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制度被辭退有補償嗎_違反公司制度被解雇有賠償嗎?
特邀律師
我從事HR工作20年,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理解比較深刻,就題主這個問題,我來做下相關的解釋和建議。
首先,有一點需要說明,貴公司如果在制度寫明績效不達標就辭退,在制度的規范性、嚴謹性方面存在問題,在《勞動合同法》中,有“過失性辭退”一說,員工“過失性辭退”是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的,但是績效不達標應該不屬于過失性,屬于不勝任工作。
其次,既然績效不達標不屬于過失性辭退,那么如果公司按照績效不達標解除勞動關系,是違反法律的。
下面我來詳細解釋下具體哪些情況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以及題主提到的問題,屬于法律中的哪些規定。
一、 員工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1、 員工本人提出自愿解除勞動關系,且公司不發生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如果企業違反其中任意一款,即使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員工也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根據過失性辭退條款,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 企業對員工進行無過失性辭退,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之規定,企業可以辭退員工,但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金標準
1、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總而言之,企業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如果企業制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當企業按照此制度處理員工關系時,自然也就涉嫌違法,這一點企業制度制定者需要引起高度重視。同時作為員工,一方面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另一方面也在平時學習與切身利益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這種情況屬于用人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對于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兩個維權請求方式。
第一個是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標準為2N,N為在單位工作年限。這種賠償金額往往會明確。
第二個是要求確認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恢復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的工資損失至恢復勞動關系時。這種賠償金額會根據仲裁訴訟時間的長短不確定,有時最終賠償金額會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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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違反公司制度的情況下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不能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補償的,如果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還需要對用人單位進行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被用人單位開除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勞動者也無權要求賠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因違反勞動紀律而被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還可以要求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不會給予員工任何補償。
勞動合同法從立法的初衷還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主,但對于用人單位的合法權利也是需要保障的,并不是一味遷就或是縱容員工犯錯。你因為違反勞動紀律而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反公司的考勤制度。是否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地步,需要根據你所在公司考勤制度的規定來判定。這里有兩個要素是需要明白的,第一個要素就是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比如連續長時間的遲到早退,經公司多次批評教育不改正的,或是經常性的曠工,而且因為你的曠工而影響公司的正常工作,或是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這些都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第二個要素就是公司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建立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之上,經過了必要的程序。按照相關的規定,公司涉及到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只有經過公司職代會討論通過,而且沒有違法條款的考勤制度,或是其他與員工切身利益相關的制度,才屬于合法的制度。
如果公司認定你違反勞動紀律,在解除你勞動合同之前,是否有對你進行幫助或是對你進行批評教育,畢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必須要到到“嚴重”二字,如果屬于一般的遲到早退,這是達不到嚴重程度的,所以對嚴重程度,需要公司找出嚴重的證據;如果公司關于勞動紀律方面的制度與相關的勞動法規、工會法的規定相抵觸的,或者沒有經過職代會等程序,那么公司的規章制度就是不合法的,按照不合法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在這種情況下,你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不過你要掌握公司規章制度不合法的證據,或是屬于輕微違反勞動紀律的證據,在勞動仲裁時都有可能勝訴。
綜上所述,你違反公司的勞動紀律被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的做法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規定的情形,或者違反勞動紀律達到嚴重的程度,而且公司考勤制度是合法規范的,那么解除你勞動合同這是不用給予經濟補償的;相反如果你認為你沒有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程度,或是你認為公司的規章制度內容違法,程序違法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