有充分證據證明,可以持不立案通知書和相關證據到法院提起拒執罪刑事自訴,把老賴送進監獄。當然了,追究拒執罪只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多數老賴,到了這個時候,都會慫了。
法院執行局要我提供欠錢人的財產信息才會執行,我找不到該怎么辦?
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財產信息才執行,這個不僅不合理,而且還是屬于違法要求。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或財產信息,這是申請人的權利,而不是義務。執行程序,法院依職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進行查詢并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這是法院的職責。并且執行法官還應當將被執行人名下財產查控情況告知申請人。法院執行局的這個要求不僅屬于為難申請人,而且還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要求。
為了嚴肅整治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弄虛作假、不落實上級法院工作部署及意見等行為,最高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執行工作實行“一案雙查"的規定》。作為當事人,可以就執行法官的不作為,亂作為進行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