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禁止結婚的疾病_哪些情形禁止結婚?
特邀律師
一、精神病患者可以結婚嗎
精神病人不是絕對不能結婚的。但是,要在疾病痊愈或穩定一段時間后(一般病情緩解2年以后再考慮),而且婚前應與配偶講清楚,取得對方的理解,婚后可以更好的互相關心,照顧。
由于精神病有一定的遺傳因素,因而關于精神病人的婚姻生育問題,常是患者及家屬所關心的。根據目前資料分析,情感性精神障礙和精神分裂癥病人家庭成員比一般人群情感性精神障礙和精神分裂癥的發病率要高得多。癔癥與人格特點有密切關系,人格的某些內容,如氣質又受遺傳的影響,也就是說:癔癥或多或少受遺傳的影響。雖然如此,遺傳特性只是發病的“內在因素”,要在一定的外界環境下才能促使精神病的產生。
所以,精神病人也不是絕對不能結婚的。但是,要在疾病痊愈或穩定一段時間后(一般病情緩解2年以后再考慮),而且婚前應與配偶講清楚,取得對方的理解,婚后可以更好的互相關心,照顧。免得一旦病情波動,對方不理解,夫妻生活不協調,家庭氣氛緊張,結果不歡而散,徒增雙方心理上的壓力,精神上的痛苦。另外,根據遺傳學的觀點,雙方都是精神病患者其后代遺傳上精神病的可能性極大。所以,在配偶的選擇上,切忌“門當戶對”或同病相憐,再去挑選也有精神病史的人。也千萬不能以結婚“沖喜”。為了保障病人的權力,也為了保障病人今后家庭的利益和幸福。
二、法律規定患有哪些疾病不能結婚
(1)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發作期,未完全緩解。
(2)癥狀雖已緩解,但穩定性差的病人,即間歇期短,易于反復的病人,不可急于婚戀。
(3)嚴重的癲癇患者。
(4)高度智能缺損者。
這就是說,患有以上這些疾病的人是禁止結婚的。
竟然有因病不能結婚的,小編我也是無知了,所以為了不是自己顯得很智障 ,我特意去查了百度百科,現在給大家安利一下。
主要指一下六大疾病
第一,性病。(這個應該大家基本上可以理解)如梅毒,淋病,軟性下疳,尖銳濕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皰疹,傳染性軟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腫,腹溝肉芽腫,陰道滴蟲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還可能傳染危及他人,危害極大,所以禁止結婚。可能很多人也很難理解這條規定,覺得這是個人的事情,但是國家也是出于為所有人考慮,大家互相理解吧!
第二,嚴重的精神病(俗稱癲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類型的嚴重精神病。患這種疾病的人,在法律上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這種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義務,也基本不能承擔對子女的責任,最重要的是,此種疾病遺傳性極強,高達50%到60%,所以禁止結婚。這個大家基本都可以理解,一般也不會選擇此種人結婚,但是有可能已結婚,但是過了很多年發現某一方患有和患上此種疾病,那么就要注意不要孕育孩子,如果以有孩子,那么就需要到醫院去做檢查。
第三,重癥智力低下。患有此種疾病的人一般分不清是非(當然這也不是絕對化,也不排除存在對部分人分清部分是非的情況。)有時可能連自己的親人都不能識別,更不用談承擔家庭責任和履行夫妻義務,而且此種疾病的遺傳性也很強,為了為了民族的總體人口素質,禁止結婚。可能這個大家也不能太理解,因為有的時候我們就可能會愛上這樣的人,因為他們的單純善良和毫無心機,抑或是他們對你比較頑固的愛感動了你,其實小編也覺得,如果真正要跟這樣的人結婚,也不是不可以,只是要注意下一代的問題避免悲劇的發生。
第四,患有其他類型的傳染性的,遺傳性的疾病,而未至于的,同樣禁止結婚。理由應該跟上面的是一樣的。
第五,癱瘓,這個可以說是眾所周知,既然有癱瘓,無論癱瘓嚴重與否,生活自理能力肯定很低,所以還是履行不了義務也承擔不了責任。
第六,麻風病。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六條第二款做了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當然了,現在醫學發達了,因為麻風病是一種普通的慢性傳染病,而且現在已經有較好的治療方案了,所以現在這種病可防可治,并不可怕。所以新的婚姻法不再將該疾病列為禁止結婚的疾病,但是,就醫學而言,還是將它定義為了有傳染性的疾病。
還有,關于生理缺陷(即無性行為能力)能否結婚,第一不,婚姻法是作了禁止的,但由于該病無傳染性,遺傳性,對社會沒有危害。所以1890年的婚姻法取消了該項規定,實行愿者不禁的原則。即在知道夫妻雙方有一方有該種疾病而堅持結婚的,司法機關不予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發現“上當”的,可以以此為由起訴離婚。法院經查證屬實判處離婚。
其實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是為了防止該種疾病傳給他人和下一代 ,從而影響國民素質,為了保證后代和民族健康,即便患有其中疾病的兩個人相愛而堅持結婚是否應該考慮一下下一代呢,這也是國家所考慮的一點。所以禁止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人結婚。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到一個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檢查。又是一個非常值得重視的問題。
希望每個人都可以得到幸福,生一個健健康康的寶寶。
各國法律也都在一定范圍內禁止血親結婚。因為血緣過近的親屬間通婚,容易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后代,而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人婚姻,能繁衍出更優良的后代;過去的醫學研究,已經發現了很多不宜結婚的疾病;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發現新的不宜結婚的病種,故《婚姻法》沒有規定什么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只規定為“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具體由行政法規或有關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1)麻風病是一種嚴重危害健康的惡性傳染病,不但會傳染給配偶,還會禍及后代,未治愈前的麻風病、紅斑狼瘡患者禁止結婚。
(2)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
(3)患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癥、癲癇等未經治愈前不能結婚。
(4)生殖器官發育異常,不能性生活,且無法矯治者不宜結婚。
(5)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如肌緊張、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結婚。
歡迎交流,敬請關注“山色歸讀”!
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1、指定傳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2、嚴重遺傳性疾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主要依據《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
擴展資料
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