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派出所管_派出所有經濟糾紛調解功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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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對一般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的法律依據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十章 治安調解。 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并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并制作調解協議書。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愿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但是,當事人為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參加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托書,并寫明委托權限。違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參加調解。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幫助調解。 第一百五十八條 調解一般為一次。對一次調解不成,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調解,并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應當制作筆錄。 第一百五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并履行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對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保存案件證據材料,與其他文書材料和調解協議書一并歸入案卷。 第一百六十條 調解達成協議并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治安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
民事糾紛調解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的,調解糾紛是派出所解決矛盾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的一項措施。派出所主要以治安管理為主,街道辦和鄉鎮的綜治部門是矛盾糾紛的主體部門。矛盾糾紛的調解主要以雙方的態度決定,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達成調解。如果雙方要求懸殊過大,派出所或者綜治部門做好相應記錄后告知雙方當事人走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訴訟。另外,民事糾紛有條件的可以找社區,村委會或者雙方都熟悉、關系還可以的中間人進行調解。
個人理解,不喜勿噴!
發生民事糾紛,派出所無權管轄。
只有發生民事糾紛后,又發生了打架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派出所才可以調解。對于打架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派出所應在最長二個月內調解完畢,作結案處理。法律鏈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民事糾紛不歸派出所管轄,應該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人民調解法》第四條 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第七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干脆把派出所改成萬能所得了,把司法局、法院、辦事處等各局委辦一律撤銷或者劃歸派出所,讓所有公職人員都穿上警服,整個政府只有一個局,那就是公安局,讓公安局、派出所包打天下,市長、縣長手下只有一個兵,那就是公安局長,什么事兒辦不好,就找公安局長,局長再找派出所所長,絕對不會推諉扯皮!什么經濟糾紛。。。,太小兒科了,派出所沒有辦不了的事,就這么定了!
不同意派出所調解,直接表示拒絕或不同意即可,不用本人寫書面的意思表示,但是,派出所會作拒絕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協議,要求雙方當事人簽字按手印。 對于民事糾紛,派出所無權管轄,只能調解,調解雙方自愿。對于治安案件,派出所有權管轄,可以依法調解,調解不成,依法處罰。
1、公安派出所沒有民事糾紛調解的職權(因辦案中發生糾紛的,可以進行調解),不負責民事案件的調解。派出所不給調解是正確的。
2、在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的情況下,可以到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一般在鄉鎮司法所)申請人民調解。
3、任何民事糾紛,人民調解都不是必經的程序。也就是說,對于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都愿意調解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雙方不愿意調解,或者一方不愿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雙方當事人只能到法院起訴處理。
打架報警后。派出所出警人員將雙方當事人帶到派出所,辦案警官向打架涉事雙方者調查案情。打架有受傷的,警察會通知打架受傷人員去指定醫院做傷情鑒定。警方根據查明事實對打架各方作出處理。
派出所可以組織雙方民事損害賠償調解,也可以讓雙方自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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