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規定提前一個月_員工離職必須要提前1個月嗎?
特邀律師
公司規定離職要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是合法的,申請辭職沒滿一個月就離職不給工資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正式職工離職的話,要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辭職,但是也不是強制要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所以,用人單位克扣你工資的話,是不合法的,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擴展資料《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其他相關條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參考資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職場三哥的看法:要求員工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合情合法。
我一直在私人企業工作,公司有相關的離職管理制度。要求員工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公司進行招人和崗位交接培訓工作 滿足一個月辦理接除勞動合同,結算工資等手續。
實際管理工作中我遇到過三種情況:
一,是申請辭職不到一個月的,公司根據崗位實際情況,用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手續。
二,提交辭職報告后,三,五天就自行離開公司的,我們會和他溝通解決問題。
三,直接曠工三天自離了,我們會按照公司出勤管理制度,對他進行三天曠工的處罰。也會一個月后辦理手續。
現在,國家非常重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級政府部門對有爭議的勞動糾紛會積極協助調查解決。
我建議員工能夠遵守所在單位的管理制度,正常交接工作,辦理有關手續。確實有特殊情況的 ,最好和領導或人事部門打招呼,做好事前協調溝通工作避免產生麻煩。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我是滴水之恩,歡迎有想法的朋友指點評論關注。
關于這方面的有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員工提前1個月提辭職,領導不讓走怎么辦,這里給員工出幾種建議,可以對號入座,針對性選擇。
1,按一個月離職交接周期正常工作,提前提醒并確認工作交接人和交接日期,用行動顯示確實去意已定。
只是說一次,領導可能認為是一時沖動,或者是以退為進的伎倆,多說幾次可以證明這是深思熟慮的結果。
2,對自己提出離職后公司無人可交接,招聘來不及,換人做不了的情況,可以予以理解,幫助領導建議解決方案。
我有一個前同事,就是這樣做的。她向公司提出離職后,留夠了一個月離職交接時間,但是接替她工作的人也是在職的,替補人員的招聘周期加上離職交接周期一起,時間超過了她的離職交接期。她一方面整理好自己工作的相關文檔,另一方面主動告訴領導,愿意利用周末時間暫時處理接替人到位前的相關工作。
她的行動獲得了老板的認可和欣賞,她以后的跳槽背調,老板評價特別高。
3,對于只是有一些不滿,但不是真想離職的,可以借此機會提要求,如能得到滿足,可以接受領導挽留。
如果領導能幫助處理不滿意的地方,順著領導的挽留留下來,也有臺階下。
4,對于領導“我不好過,也不要你好過”的報復性留人,注意理性做好工作交接并保留相關證據,以備需要法律途徑解決。
在妥善準備交接材料,處理善后工作的過程中,做好證據保留。
錄音,復印,拷貝等,都是保留證據的手段。
如果交接周期將到,但領導還是不肯放人,一方面和領導商量解決,另一方面和人事方面溝通,底線是求助于法律途徑。
辭職需要提前,但分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擴展資料
- 《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提前一個月寫離職申請,可以離職!但是,我不認為離職是解決辦法!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作為一名職場填坑者,我很理解你的這種情況和想法。
僅是路人觀點
離職可以先協商離職時間,協商未果可以提前一個月提書面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以上,你如果想要快點走,可以先跟公司協商離職日期,這樣只要公司同意,就能提前約定離職時間。當商量無效時,我們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30日以后正式離職。
工作不開心換工作沒問題,但也要注意被欺凌原因
有句話說得好“工作很多,到哪里不是干”。但是我們也要注意搞清楚自己離職的核心因素是什么,即便是領導針對,她是為了趕你走,還是你做事她不喜歡,為什么不喜歡要搞清楚。因為你不能預測到下一任領導是什么風格,如果是你的問題,也要注意在下一次規避。這次不明不白的被欺負,你會發現自己下一次還是會被欺負,別人挑出你的毛病欺負你,你卻始終看不到問題在哪里,這是職場大忌!
“總有刁民要害朕”這也可能是心理作用
當你的關注焦點集中在你的領導身上時,你就會非常敏感的捕捉到她對你的每一個有攻擊性的舉動,刻意的放大她的壞,加上你自己工作方面的不順心,會使你產生“她始終針對我”這樣的錯覺。而實際上,只是你平時工作和細節問題被她盯上了,也許一場對話就能解決問題。
你在橋上看風景,看風景的人站在樓上看你
感覺都是相互的,當你覺得你的領導針對你時,你就會下意識的在她的面前表現出消極或者對抗的情緒。作為一個領導,她因為管理你的行為過程中接收到這種挑釁的信號,會以此覺得你對她有意見,為了讓你屈服不影響她的權威,刻意的做一些打壓你的行為。
可以考慮當面找她談一次,了解她行為的出發點,而不是猜測她針對你
在工作溝通當中,最可怕的事情就是“你不說,我不問,形成了代溝”。對于職場上上下級關系也是如此,雙方猜忌就是最大的弊病,沒有人愿意主持“關鍵對話”,只會讓雙方陷入死結。也許你們雙方交流一下感受,所有的問題都會迎刃而解!既然連離職的打算都有了,談一次看看機會豈不是比離職損失更小!
如何開展關鍵對話,解決雙方的溝通難題
1.先從控制“我”做起,唯一能控制“我”的只有自己。
這個階段要確認對話時機,確保雙方能在安全的對話環境下展開交流,始終明確的知道“為了搞清楚她為什么針對我,我要向她了解什么”
2.關注對話氛圍,創造安全對話環境,能讓她說出來
涉及到雙方交心的溝通時,中間難免會出現對方情緒波動過大,語言帶有攻擊性的情況。這種時候我們要注意短暫的停頓,不與她的情緒產生波動,等她冷靜后重新帶入原來話題。始終知道我們的“共同目的”,尊重對方,在必要時也可以道歉,消除雙方誤會。利用“四步法”營造共同目的。
3.控制自己的想法,關注我們的行為表現,直到尋找出事實真相。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要表達對方的行為帶給我們的感受,然后向她陳述這些感受讓自己產生的想法,直到討論出背后的事實。需要注意兩種思維:①受害者想法,這不是我的錯;②大反派想法,這些都是你造成的。
4.向對方陳述自己的看法,鼓勵她給出正面回應
我們對話的最終目的是解決“我被針對”這件事,那么我們就要把自己認為的一些觀點分享出來,尤其是那些令人不開心的東西。當然過程中還是要保持自信、謙遜,同時注意表達技巧。
營造共同目的“四步法”:
1.積極尋找共同目的,我們雙方要達成不互相敵視的目的;
2.識別策略背后的目的,我的方法背后要達到什么要的效果;
3.開發共同的目的,她要我怎么做才不找我的麻煩,我如何做她才能減少對我的負面情緒;
4.和對方共同構思新的策略,最終我們要定下一套方法,達成讓雙方都滿意的共識。
關于關鍵對話的“表達”技巧
①分享事實經過;②說出自己的想法;③征詢對方的觀點;④做出試探性表述;⑤鼓勵她能進行嘗試。
總之,離職算是職業生涯的一件大事,當受到上級打壓時,我們可以逃避離職。但是,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為什么會被搞走,不然只會在下一家公司繼續陷入死循環。很多時候,我們需要的并不是離職,而是一次成全雙方的“關鍵對話”。
謝邀1、正式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時間一到可以離職。4、正常辭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5、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給勞動者結清工資并且辦理離職手續。
你要立刻辭職?不拿當月工資直接走人就是,按合同你是違約一方,公司不會給予賠償且可能不給開離職證明!
合同是約定勞資雙方的,公司若想辭退員工,也要根據合同提前一個月告知員工,否則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權利和義務是雙方的。若能堅持還是按照合同提前一個月申請,按流程走。
建議和上司或人事溝通,闡述個人想法(個人在公司的作用,遇到的困境,對公司的認可等),爭取得到理解,能夠順利拿到工資及相應的賠償。
提出離職,領導卻讓員工一個月后再走,合不合理?
不明白這里的一個月后是表達的30天內,還是30天外。如果是內,就是合理的。如果是外,法理來說,就不合理。
01
離職多久時間能走,勞動法有明確的規定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的員工提離職,需提前3天。正式員工提離職,需提前30天。
當提出了離職,領導知曉后,就要走正常的離職流程。在規定時間內辦完離職手續,員工就可以正常離職了。
所以,作為正式員工,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30天后走人,很正常。
但如果超過了30天,領導還不肯簽“離職證明”,放員工走,那就不正常了。員工可以直接選擇離開,并不構成“惡意離職”。
02
勞動合同法對于時間的規定,是對勞動雙方的保護措施
為什么勞動法會有這種規定呢?說白了,這樣能夠保護勞動雙方的權利。
對勞動者而言,試用期內是沒什么工作需要交接的,3天足夠了。轉正后,正常安排,30天的交接期,也足夠了。
所以如果這段時間都還沒交接完,除非是離職員工不愿意交接,不然就是公司惡意拖拉,不想放員工走。
只要能證明這一點,等30天時間一到,員工就可以直接走人。企業想要告員工“惡意離職”都不可能。
這樣就可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方便勞動者安排接下來的個人生活與工作。
對企業而言,也是一樣的。因為工作需要交接,要是勞動者提出了離職就不辭而別,對企業就是一種傷害。這會給企業的正常工作開展帶來麻煩。
所以規定30天,也是希望員工能夠在這30天內,配合公司,做好相關工作的交接,能夠順利過渡。
03
提出離職后,提前或推后走,也不是不可能發生
當然了,我們也會碰見其他情況,比如員工提了離職,員工第二天就讓他走人。或者30天到了,還不讓走的。
對于前者,主要是沒什么工作需要交接。員工既然提了離職,企業索性就放他走好了。
因為提了離職的員工,多半沒什么工作的心情了。企業強行留下,不過是在浪費自己的人工成本。還不如讓他早點走。
對于后者,主要是工作內容太多,一個月內還無法交接完。或者崗位特殊,一時還未招到合適的替補人員。
雖然30天對大多數人來說,交接是沒問題的,但確實有些崗位工作比較復雜,一個月就是交接不完。
或者碰上企業用人本就緊張,一個蘿卜一個坑,對于替補人員還未到崗的情況下,公司不得已需要和離職人員商量,讓其再多呆一段時間,以便順利銜接工作。
對于這種情況,出于人情考慮,大多數人都是會接受的。但如果自己確實不愿意接受,那也沒辦法。不過做人,還是不要太無情了。
總之,提前一個月辭職,正常30天后就可以走。但提前或者延后,也是可能發生的。至于合不合理,就看當時的情況吧。
我是@次等大叔 ,管理咨詢公司COO,頭條等多平臺簽約作者,擅長職業規劃與心理輔導,專業書籍《從零開始學招聘》全網售賣。歡迎關注!為您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