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協議具備法律效力_協議書怎么寫有法律效力?
特邀律師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系,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后,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
協議書具備以下條件時才具有法律效力: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一般來說,合同只要體現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合同約定事項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依法成就的合同就產生法定約束力。 合同須具體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簽定合同或協議的當事人需是雙方或多方,而不能是單方所為,經過平等、自愿協商而訂立; 二、簽訂的主體是有資格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他們對自己的行為的內容能夠正確認識,可自由支配自己的行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相關合同、協議; 三、簽定的合同、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律和行政強制性規定與反公序良俗。 四、合同或協議內容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 五、書面形式簽訂合同,一般包括一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
只要是當事人自愿、公平簽的協議,協議內容合法(內容違法無效)就一定有法律效力。 協議自雙方均簽字時生效。且協議效力大于法律一般規定。 民事協議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的。 簽訂完了協議,后補充的內容,效力較之前內容會被優先使用。 簡言之:協議只要自愿、合法,簽字承認后均有效。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認可后,有效。且優于原協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