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條件不能領結婚證_什么病不可以領結婚證?
特邀律師
幫精神病人領到結婚證的唯一辦法就是治好他(她)的病。?
《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
精神病患者因為沒有正常的認識能力,也沒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能履行婚后應盡的義務,在未治愈前是不能結婚的。精神病的種類很多,一般都不能結婚,但對某些輕度的、間隙性精神失常者,只要對方完全了解病情并雙方自愿,應允許結婚。
結婚證照片可以自帶嗎?結婚照是男女雙方結婚時很重要的一件事兒,是雙方婚姻的一個重要證件上的照片,所以也會比較嚴格的要求。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下關于結婚證的照片到底可以不可以自帶這個問題。結婚證照片可以自帶嗎可以,自帶三張二寸紅底雙人照,不需要現場拍照。其他相關要求結婚登記條件: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需要提交的證件: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結婚登記程序: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時限與收費標準: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2、收費標準: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
《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也就是說,男的22周歲及以上,女的20周歲及以上,且不存在《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
另外,《婚姻法》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為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作出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的規定。比如: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于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希望我的回答對題主有所幫助!
只要沒有結婚證的同居,就不是合法夫妻
男女雙方結婚,必須辦理婚姻登記,取得結婚證,才是合法夫妻。這是成年男女應該具備的常識。
建國初期,1950年我國政府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由于歷史的原因,有大量的同居存在,不去婚姻登記,只是辦幾桌酒席,對眾人宣布結婚了,我國民政部在1994年2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自條例公布實行之日起,符合婚姻登記要件的事實婿姻,予以承認,要求補辦結婚證。
自1994年2月條例公布實行以來,雖然辦了酒席,生了孩子,只要未婚姻登記,取得結婚證的,不承認事實婚姻,屬同居關系。如1994年2月或更早時間生的孩子,已25歲或更大年令,也不承認是婚生子女。
有結婚證的夫妻雙方,受婚姻法各項規定的法律保護。離婚依照婚姻法處理。保護合法的財產關系。
沒登記,沒有結婚證的同居關系,是不合法的夫妻關系。雖不象以前視為非法,但不提倡,不受婚姻法保護。"離婚"不受婚姻法處理,是解除同居關系。
在我國實行結婚自由,男女雙方登記結婚,需要共同到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下這幾種人不能結婚,即便結婚,也屬于無效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一、男女雙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達到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在我國法定結婚年齡為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在年齡未達到時屬于無效婚姻,若持續,已經達到婚齡的,達到結婚年齡以后的婚姻有效;
二、男女雙方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這屬于近親結婚,我國近親結婚是法律禁止的,目的為了后代的優生優育和人口質量,否則屬于無效婚姻,自始五法律效力。
三、已經結婚的,并且配偶仍然健在的,已經領取結婚證,再結婚是無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否則涉嫌構成重婚罪,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有坐牢的風險。
婚姻法規定,女方二十歲,男方二十二歲,才可以領結婚證。 《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