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多久會移交檢察院_刑拘到判刑需要多久?為什么?
特邀律師
這是一個看似非常簡單的問題,但能準確地回答這一問題的人卻不多,即便是專業(yè)人士也常常感到迷惘。我僅談談犯罪嫌疑人自立案被采取強制措施時起至判決生效這一期間的期限。本文的犯罪嫌疑人是對判決確定前的嫌犯的統(tǒng)稱,不再具體分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 自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偵查機關可采取拘傳、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四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非羈押,這里不予討論。刑訴法中規(guī)定一次拘傳不得超出12小時,不得以連續(xù)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嫌疑人。實踐中的監(jiān)視居住大都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耗費偵查機關大量的人力物力,再加上大都為變更強制措施的過渡,很少被采用。 刑事拘留是被應用的最廣的刑事強制措施,而且又因限制人身自由被抵扣刑期,我們著重討論。刑訴法第61條規(guī)定了7種拘留對象,偵查機關決定刑拘,一般期限為三日,滿三日應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刑訴法又規(guī)定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說刑拘可延長至七日,實踐中一般對刑拘對象都為七日,因為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全憑偵查機關決定。 刑訴法又規(guī)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拘的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實踐中,只要你是外地人,共同犯罪,基本上就會被刑拘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提請逮捕書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至此,一個犯罪嫌疑人在其被羈押后的第三十七日,應會確定的知道自己的命運,即逮捕與否?在中國逮捕基本意味著最后的判刑。 逮捕后,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羈押期限刑訴法規(guī)定是不超過兩個月,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都會被關滿兩個月,因為刑事政策的規(guī)定這段時間是擴大戰(zhàn)果的時間,用足兩個月移送起訴不會有后遺癥,否則一旦后續(xù)階段出現(xiàn)其他犯罪事實,就會落下一個工作不力的口實。兩個月期滿也并不意味順利移送起訴,因為刑訴法規(guī)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案情復雜同樣無法界定,再加上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由基層偵查機關偵查,與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屬一個地級行政區(qū)域,考慮到司法機關間的友誼,一般情況下只要報請都會批準。在上述情況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刑訴法第126條規(guī)定:對(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經(jīng)省一及的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此種案件數(shù)量不多,且一般多為第四類,同樣只要報批,多會批準。至此,犯罪嫌疑人慶幸熬出頭了,答案卻是否定的,刑訴法第127條接著規(guī)定,當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在126第規(guī)定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犯罪嫌疑人仍會慶幸,畢竟是對重刑犯,這里有個專業(yè)的認識誤區(qū),刑訴法用的是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并非指最終的判決為十年以上,刑法中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徒刑的比比皆是。這是一個犯罪嫌疑人順利的情況下可能面對的羈押期限,一旦出現(xiàn)意外,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又開始一個輪回。 在移送起訴前(即案件再一次回到人民檢察院),一般的嫌疑人基本會被羈押二個月加三十七日,少數(shù)會被羈押三個月加三十七日,長的可以羈押至五個月加三十七日、七個月加三十七日,按最長的計算(僅計一個輪回)十個月加三十七日。說到這,對我國為什么會存在大量的長期羈押案件,找到一個法律上的原因。 當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進入了相對公開的階段,97刑訴法的一個突破是允許在這個階段讓犯罪嫌疑人聘請辯護人。通常的審查期限為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正當感慨檢察院的高效率時,不知為什么,你又會回到偵查機關的手里,因為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這里的需要很多,承辦人員的生病、學習等等,補充偵查一次一個月,以二次為限,至起訴時,你發(fā)現(xiàn)你象皮球似地被踢來踢去了五個半月,而結果往往是沒有絲毫變動,起訴你的仍是你交待和審查你幾十上百遍的事實。 起訴后,透明度越來越高,審查的期限也緊湊了,法院的審理期限一般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前述126條所述情形,經(jīng)省一級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在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后,人民檢察院如發(fā)現(xiàn)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建議延期審理,補充偵查以一個月為限,補充偵查完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當經(jīng)歷二十個月的羈押才面臨審判時,大多數(shù)的犯罪嫌疑人對公正北的審判的期待值已降至最低,脫離看守所的狹小空間成了其最迫切的要求。審判已漸漸淪為形式。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故刑事拘留需在37天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
我來給你全面回答:
刑事拘留是一種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妨礙妨礙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拘留一般3天,經(jīng)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至4天,對于流結多,也就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延長至30日,所以一般情況30天就會向檢察院提請批捕嫌疑人,檢察院有7天時間決定,所以一共37天。
批捕到移送起訴一般為2個月。
但是經(jīng)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有交流廣集,即交通不便,流竄作案,涉及范圍廣,集團作案的經(jīng)省檢批準可再延長2個月。
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jīng)省檢批準可以再延長2個月。
經(jīng)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可無限期延長。
出現(xiàn)新罪名可以重新計算。
對不講真名的,從查清身份開始重新計算。
另外,公安機關批捕證據(jù)不充足等等原因可以辦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限為1年。
看看關著那位符合哪一條就自己算吧!
算完了差不多知道什么時候到檢察院了。
有些愛噴的人可能就來事了,怎么這么長時間?公安機關干嘛的?
看來他就不知道了,有些涉黑集團案子,犯罪人數(shù)多,犯罪行為多,案子的卷宗一間房子都放不下。另外,就是案多人少辦不過來,只能想辦法延期,輪流移送起訴。
看在我一個字一個字總結打上去的份上,加個關注,我絕不抄襲,有了法律問題可以私信
總結自《刑事訴訟法》
- 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合計:37天(逮捕前偵查階段)+7個月(逮捕后偵查階段)+6.5個月(審查起訴)+13個月(一審)+10天(上訴期限)+4個月(二審)=32個月(不含不計入審限及最高檢或最高法特批延長的期限)。
一、逮捕前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37天
1.傳喚、拘傳持續(xù)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1天)(第117條)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準不超過7天,最長37天。(第89條)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第77條)
4.監(jiān)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77條)
統(tǒng)計:30+7=37天
二、逮捕后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jīng)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第154條)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guī)定情形,經(jīng)本法第154條規(guī)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第156條)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第157條)
4.發(fā)現(xiàn)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第158條)
統(tǒng)計:(2個月+1個月)+2個月+2個月=7個月
三、審查起訴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6.5個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0.5個月;(第169條)
2.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第171條)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0.5個月,共3個月。(第171條)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jù)刑法第173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第177條)
統(tǒng)計:(1個月+0.5個月)+1個月×2次+(1個月+0.5個月)×2次=6.5個月
四、一審至二審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17.5個月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3個月,計6個月。(第202條)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第202條)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第138條)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第199條、202條)
注:法律未明文規(guī)定檢察院可以補充偵查的次數(shù),實踐中檢察院一般也就補查1次,再不行法院可能會建議檢察院撤訴,這是無罪判決的另一種表現(xiàn)形式。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第178條)
6.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2個月以內審結。特殊情況,有本法一般五十六條情形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計4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232條)
統(tǒng)計:[(2個月+1個月+3個月)+1個月+(2個月+1個月+3個月)]+10天+(2個月+2個月)=17.5個月
五、不計入審限的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147條)
2.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fā)現(xiàn)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198條)
3.中止審理:(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2)被告人脫逃的;(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200條)
備注:以上援引的法條是指《刑事訴訟法》
一般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需要二至三個月的時間。公安機關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一般的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需要二至三個月的時間。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jīng)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移交檢察院前的即使指“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拓展資料:1、審查起訴階段一般為1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審判階段一般為20日至2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公安機關已經(jīng)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移送給檢察院,肯定是提請批準逮捕。
法律規(guī)定,檢察官除了審閱卷宗材料以外,必須要訊問已經(jīng)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聽取他的供述和辯解。
檢察官在審查逮捕期間,也可能詢問被害人,也可能詢問有關證人,甚至還會去勘查現(xiàn)場。具體怎么做,要看有無這個必要。
檢察機關是上下級領導關系,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上級檢察機關領導下級檢察機關。如果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屬于重大有影響的案件,或者是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下級檢察院也會向上級檢察院請示報告。上級檢察院會在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內作出答復。實際上,下級檢察院更多的是口頭向上級檢察院請示報告,上級檢察院一般當即就會表態(tài)。
但是,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仍然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會直接對公安機關發(fā)出文件或者批復。
刑事拘留最長時間是37天,超過這個時間還在看守所的,應該是被執(zhí)行逮捕,逮捕后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是2個月,然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為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限1個月,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限是一個月,決定起訴后提請法院審判,法院在2個月之內做出宣判。
這只是一般案件的刑事司法程序,最多需要九到十個月時間。如果是團伙作案,案情復雜的的案件,有些程序可以延長期限,所以有的案件辦理時間長達一年。
你所說的已經(jīng)被采取強制措施5個月了,檢察院叫你去,有可能是已經(jīng)提起公訴,有些事情需要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