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占有構成要件_侵占罪和民法上的占有有什么區別?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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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構成要件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要求對方是無權占有人(其無權占有的原因在所不問);占有回復請求權的前提是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奪”(比如被偷被搶)。沒有“侵奪”,占有回復請求權就沒有了根基。比如你的手機丟了被我撿到了,你對我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但你不對我享有占有回復請求權,因為我并沒有“侵奪”你的手機。
2、功能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功能在于保護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逼格高一些。占有回復請求權的功能在于維護財產秩序,保護社會和平,限制對他人財產“侵奪”,保護的是一種事實狀態而已,范圍大一些。
3、期限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沒有訴訟時效,也沒有除斥期間。后者適用一年的除斥期間,應自從侵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你這個情況,屬于返還原物請求權和占有回復請求權的競合,挑個對自己有利的就行了。
占有排除妨害請求權一般稱為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它是占有保護請求權的一種。占有雖僅為一種事實,不是權力,但體現了一定的物之歸屬秩序,為了為了維護公民的權利,促進物盡其用,占有,無論是有權占有或無權占有,也無論直接占有或間接占有均受保護。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是對占有的物權法保護,當有人侵害或妨害了你對物的占有時,就可以通過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的構成要件為了更加清楚地理解排除妨害請求權,有必要分析一下它的構成要件,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如下:
1、占有被妨害。指以侵奪以外的方式妨害占有人的占有。
2、請求人為占有被妨礙者,無論是無權占有或有權占有,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程度。
3、提出請求時,妨害仍在持續中。
4、被請求人系對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您好!根據《刑法》第270條之規定,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構成侵占罪。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刑法》第271條的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所以兩者的區別首先是,主體不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實施,侵占罪是一般主體。其次,行為方式不同。職務侵占罪要求行為人必須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實施,行為方式不僅包括侵占、竊取、騙取還包括其他方式。侵占罪不要求利用職務便利,而且包括侵占一種行為方式。再次,行為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的對象僅限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侵占罪則無此要求。
(1)請求權人不同。①前者(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須為物權人。②后者(占有回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須為占有人(是否物權人在所不問)。
(2)構成要件不同。①前者僅要求相對人為無權占有人(其無權占有的原因在所不問)。②后者要求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奪”,無侵奪,則無占有回復請求權。例如,甲的手機丟失,被乙拾得,甲對乙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但甲對乙無占有回復請求權。再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租賃兩年,期滿甲不愿出租,乙拒不返還。甲對乙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但甲對乙無占有回復請求權。
(3)被請求的對象不同。①前者被請求的對象為現時的無權占有人。②后者被請求的對象為占有的侵奪人及其繼受人(有時,即使對有權占有人,亦可行使占有回復請求權)。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租賃期間,甲請人把乙趕走,自己住進該房屋。甲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房屋系有權占有,但甲侵奪了乙的占有,乙可對甲行使占有回復請求權。
(4)權利行使期限不同。①前者不適用訴訟時效,也不適用除斥期間.②后者適用1年的除斥期間,應自侵占之日起1年內行使。
(5)功能與效力不同。①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功能在于保護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具有保護的終局性。②占有回復請求權的功能在于維護財產秩序,保護社會和平,限制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剝奪他人占有;但是,占有回復請求權對無權占有的保護不具有終局性,無權占有人行使占有回復請求權后,并不能終局保有占有利益,在權利人請求時,無權占有人應當依照《物權法》第243條的規定向權利人返還占有物及其孳息。
個人的理解是間接占有的構成要件里的返還請求權與占有保護里的返還請求權并不是同一個意思。間接占有解決的問題是:什么是占有?沒有直接控制某物是否也算占有?這里的返還請求權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只要有權要求對方返還即可,不論是因為出租出借還是對方無權占有。這個制度使得很多沒有直接控制某物的人也可以看作是占有人,也就是一種觀念上的占有,這樣一來有很多好處,比如在交易中,可以通過指示交付來轉移占有,不需要把物品交到對方手中。同時間接占有人作為占有人,其占有也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占有返還請求權解決的問題是:怎么保護占有?在解決了什么是占有之后,才能決定占有受到侵害之后要怎么保護。這里的占有返還請求權僅僅指的是直接占有或間接占有受到侵奪的時候,具有的一種請求權。對占有的保護使得非所有權人或者難以證明自己所有權的人也可以保護自己的占有。綜上,先有間接占有,再有占有返還請求權。而間接占有構成要件里的返還請求權就是一般的可以要求直接占有人返還的請求權,不論基于什么原因都可以。而作為占有保護制度中的占有返還請求權,僅指占有受到侵犯之后的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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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據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依據是《物權法》第34條;占有返還請求權的依據是《物權法》第245條。
二、請求權人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必須是物權人;占有返還請求權的請求權人為占有人,不要求是物權人。
三、構成要件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僅要求相對人為無權占有人;占有返還請求權則要求占有被“侵奪”,無“侵奪”就沒有占有返還請求權。
四、被請求的對象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被請求的對象為現在的無權占有人;占有返還請求權被請求的對象則是占有的“侵奪”人及其繼承人。
五、權利行使的期限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行使不受時間限制;占有返還請求權的行使則應在“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六、功能與效力不同:返還請求權的功能在于保護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占有返還請求權則具有維護財產秩序,限制權利人以私力救濟剝奪無權占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