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護公民的繼承權_新的繼承法是怎么規定遺產的?
特邀律師
首次寫入2004年憲法修正案! 體現了我國私有財產入憲的重大意義。 2004年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修正案表明我國在憲法中首次確認私有財產權的地位,確立私有財產權為公民的基本權利。
A 試題分析: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繼承權,公民的遺產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當繼承權受侵害時,要依法維權,所以①②③④都是正確的,故選A。
是的財產權是公民重要的經濟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對公民的財產權做了相關保護規定,2004年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第13條進行了修改,將兩款改為了三款。【憲法條文】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憲法第13條解讀】財產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十分重要的經濟權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權利和自由的物質基礎,也是國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物質基礎。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制度以公有制為基礎,憲法在保護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公共財產的同時,也十分注重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權。根據本條的規定,國家保護的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權包括合法的財產所有權和財產繼承權。繼承權是繼承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取得死者生前財產的權利,是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必然延伸。目前,我國已有民法通則和繼承法,對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制度作出了規定。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公民財產主要包括公民的收入、儲蓄、房屋、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著作權和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征收和征用,是國家強行取得公民和法人的財產權或者強行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財產的制度,屬于一種例外規則。正像強制締約制度是合同自由原則的例外、無過錯責任制度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例外一樣,征收和征用制度就是物權絕對性原則的例外規則。修改后的憲法第13條在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第1 款)的同時,規定“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第3款),是符合現代法治精神和共同經驗的。征收和征用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項法律制度。其共同點在于強行性。依法實施的征收和征用,均僅依政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發生效力,無須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的同意,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必須服從、不得抗拒。征收和征用的不同點是:征收的實質是強制收買,征收的對象限于不動產,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且征收不發生返還問題,只發生征收補償問題;征用的實質是強制使用,征用的對象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使用完畢后應當將原物返還于權利人,如果因使用導致原物毀損不能返還的,應當照價賠償。財產權是公民重要的經濟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對公民的財產權做了相關保護規定,2004年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第13條進行了修改,將兩款改為了三款。【憲法條文】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憲法第13條解讀】財產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十分重要的經濟權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權利和自由的物質基礎,也是國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物質基礎。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制度以公有制為基礎,憲法在保護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公共財產的同時,也十分注重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權。根據本條的規定,國家保護的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權包括合法的財產所有權和財產繼承權。繼承權是繼承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取得死者生前財產的權利,是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必然延伸。目前,我國已有民法通則和繼承法,對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制度作出了規定。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公民財產主要包括公民的收入、儲蓄、房屋、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著作權和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征收和征用,是國家強行取得公民和法人的財產權或者強行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財產的制度,屬于一種例外規則。正像強制締約制度是合同自由原則的例外、無過錯責任制度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例外一樣,征收和征用制度就是物權絕對性原則的例外規則。修改后的憲法第13條在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第1 款)的同時,規定“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第3款),是符合現代法治精神和共同經驗的。征收和征用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項法律制度。其共同點在于強行性。依法實施的征收和征用,均僅依政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發生效力,無須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的同意,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必須服從、不得抗拒。征收和征用的不同點是:征收的實質是強制收買,征收的對象限于不動產,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且征收不發生返還問題,只發生征收補償問題;征用的實質是強制使用,征用的對象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使用完畢后應當將原物返還于權利人,如果因使用導致原物毀損不能返還的,應當照價賠償。
您好!
新的繼承法,其實是《民法典》中一個篇章。今后(在2021年1月1日起),《繼承法》這個法規就取消了。在這里,我們都用《民法典》這個名詞來說一下關于遺產的事兒。
這次,關于“遺產”范圍的界定是一個比較大的變動。變動主要體現在:
原有《繼承法》中關于遺產的規定
第三條 遺產范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即將實施的《民法典》關于遺產的規定
第九百零一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但法律規定或者依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除外。
您會發現,其實后者說的更“粗”了。所以,就引起一些討論:諸如,有些人“歡呼”:游戲賬號也可以繼承了、虛擬資產也可以繼承了,等等。
這里僅談談個人的看法
隨著時代的發展,可能的財產類型越來越多,諸如上面提到的,有個游戲賬號挺值錢,是不是也可以納入遺產范圍?
既然法律都說了:個人合法財產,不限定范圍。那么,這部分財產肯定算啊!
現實中會面臨什么操作問題?到底是利于財產繼承、還是平添更多無謂的麻煩?——
- 往優點來說:這種界定方式,貌似很泛,但是涵蓋面更廣,力保老百姓個人的財產不流失。
- 往缺點來說:財產界定或許產生的爭議會更大。“泛”的另外一個解釋,就是沒有邊界。沒有邊界,就給判定帶來更大的麻煩。
所以,只能說:初心很好,但是效果,需要時間來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