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單獨的試用期合同嗎_試用合同到底是什么?
特邀律師
就勞動合同本身列出的條款內容來說,沒有明顯的違法之處。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試用期期限需要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用人單位不能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視為單位與你簽訂勞動為期二個月的正式勞動合同。 每周48小時工作制,那么超出40小時標準工時制的8小時屬于加班,單位應當支付2倍的加班工資或者安排補休。 無論是在試用期內還是正式期內,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否則違法。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首先我們需要確定幾個定義:
1、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不存在單獨的試用期勞動合同。
2、只有屬于建立勞動關系性質,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屬于,會以其他形式的協議或合同出現,比如實習學生簽訂的三方就業協議,或者返聘退休人員的勞務合同,這些是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
基于以上兩點,可以這樣回答您。
1、試用期不能覆蓋整個勞動合同期限,故從試用期開始就要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是有要求的。
合同期三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最長1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最長2個月;三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6個月。所以說,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可能與試用期相同。
2、把試用期和勞動合同期分開來看,是非常錯誤的行為,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害。因為入職超過一個月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公司需要在第二月開始支付員工兩倍的工資。
綜上所述,在建立勞動關系時,試用期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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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有利于應聘者與企業在磨合期更好的雙向選擇。對企業來說,作為正式確立勞動關系的過渡期,有利于企業對應聘者進行合理的考察與核驗,以此判斷應聘者是否適合企業發展的需要,以此作出評估,確定企業和應聘者是否有繼續合作的可能性,以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試用期不得單獨約定,而是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否則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