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嗎_工傷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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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項: 喪葬補助金:應分配給辦理喪葬事宜支出費用人; 供養親屬撫恤金:如果有此項應該是妻子的專項賠付,兩女兒均成年,應當不符合標準;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協商不成均分。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應為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工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近親屬,不符合遺產的規定,因此,工亡賠償金不是遺產。
工傷死亡的賠償金,不屬于遺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工傷死亡的賠償,是發給直系供養親屬的,因為直系供養親屬,因為失去供養,生活發生困難,根據政策發給的經濟補償,改善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水準,因此,只能是直系供養親屬分配。
當然,如果妻子年齡超過55周歲,并且沒有固定收入,依靠丈夫生前供養的,也是可以得到分配的。這個問題要分開說,工傷賠償金是對其個人勞動能力喪失的補償,根據因傷致殘的受害人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客觀計算其未來的收入損失,應屬于共同財產;
殘廢賠償金采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確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對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所以應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共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問題是:
工傷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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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
工傷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因而不適用繼承,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處分!
一、遺產
遺產,是逝者生前取得擁有的個人合法財產,逝后轉化為逝者遺產。
遺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適用繼承處分。
遺產,逝者逝后開始發生繼承:
(一)逝者生前留有合法遺囑的,按照遺囑處分遺產;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二)逝者生前未留下遺囑處分遺產的,按照法定繼承處分遺產,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在,可以代位繼承,以及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等。
二、工傷死亡賠償金
工傷死亡賠償金,不是逝者生前取得的財產,是逝者逝后發生的財產,所以,不是逝者遺產,因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不實行繼承;
工傷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處分。
附:《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