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未簽訂勞工合同_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
特邀律師
試用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一、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于工作了多少時間,工資每月多少等,可廠旦班稈直飛絆時豹江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來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將承擔不利后果。
2、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社會保險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資和加班報酬,均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回答問題完畢)
對于這個問題,應當確切地說,在勞動合同法當中,并沒有一個獨立的合同叫做試用期合同,因為我們所有簽訂的合同都叫做勞動合同,只不過在勞動合同的期限里面會專門拿出一段期限來作為試用期。
如果一個合同簽訂的全部是試用期,那么它將視為是正式的用工時間,因為這種情況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你說的試用期合同十天沒簽,首先這個前提就是錯誤的。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你所說的試用期十天沒有簽,其實指的是在用工十天之內,用人單位還沒有與你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可以算是違法,但是還沒有到懲罰用人單位的程度。
因為如果它過了一個月還沒有與你簽書面的勞動合同,你是可以索要雙倍工資的。所以不簽合同,勞動者并不要著急,只要你保留好相關的證據,證明你跟用人單位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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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入職上班之后,公司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目的大概是為了逃避企業對勞動者應盡的義務,例如需要幫員工繳納五險一金,辭退員工時需要支付補償金,甚至是拖欠工資等等。
稍微了解《勞動法》的小伙伴應該都知道,勞動法主要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進行一個統一的規定,主要目的實際是為了維護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權益。而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一個常用的標志,勞動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勞動關系,但是,兩者之間也并不能劃等號。有勞動合同可以證明雙方建立了,或者曾經建立過勞動關系,但是沒有勞動合同,并不代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就沒有勞動關系,實際上,只有勞動者確實為用人單位工作了,那么兩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實際上就已經確立了。
而且,我國法律也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在一個月之內將勞動合同簽訂完畢,如果超過一個月還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給勞動者雙倍工資,具體的計算日期是從工作滿一個月的后一天開始,直到雙方簽訂完勞動合同為止。
而且,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了一年,用人單位還是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在工作一月之后,一年之前是支付雙倍工作,超過一年之后,雙方就自動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這些都是在勞動者愿意簽訂合同,但是用人單位不愿意的情況下。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面試的公司都是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首先,您問這個問題是害怕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個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而且有些企業過了試用期就辭退員工的現象也常有,所以您比較擔心。
其實您這樣想是可以理解的,很多人也存在這樣的顧慮。而且也確實有部分企業就是專門這樣行騙的,招一些人來做試用期不簽合同,過后就辭退,而且有些不付工資。當然,這樣的企業只是少數,大部分企業不會這樣。
企業方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也一樣存在這樣一些顧慮,試用期的員工很多穩定性不足,這個階段企業考慮到簽訂勞動合同后購買社保等手續,還有去辦理這些手續的人工成本等,有很大一部分企業就采取了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的方式。
我朋友公司以前也是這樣的,后來上市后就開始規范操作了,凡事入職的員工都簽訂了勞動合同。所以,一般規模大一些的正規企業還是會按照合同法來執行的。
那么這種大環境下,求職者要怎么辦呢?
- 1、應聘企業時候多方了解該企業的情況,公司的情況和信用情況您可以到市場監督局《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啟信寶”這類的app,可以查詢企業規模、經營情況、失信情況和各類官司、糾紛的情況都可以看到。
- 2、如果您確實無法鑒別企業,那么多渠道,多投簡歷,盡量找規模大一些的公司。確實存在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但是也有合法合規按要求簽訂的企業,不要急躁。還是有很多企業試用期就簽訂勞動合同的,至少我入職的企業都是試用期就簽訂勞動合同的,這個還是可能您接觸的企業太少了。所以,多找,找到那些試用期一樣簽合同的企業再入職。
- 3、如果您遇到比較滿意的崗位,那么您有朋友或者同學,或者認識的人在您面試的企業,可以向他們打聽和了解一下。如果沒有您就到我第一條說的網站查詢企業信息。其實只要能了解到公司經營正常,沒有欺騙勞動者的情況,試用期不簽合同還是可以入職的,不用太擔心。
- 4、如果入職了試用期不簽合同的企業,那么您在入職到轉正這段時間自己保存好相關的證據,比如入職時候填寫的履歷表,每天上班的記錄等等的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就可以啦,以后就算有糾紛,您證據確鑿就可以保障自身權益。
最后,希望您能早日找到稱心如意的工作,今早簽訂勞動合同哦!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我是凡影,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如果幫到您,我很高興,喜歡我給我點贊加關注哦。
這個問題包含著“沒簽勞動合同”和“老板不簽離職申請“兩個方面的問題。只要認真學習下《勞動合同法》,就不難找到問題的處理辦法。
下面就這兩方面的問題分別進行探討。
首先,關于沒簽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對于公司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題主沒有說明在公司工作了多長時間,只是說在試用期內。賠償時間的計算是從你試用期滿一個月之后的第二個月開始,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賠償。比如,你試用期滿一個月后,從第二個月開始到提出辭職時,在公司工作了兩個月;那么,公司就應該給你賠償四個月的工資。
其次,關于”老板不簽離職申請書“的問題。
其實,老板簽字與不簽字都不是問題。只要你提前三日告知公司即可。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選擇工作的權利,用人單位無權阻擾。你只要是提前了三日通知了公司,并且留好了證據,老板不簽字、不同意也枉然。你大大方方走人即可,不用擔心承擔法律責任。因為,你已經按法律要求履行了法律程序,你沒有過錯;有過錯的是公司。
老板不簽字的目的是不想讓你走。你擔心如果強行離職的話,老板會扣發工資,不給辦理離職手續等。這種情況是存在的,尤其是關系搞僵的情況下。
建議你先和老板好好溝通,爭取協商解決。從你本意來講,你更關注的是能不能順利離職的問題,似乎對沒簽勞動合同的賠償不是太關注。那就以此為條件跟老板協商談判,如果老板能順利放人、給結清工資的話,你就放棄對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相信老板會做出妥協的。
如果與老板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尋求幫助。連同沒簽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一并要求解決。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能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