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存的錢屬于共同財產嗎_婚前存款屬于婚前財產嗎?
特邀律師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律師,關于您提出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您說的自己婚前的銀行存款,就是婚前財產的一種,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這就是一方的財產,您結婚后也不會變成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所以正常情況下,您不必有任何的顧慮,也不需要有什么招。
而且存款都有明確的存入時間,從舉證的角度來說,也很好證明是在結婚日期之前,屬于婚前存款。
除非您自己和對方約定,將您的個人婚前存款歸雙方共有,而且這個約定必須是書面形式,否則是不會變成共同財產的。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婚后用婚前存款買房,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用婚前個人存款買房,只是婚前財產形式的一種變化,所購房產不屬于婚后所得。
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于是婚后買房,擁有婚前財產一方應提供個人原始存單、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房屋產權證等相關證據證明純屬是用婚前個人存款買房,或者有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如無確鑿證據證明,則難以說清是否屬于婚前財產。
依我之見:此存款雖屬夫的‘’婚前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夫一旦在婚姻存續期死亡的,此婚前財產已轉化為‘’夫的個人遺產‘’,‘’妻‘’原則上是有繼承權的。
一,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此存款雖然屬于‘’婚前夫的個人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死亡的,夫生前的個人財產就自然轉為死亡后的‘’個人遺產‘’了,這樣死亡的夫的名下既有夫妻共同財產一半的份額,又有屬夫個人財產的部分。就遺產繼承,我國現行《繼承法》規定:公民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父母丶,夫妻丶子女,也就是說婚前財產一旦在婚姻期間轉化為夫妻‘’個人遺產‘’,以妻子的身份是有繼承權的。
二,剝奪繼承權的情況:為防止為爭奪財產和遺產我國現行巜繼承法》還規定如果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遺棄丶虐待生病的另一方而不盡夫妻相互撫養義務丶殺死被繼承人(夫或妻)或其他繼承人的,依法會剝奪夫或妻的繼承權或減少繼承份額。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我個人認為應該屬于婚前財產,但如果婚前兩人同居了,而且生活等支出共同或者一方支出,那么這里的存錢就屬于共同的了。
當然算夫妻共同財產了!不過離婚的時候法院也是要看主要還款人的。
- 你如果覺得不合理,或是不認同可以在買房的時候公證一下,那我覺得房子是公證給你個人了,你們的感情肯定也就走到了盡頭。
- 再說了你們結婚你不知道他沒能力買房嗎?你就不了解一下他的情況和經濟能力?如果你了解或是知道你又何必在乎這事,畢竟你結婚的時候是能接受裸婚的,你如果沒了解過那證明你其實并沒有太在乎你的婚姻關系,或是被欺騙了。
- 其實我想說的男方買了房子加女方的名字是合情合理,那女方買個房子加男方的名字怎么就不行了,現在不是男女平等嗎有些事情真的不要把錢看得太重,找一個知冷知熱的人比錢重要多了,錢是人創造的,我們不要成為錢的奴隸,要利用錢讓我們的生活過得更好。
您的婚前存款是不是要被分割還不一定,首先您要確定婚前存款還是不是“婚前存款”!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上述法律規定,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時不做分割。婚前存款作為個人財產,不應分割。但在法院的離婚案件中,很多人所主張的婚前個人存款卻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被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存款不是特種物,如果與婚后的存款混同,很難分出哪些是婚前部分。尤其是經歷的時間越長,混同一起的存款經歷過投資、理財,期間有賠有賺,無法分清婚前部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法律原則上優先保護夫妻共同財產,對于混同的財產,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為個人的,將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建議您梳理存款為婚前的證據,比如您的存款在婚前的哪個時間存入的哪個賬戶,結婚之后存款的流轉明細。
在此建議存款要專款專戶,如果不可避免的要和婚后存款混合,在存款流轉的過程中添加摘要,如有必要也可以和對方對此簽協議。
婚前存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的個人存款應當按具體家庭經濟核實,如果婚后保持AA制,各自都有自己的收入,個人存款應當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得錢取出來辦存折存定期不算共同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其存儲性質而轉變成共同財產,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該規定可知,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之外,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并不會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該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是可以隨著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