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兩年算不算離婚_夫妻分居兩年算離婚嗎?
特邀律師
夫妻分居兩年,不一定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遺棄、虐待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夫妻分居,可能是因工作需要,有可能是求學需要,只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才是離婚的理由。實踐中,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孩子撫養問題、財產糾紛問題不能很好解決的,也不一定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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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必須夫妻感情確實破裂。分居兩年不代表夫妻感情破裂,有人分居四十多年還兩情相依。分居兩年判離婚,必須是感情破裂造成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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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個問題,我只想說,這個世上沒有絕對的事情,而法律糾紛更是如此。很多當事人都特別愛問律師一個問題,就是我這個案子到底能不能贏?我想說,沒有一個律師會承諾你這個案子一定能贏或者不能贏,因為本身訴訟糾紛就是非常復雜的一個過程,變數非常的多,而且是否能贏,還要取決于雙方的證據情況,即便你這方證據充分,但是如果人家那方有相反并且充分的證據也是可以推翻你現有的證據的,所以這都是不可預測的,而離婚糾紛更是如此。
離婚本來就是家務事,有句話說的好,清官難斷家務事,所以,對于雙方到底能不能離婚或者法院判不判離?都沒有絕對的標準,只能根據男女雙方的實際情況和相關的證據來綜合進行判斷。
雖然婚姻法規定了如果夫妻雙方已經分居達到兩年以上,是法定判離的標準之一,但是這也只是一個參考標準,也不是說如果分居達到兩年就一定會判離,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一步衡量和確定。
何況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就是勸和不勸離的,所以作為法院來說,也是本著寧拆一座廟,也不毀一門親的態度,所以不會輕易的判決男女雙方離婚,除非男女雙方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否則能給雙方一次和好的機會還是要給的。
當然,如果你的日子真的過不下去了,這個世上也不會有離不掉的婚,只要你堅持離婚,不怕麻煩,最終還是可以離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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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可能迎合她的觀點,商量解決兩年來積壓的問題。
問題不解決就會像根刺一樣扎在她心里,肯定過不去的,所以解決是必須的。
然后多溝通,讓他了解你的誠意,并用你們的戀愛過程、孩子的需要等曉以利害,可能會讓她回心轉意的。
一定要放低姿態,就算不為別的,只為了孩子也值得,看似委屈自己,其實更顯得你是真男人。
分居是指夫妻結婚后,連續長時間沒有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感情交往,沒有共同的生活活動,而不是簡單的在一個房間里面分房睡。而分居滿兩年是否可以直接辦理離婚呢,這肯定不行。
01
分居滿兩年并不是法定的離婚條件,而是法律規定的可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條件
法律并沒有規定夫妻分居滿兩年可以直接辦理離婚,想要直接辦理離婚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去民政局申請協調離婚,前提是夫妻雙方已經協商一致,并達成了離婚協議,同時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了約定。
不然,只能到法院去提起訴訟離婚,訴訟離婚也是打官司就需要準備證據,需要提供證明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而如何來證明呢,這就需要提供一系列法律規定的證據來讓法官相信夫妻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這樣才會在案件審判過程中判決離婚。
而且目前的形勢,離婚是很謹慎的,判決前通常要調解,還會給雙方冷靜期,所以如果只有單純的分居兩年,還一定能說服法官相信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02
分居滿兩年的證據條件是什么樣的
要想證明夫妻二人已經分居滿兩年,就需要出示生活的證據,比如夫妻雙方連續兩年內居住在不同的地方,在此期間并沒有因為感情的事情產生來往,沒有共同生活的軌跡。
比如,自己所單獨居住的證明,當地居委會提供的情況說明。總體來說要舉證證明夫妻分居滿兩年,最好的方式就是一方提出來,另一方也承認,這樣基本認定就沒有問題,如果要通過其他的輔助條件來說明情況,那么就需要一整套的材料,包括證人證言,包括獨自生活的水電屋等消費情況,包括自己行動軌跡未重合的其他說明。
這些在現實中并不容易獲得連貫的證據鏈,當然主要目的是說服法官相信你們感情已經破裂,分居兩年只是其中之一條件。
結語
為什么說夫妻分居滿兩年可以認定感情破裂呢?因為夫妻是一體的結果,需要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共同扶助來穩固家庭,教育孩子,這才是夫妻本質應有的目的,所以分居兩年如果能被認定成功,那么作為訴訟離婚的證據,判決離婚是沒有問題的。
不是的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所以,經常有咨詢者提問:夫妻分居滿兩年,法院就可以判決離婚嗎?對于這個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四個方面去全面把握。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們感情尚好,也不愿離婚,但由于某種原因,自愿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準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并持續長達兩年。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借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要想證明夫妻分開居住容易,但要證明夫妻之間連續滿兩年未有性生活,卻談何容易。特別是在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離的情形下,這種個人隱私性極強的證據,就更難舉出。所以,對于那些想依靠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希望法院判決離婚的人,著實需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
分居不代表自動離婚,哪怕你分居30年從法律上說還是夫妻,不能繼續了最好及時去辦理離婚或者法院起訴離婚,雙方都同意就好辦,如果一方不同意可能第一次不會判決離婚,但是半年后再次起訴一般都會判決離婚,長期分居沒有離婚后面產生的隱患很多,比如涉及到房產,拆遷,太多這樣的新聞,女人沒錢的時候就離家,有錢了就回來分財產。男人有錢就出去混幾十年不管家里,老了回來要財產的。因此早決斷不要留后患!
您好,我是俊朗,看見您的問題,我大概有了了解。
下面我們分析下問題,您和您老婆分居快二年了,我不知道你們是什么原因,因為你的信息提供的有局限性,所以不是很清楚為什么分居,那到底是離婚好,還是不離婚好呢?這個問題我覺得吧,當然是,不離婚了,你看啊,你們當初分居的時候,并沒有馬上離婚,說明了什么,你們之間還有顧慮,因為某件事,不能馬上離婚,就分居了,所以我認為這件事情還是有商量的余地,還是不要離婚了。
另一方面,如果你確實有這方面的想法,想馬上離婚的,可以問一下女方的意見,如果雙方都有這個想法,當然可以馬上離婚了。
其實我還是保留我最開始的意見,夫妻之間有什么是必須得離婚才能解決的啊,正所謂:一日夫妻,百日恩。離婚是個大事,還是三思為好。
希望我的答案對您有幫助,我們明天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