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包括哪些權利_繼承權包括哪些權利?
特邀律師
繼承權包括:
(1)接受、放棄繼承的權利;
(2)取得遺產的權利;
(3)繼承權受侵害時的恢復請求權。
繼承權具有人身與財產雙重屬性,是基于人身關系而取得的財產利益。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 《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 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辦理程序
房產繼承應先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手續,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一、關于如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的問題
關于房產繼承有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留有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到公證處開據公證書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二、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的程序及收費標準
(一)房產繼承需提交的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書;
2、繼承公證;
3、繼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收件窗口領取)。
注:
A、若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繼承,還需提供《房改售房價格審查書》、《已購住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批表》(收件窗口領取);
B、若繼承人不能親自辦理,需提交委托書或公證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C、法院判決的需提交法院判決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D、若繼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辦事程序流程示意圖:房產交易中心收件窗口領表——收費窗口交費—收件窗口交件—發證窗口領證。
(三)收費標準
1、交易手續費:1元/平方米。
2、登記費:住宅 80元/套;
3、房屋所有權證書工本費:一本免費,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印花稅:5元/本。
(四)領取房產證需攜帶證件
1、已交費的發票;
2、繼承人身份證;
3、收件清單。
注:領取房證時,需產權人到場,若產權人不能到場,需提交委托或公證書。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人身權利又稱人身非財產權,是指與人身直接相關而沒有經濟內容的權益。人身權利主要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人格尊嚴又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隱私權等。財產繼承權不屬于人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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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 第一條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第三條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從該兩條文可以推論出繼承權屬于一種財產性權利。但同在《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又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從該兩條又可推導出繼承權亦包括財產性義務的結論。故由此立法似乎可以得出繼承權是一種財產性權利的外觀。
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中規定, 對侵害死者遺體、遺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等行為提起訴訟的,死者的近親屬為當事人。分析上述法條可知,繼承人除了能夠繼承財產性權義外,還包括對死者訴訟當事人的地位、名譽權等身份權利的繼承。
按照羅馬法學家蓋尤斯的認為,“遺產繼承只不過是對死者原有的法律地位的概括繼承”。對被繼承人法律地位繼承的最本質特點是,“被繼承人原來的關系仍繼續保持,因而那些不能以其他方式移轉的權利也得到繼承,而且對于一切被取得的權利來說,被繼承人的取得名義仍在繼承人身上保持不變。”故在觀念上應該說繼承實為承襲被繼承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更為妥當。
1、公民有權利處分自己身后財產。如果有遺囑并且是有效的,他愿意給誰,誰就有權利得到遺產。
同一個人的遺囑,公證遺囑效力大于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沒有利害關系、有獨立民事能力的人見證。如果同樣的遺囑有多份,后期的效力高于前期的。
2、如果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凡是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都由資格繼承當事人的遺產,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由父母、配偶、子女優先繼承,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沒有了,可以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