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一般什么情況下可以辭退員工_有什么辦法讓公司把我辭退嗎?
特邀律師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有什么辦法能讓公司把我辭退了?我個人認為你這種想法無非是想,獲得一筆補助金的待遇和這個失業金待遇的領取。但實際上,作為工作單位來講是不可能這樣做的假設,你如果要自動離職,那么自動離職并不屬于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所以說是不可以享受到失業金待遇的,作為工作單位來講,也不用賠償你一些補助金的待遇。
那么必須是單位自己的主觀意愿,或者說由于單位的經營不善導致必須要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還有就是你的勞動合同關系到期之后,作為工作單位來講,不再續簽你的勞動合同,那么這種情形也是可以享受到失業金和這個補助金待遇等。所以說想讓單位開除你,那么你如果說自動離職或者說犯了什么重大錯誤,讓單位開除你這種辦法是行不通的。
并且作為工作單位來講,只要是他沒有意愿來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么你就算去要求他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么也是無濟于事的,因為作為工作單位來講,他是不會承擔這樣的一個風險的,所以說想要得到這個工齡補償待遇和這個失業金的待遇,相對來說是比較困難的,除非是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還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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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要"辭退"員工,那么就一定要有辭退的理由.否則后面就會有很多的麻煩事情,最后是有可能解決,但是對于企業來講,這樣會浪費企業的各項資源,得不償失.建議企業和員工協商,勸其自愿提出離職,這樣的話不會造成遺留問題.如果你是老板,那么自然希望完事"宜簡不宜繁",如果你是雇員那么這樣一來不但解決了老板棘手的問題又不至于造成企業和被辭退者之間的矛盾,"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若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均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存在第四十二條之情形不能適用上述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有幾種情況不用賠償。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應該是兩個概念,一是經濟補償,二是經濟賠償。
一、不給于經濟補償的情形
第一,員工主動辭職的,一般沒有經濟補償;
第二,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或因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而被單位開除的;
第三,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
第四,由勞務派遣單位到公司工作的員工,因違反公司規定的;
第五,聘用的離退休人員,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提出離職都不會給與補償;
第六,到單位實習的在校大學生。
二、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
第一,非本人意愿而離開單位的;
第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這兩種情形,按照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平均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三,給予經濟賠償的情形
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每滿一年給予2個月的經濟賠償,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總之,除了員工主動辭職離職的情形外,大部分只要是單位辭退員工而不是開除的,都要給予經濟補償,無故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還要給與經濟賠償。
對于這個問題,需要明確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公司辭退員工的理由是什么?這會涉及到公司辭退員工是否合法的問題。
因為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有法定的過錯,公司是有權將勞動者進行辭退的,并且辭退之后,公司是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及相關的賠償的。所以不能簡單地說,公司辭退員工,就一定要向勞動者進行賠償。
第二個就是,如果公司辭退員工是沒有法定理由的,那么公司有可能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時公司是需要向勞動者進行賠償的。
賠償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個是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就是說,不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賠償,而是要求繼續回原單位進行工作,這是一個請求。另外一個就是,如果勞動者認為已經跟公司鬧僵了,即使再回去工作也沒有什么意義,那么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單倍的經濟補償金是工作一年給一個月的工資,工作不到半年的給半個月工資,工作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也給一個月工資。所以對于公司辭退員工的這個問題必須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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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況下,公司都不會無緣無故的辭退一個員工,尤其是老員工。因為這樣做對公司沒有一點好處。因此還是需要了解清楚公司為什么這樣做,原因是什么?
2、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工齡每滿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其次要看公司是否為自己足額辦理和繳納社會保險?若沒有,需要補齊補交社會保險。然后辦理完離職手續,可以向社保部門申請失業金,公司應權力配合。
3、公司辭退老員工,說明公司在進行人員調整,部分老員工無適合的崗位進行安置;或公司經營遇到困難,需要進行人員精簡;或因公司的人事調整等原因,但無論哪種原因,公司都應給予老員工合法的勞動權益保證。否則,對在職員工也會產生較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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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很難!再說句大實話,那是相當難!因為很多企業都用“五大絕招”逼老員工自己離職呢。你還想著讓公司主動開你,然后給你補償金,想得美!
所謂“五大絕招”指的是一調崗、二降薪、三外派、四違紀、五惡心。尤其是聯合起來使用,威力巨大。我親眼看到有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老員工,都快招架不住了,有一個已經自己提了辭職申請,用他的話說“心涼涼”。
當然公司最勇猛的操作,除了上面五大絕招,還有一些讓你欲哭無淚的,比如搞個架構調整,讓你的對手做你的領導;或者以前你帶過的小下屬做你的領導,然后你越不喜歡做什么,越要讓你做什么。再通過績效評分,慢慢降低你的年薪!(補償越來越少)
不過,方法呢,也不是沒有,就看你能不能拉下你的老臉了,那就是“走動”。和你的領導多走動走動,走動的方法你應該知道吧,總之就是讓你的領導“對你不滿意”,兩個人經常“不對付”,讓領導主動向公司提出申請,把你開掉。今年,我有朋友通過兩瓶茅臺成功換來領導對他的“不滿意”,現在已經成功進入裁員名單了。
除了“走動之外”,還有就是提前獲知消息,其實公司每年都有一些離職率要求的,手中都有賠償金預算的,所以要多打聽打聽公司消息,裁員主動報名,早知道信息是很關鍵的。
最后,一定要小心公司的“五大絕招”,就怕你走動還沒成功,就耗不下去了,這可是一場持久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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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解除(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