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隨意給員工調崗嗎_公司可以隨意調崗嗎?
特邀律師
在職場中,的確會出現調崗的情況。有的是出于工作需要,有的可能是企業逼走員工的一種手段,所以作為勞動者有必要知道調崗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公司可以調崗的情況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下面這幾種情況公司可以調崗: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另行安排工作;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可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脫密期保密協議的,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后,可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也就是說,公司不可單方面給員工調整崗位。如果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此外,員工崗位異動一般公示3天,在此期間,如果有員工提出異議,需要根據申訴的具體情況處理。
二、企業隨意調崗,員工怎么辦
如果未經協商,用人單位單方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則該解除屬于違法解除,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經濟補償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企業非法調崗,但也不進行賠償,勞動者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或者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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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強制要求員工調換工作崗位,其強制的行為違反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并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利。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需要經過員工的同意,員工有權拒絕,如果單位因此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當然不是啦,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工作崗位是不能隨意進行調整的,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合同當中會明確約確約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是什么?工作地點是什么?這些都是事先約定好的,除非雙方協商一致,否則單方是不得隨意變更。
而且,如果公司一定要給勞動者調崗的話,前提必須是勞動者不能勝任該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能夠勝任,是不得隨意調整的。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是給勞動者調高了工作崗位的話,一般也不會出現這樣的爭議,所以關鍵是要看勞動者是否同意,如果勞動者不同意,且勞動者又沒有過錯,是不得降低工作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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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調整崗位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拒絕。工作內容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一般而言,調整崗位應當協商一致并變更合同,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項和各地司法實踐,屬于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崗位,屬于用工自主權,勞動者應當服從:一、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二、調整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需要,且調整后勞動條件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和其它違法情形的。用人單位調整崗位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拒絕,強行調整崗位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一)項規定以“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立馬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一次性結清工資,并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2012年6月21日22.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二)調整工作崗位后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后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為適應公司的需求,許多公司在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后,又會根據具體情況調整員工崗位。不過,按照勞動法律規定,除非公司與員工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可以單方調整員工崗位外,其他情況下通常需要跟員工協商之后才能調整崗位。 實踐中按照勞動法律規定出現下面情況的即使事先沒約定公司也有權單方調整崗位:
1、是因為員工自己不能勝任工作的;
2、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還不能從事原工作。 因此,當出現上面兩種情況時,公司單方調整員工崗位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否則的話都需要按照下面的規定跟員工調整崗位: 1、人力資源部門先要提前確認給員工調崗前等需要進行協商變更的內容,主要包括:制定崗位變更的內容和變更的方式。 2、確定變更的內容之后,就以書面的形式向員工發出變更合同的意向,并對變更的法律依據及客觀事實情況要進行解釋說明。
3、跟員工達成一致,取得員工的同意,然后需要員工以書面形式確認,并在原勞動合同的變更頁上填寫變更內容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4、將變更后的勞動合同交予員工一份,即各執一份。
職場上,用人單位通過對員工調崗間接逼迫其離職的做法很常見。員工面對企業這一招往往沒有還手之力,不知道該怎么做,今天我就談談這個。我認為,要解決這個難題,員工必須首先了解清楚用人單位故意調崗的一些關鍵做法,然后才能有針對性的加以應對,從而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知彼知己,百戰不殆。員工要想應對不喜歡的調崗,那就要知道用人單位是怎么操作調崗的,要明白故意調崗的手法和關鍵。
掌握用人單位故意調崗的關鍵點
員工一定要記住,當用人單在想給你調崗的時候,一定要注重幾個要點,因為這是決定調崗是否合理合法的關鍵,具體如下。
1. 調崗是否經過雙方充分協商且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調崗的流程應當是員工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方可執行和有效。所以,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和員工充分協商,更沒有跟員工就調崗一事達成一致意見,就擅自或者強行給員工調崗,那就是不合法的行為。因此調崗事先協商一致是關鍵前提,沒有這個,調崗就會出問題。
2. 調崗是否有正式的審批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就是口頭一句話,就把員工從一個崗位調到另一個崗位,沒有經過書面的正式調崗審批流程,那么這樣的調崗也是不合法的。調崗的審批流程里面必須有員工、領導的簽字確認,沒這個簽字也是不合法的。調崗也要有相應的調崗書面通知,里面必須載明崗位及相應的薪資待遇。
3. 調崗后是否有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任何調崗實質上都是對勞動合同約定的相關崗位、工作職責以及薪資待遇進行變更的行為,所以一旦調崗成功,那么用人單位必須及時和員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的內容,以便調崗的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如果公司調崗后沒有進行合同變更,也是不合法的。
因此,員工面對用人單位故意調崗,必須明白上述幾個調崗的關鍵點,只有掌握了這些,接下來才知道怎么應對。
員工如何應對用人單位的故意調崗行為?
很明顯,既然是用人單位故意調崗,那么員工肯定不會答應的,肯定對調崗一事心里不滿意。那么該怎么做呢?我覺得員工應該按照如下的步驟來應對用人單位的故意調崗。
1. 明確表明自己不同意調崗的立場。用人單位故意調崗,肯定會把員工調到不好的崗位上去,這對員工本來就很不利,更不符合員工的職業發展,所以對于自己不喜歡、不擅長的其他崗位,員工有權拒絕。
2. 調崗審批文件上不簽字,不去新崗位報到。如果用人單位直接拿調崗審批表、調崗通知要求員工簽字確認,那么一定一定要拒絕,堅決不能簽字。如果沒有簽字環節,直接讓員工去調崗后的崗位報到,員工也不能去。
3. 收集用人單位出具的調崗書面通知。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調崗且沒有出具任何書面的通知,那么員工一定要用人單位出具相應的調崗通知,這個是用來維權的必要證據。還有就是如果員工不同意調崗,用人單位以員工不服從分配與管理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必須要求用個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這也是維權要用的。
4. 堅決不要主動辭職,必要情況下可選擇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面對用人單位的故意調崗行為,千萬不要因為不滿意崗位而主動辭職,這正中用人單位的下懷。當員工遇到用人單位強行調崗,逼迫勞動的做法,員工掌握證據后可以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5. 有關調崗的證據收集齊后,員工可直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員工提出仲裁申請書,可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原崗位工作。如果原崗位已經無法恢復了(比如撤銷了,或者被別人頂替了),那么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以上就是用人單位故意調崗,員工應該知道和掌握的應對之法,希望對需要的人有所幫助。大家如果有什么更好的建議或實踐經歷,都可以交流探討。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生產經營需要;2.工資水平相當;3.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且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責任。
一、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那么,若用人單位確實的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且有合理的理由,是可以單方調整工作崗位的。
二、當勞動合同中未約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那么一般說來,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是需要跟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如果出現以下三種情形,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的: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勝任原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除了以上三種情形,當勞動合同中未約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均屬于違約行為。
最高院民一庭認為“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得擴大使用,甚至濫用。用人單位以行使自主權為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崗位進行調動,勞動者又應該如何呢?
如果用人單位用此理由來調動崗位則需要考慮五點因素:
第一,用人單位存在正式規范的崗位職責要求文件,并且已經公示,起碼應當是該調動的員工是知情的;
第二,用人單位要具有該員工的日常表現和工作記錄;
第三,上述的記錄中表明了該員工不能達到崗位的職責要求;
第四,用人單位對該員工進行了崗位培訓,已經爭取讓該員工能勝任工作;
第五,該員工經過培訓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調整工作崗位。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除法律規定可以變更的情形外,都應當經勞動者同意,必須遵循協商一致、自愿平等的原則。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寫上“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工作調整”,這屬于霸王條款,是無效的。
調動崗位在實際操作中,員工是否“自愿”難以界定,因此一般來說,只要調崗事實發生超過一個月而勞動者在此期間對調崗事件沒有提出異議申請工會調解或勞動仲裁的話,即認定“默認調崗”。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己有反應不愿意調崗,是在被強迫或受欺騙的情況下被調崗的話,要告單位非法調崗就很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