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有哪些_法院怎么解除查封扣押?
特邀律師
根據《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的情形有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這是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會自動解除
1、申請人撤銷執行申請的,如申請人(原告)不追究被告責任了。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如法院重新審理,改判了的。
3、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殘廢的。
4、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還有,如果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人民法院準許的,可以解除扣押。
應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行政強制法》第28條第1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五)其他禾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擴展資料:
1、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2、 執行庭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和法院的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是合法的。一般會事后通知,但也有沒有盡到通知義務的情況存在。如果沒有通知確實造成了損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如果沒有造成損失,可以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來解除凍結措施。
3、根據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所以向法院提交解除訴訟保全申請,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批準文書是內容審批手續,一般不作為證據使用,只有行政管理相對人提出查封扣押不合法時,才有可能作為證據使用。具體分析如下:
查封扣押的性質
- 行政強制的設定是由立法創設行政強制,本質是國家對行政強制的立法規定,涉及哪些法律規范可以對哪一(些)種類的行政強制作出規定。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二者的種類不同,設定也有很大差異。
- 行政強制措施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別,《行政強制法》第9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內容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一般程序要求
-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指行政機關實施各類行政強制措施均需要遵守的程序環節和要求。
- 1.報告和批準。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 2.表明身份。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實施時,執法人員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表明身份。
- 3.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 4.告知和說明理由。執法人員應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 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 6.制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查封、扣押
- 1.對象要求。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對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 2.形式要求。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有: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 3.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如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 4.保管及費用。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二人追償。
-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 5.處置。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行政機關有三種處置方式:
- 第一,沒收。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
- 第二,銷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
- 第三,解除查封、扣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對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處罰是行政違法行為引起的法律后果。所謂行政違法,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法律應當由國家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本悟空回答涉及的內容
- 一般而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是為行政處罰服務,行政強制措施是為行政處罰收集證據,必須依法進行。
- 例如,企業違反產品質量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于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通過以上示例,可以得出下列結論:
- 1.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處罰不服,該內部審批手續一般不作為證據使用;
- 2.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只有行政管理相對人提出查封扣押不合法是,可能作為證據證據使用;
- 3.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并提出查封扣押不合法時,該內部審批手續作為證據使用。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