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誰執行_剝奪政治權利什么時候開始執行?
特邀律師
剝奪政治權利從什么時候開始執行
(1)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的期限同時起算、同時執行。
(2)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按照執行判決的一般原則,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并執行。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以及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從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于主刑執行期間。亦即,對于這類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執行期間,當然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人,在執行期間仍然享有政治權利。
(4)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因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從助興執行之日起開始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法院在對被告人宣判是:死刑立即執行,死緩和無期都有剝奪政治權力終生;有期徒刑有的剝奪政治權力幾年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是啥意思呢?
剝奪政治權力——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力。是一種刑罰方法,是一種資格刑,有明顯的政治性,既可是附加適用,也可獨立適用。
剝奪政治權力——犯罪人的以下權力通通作廢:1,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2,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不能擔任領導職務;3,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4,沒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力。
一,被剝奪政治權力的犯罪人:所有被《刑法》判決的人,在實刑執行中都被剝奪了同等刑期的政治權力;死刑立即執行,死緩,無期是剝奪政治權力終生(死緩和無期改判有期后,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一般改判為3-10年)。但是,宣判時有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是實刑執行完畢后,方才開始執行“附刑——剝奪政治權力的附刑”。
二,被判附刑的犯罪分子有以下幾種: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死刑,死緩和無期的犯罪分子剝奪終生;4,對故意傷害和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主觀惡性較深和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力。
三,有一些雖然沒有被判實刑,但是依法單獨被判附刑剝奪政治權力的犯罪行為有:1,分列國家罪;2,妨礙公務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3,偽造變更居民身份證罪;4,黑社會組織罪;5,侮辱國旗,國徽罪等等。
對剝奪政治權力,我們一般不是很了解,希望大家要明白。謝謝閱讀,請補充為盼!
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 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說簡單的,大家對考公務員都趨之若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就意味著這個“鐵飯碗”這輩子都不可能了。包括去其他國有單位,都會受到影響,至于私企或者外企,我們沒有辦法一概而論有無影響。
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能大家覺得離我們更遠,多數人這輩子就接觸過一兩次選票,甚至有些人這輩子都沒有看到過這個小紅紙。但是,公民是政治概念,這種基本的政治權利,可謂是作為一國公民的標志了,無法評價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一個公民的評價會是什么樣。
至于第四點,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國家還是對這一點規定的聽嚴格的,對一個人的影響多重要因人而異。
不需要。判處了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間,是當然剝奪政治權利的。真正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從刑滿釋放后才開始計算的。
假釋是有條件的釋放,假釋期間和監外執行期間仍然是在服刑,只是監管環境變化了,此期間當然是剝奪政治權利的。
即使不被收監,仍然需要在刑滿后才繼續真正的剝奪政治權利。收監后不影響這一期限。
也就說,不管中間是否有假釋或者監外執行的情況,剝奪政治權利都要從刑滿釋放那一天起計算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判決生效后由監獄管理機關執行。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或獨立適用者,有公安機關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可以是合并執行,也可以是單獨使用。
刑法第3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目前剝奪政治權利這一刑罰附加刑由兩個執法機關來執行:
1、在主刑執行期間,由監管場所執行。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判決生效后,除余刑一年以下在看守所服刑以外,其他送往監獄接受教育改造和強制勞動改造。
若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刑法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這時就由監管場所(看守所、監獄)施行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2、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主刑的,如其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同時執行。
對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刑滿釋放后及假釋起開始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根據《刑法》第58條和《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的規定,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執行。由公安機關執行的這部分在監外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刑罰的人員,屬于監外執行罪犯,對于公安機關監管管理監外執行罪犯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交付執行、變更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是檢察院監所檢察科監外檢察的重要職責之一。
此外,監外檢察還包括對剝奪政治權利人員的監督考察和社區矯正。
剝奪政治權利,屬于附加刑,也可以單獨適用,但實踐中經常和主刑一并判處。剝奪政治權利n年的執行期間:主刑執行期間+主刑執行結束后n年。因此,你題中的執行期間是: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