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最好給男方_離婚了,孩子要不要給前夫帶?
特邀律師
按正常的情況下,應該什么時候有空,媽媽都能看孩子,陪孩子。有媽媽的陪伴孩子還是幸福的,給孩子買幾件衣服,玩具什么的,增加感情,讓孩子不孤單,記住自己有媽媽愛。我不懂法律,不知道怎么規定的,看了你提出的問題很難受,媽媽想孩子那是從骨子里想啊!我很理解你!希望你們能處好關系,經常見到你的孩子。
謝邀:
離婚了,孩子要不要給前夫帶?我以為孩子究竟跟父親共同生活還是與母親共同生活,這取決于是與父親共同生活對孩子的成長教育有利還是與母親共同生活對孩子成長教育對孩子更加的有利。
而對于有利于孩子成長并使孩子能接受良好教育的條件因素有很多,需綜合考慮后才能決定的。這些因素包括(父母自身所接受的教育程度,性格特點,經濟收入狀況,居住環境,能否長時間的陪伴著孩子,孩子所在的學區,等等)
都說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父母的言行對成長中的孩子來說非常重要,甚至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影響著孩子的一生。因此我以為離婚后,孩子是隨父還是隨母共同生活,一定要慎重考慮,一切以孩子能更好的成長為前題,為出發點來決定孩子是隨父或是隨母生活。在這個問題上決不能賭氣不能含糊。
謝謝邀答!
離婚后,孩子判給誰,僅看經濟條件是不夠的,要綜合考慮。
父母離婚,孩子成了最大的無辜受害者,其中,孩子判給誰撫養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就是一大難題。
為此,父母雖情斷義絕、走向離婚,但在孩子撫養問題上,都應該出于公心,多替孩子著想,達成私下協議,力爭讓孩子少受一些因父母離婚帶來的傷害。
個人觀點,應該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首先,要尊重孩子的意愿。孩子如果能夠自己獨立選擇的話,他已在情感上有自己的傾向性依賴,尊重孩子的選擇,就能最大限度地減輕對孩子的傷害。若孩子還小,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愿,就看綜合優勢而定;
其次,要看父母的品行。有暴力傾向、自私自利、不良嗜好(吃、喝、嫖、賭、毒)、自理能力弱者,盡量不要帶孩子;
第三,要參考經濟條件。有固定經濟來源、有住房的一方,能夠給孩子帶來穩定的物質生活保障;
第四,要看有利于孩子發展前景的條件。在為孩子學習、提供就業等方面有優勢條件的一方應該優先考慮。
等等。
以上四個方面綜合條件占優勢的一方帶孩子最合情合理。
一孔之見,僅供參考。
歡迎關注情感領域“生態老兒”。(圖片來源于網絡,有疑即刪)
謝謝邀答!
個人觀點,不能完全這樣理解。
夫妻有了孩子之后走到離婚這一步,說明彼此的感情基礎已完全破裂。
夫妻離婚容易,苦的是孩子,無論判給誰都是不幸。
但既然離婚了,孩子就必須要由一方繼續充當監護人,這個監護人如果雙方都爭持不下,一般都由法院根據夫妻雙方的綜合因素來決定孩子跟誰。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天下沒有不愛自己親生孩子的母親。女方主動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女方離婚后生活無保障,男方的條件明顯優于女方;男方強烈要求孩子的撫養權;孩子自己選擇要留在原生家庭;女方出于將來就業、再婚的考慮,主動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利等。
無論哪一種情況,女方主動放棄孩子的撫養權,我相信都是出于無奈。
當今的社會,說是男女平等,但事實上有些事是無法實現完全平等的,比如離婚后,男方原生家庭依然存在,女方就像飄浮的“水葫蓮”。這給帶子就業、帶子再婚、孩子的成長等帶來不確定因素。
在這種狀況下,女方就會考慮,孩子若跟著自己,必定要多吃很多苦,甚至會影響其將來的發展前途。與其不顧一切地強調母愛,不如狠心(理智)地給孩子留一條更寬廣的路。
人們應該理智地看待主動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母親,別讓她們流淚又流血。
總之,離婚后的孩子可憐,但事后的同情已沒有實質性的意義。與其離婚后同情孩子,不如當初珍惜婚姻,而婚姻基礎牢不牢,與自己當初戀愛時的盲目決定有直接關系。
所以,年輕人什么事都可以趕潮流,唯獨婚前戀愛這個環節不能馬虎、盲目、沖動、走過場。
婚姻的根基不打牢,后面的婚姻一定地動山搖,最大的受害人是自己的孩子。
一孔之見,僅供參考。
我是情感領域的“生態老兒”。(圖片來源于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