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供偽造證據法院如何判決_案件宣判后,發現有一方當事人提供假的證人證據怎么辦?
特邀律師
律師答疑:你這個不叫做申請,叫做質證,在法庭調查階段有雙方舉證質證環節,你可以在這個環節質證對方提出的證據的三性(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如果質證意見合理,法庭是予以采納的。至于申請,是在你并沒有強有力的證據足以證明該證據系偽造的情況下,申請對該份證據做真實性的司法鑒定。
法庭調查階段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階段,甚至可以說是最為重要的階段,在這個階段法庭的任務就是查明事實,查明事實的方法主要是通過向原告、被告及證人詢問;由原告、被告雙方舉證來證明各自的觀點等。
因此,假如被告有偽造的證據,原告在質證環節中可以明確的對其三性均表示不認可,尤其是對其真實性不認可,不認可的理由是證據系偽造的!
當然,此時原告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被告提供的證據系偽造,不能空口無憑的說。有一些同行在質證環節中奉行“全不認可原則”,即不管你舉什么樣的證據,我統統不認可。這種質證方法其實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很多證據本來就是原件,法官是非常清楚這些證據是真實有效的,你單方楞說不認可不但不能左右法官的判斷,還會讓法官對你的人品產生強烈的質疑,覺得你說話不實事求是。
有效的質證必須是有理有節的,比如對方的證據不是原件,那當然可以質疑其真實性;或者證據上的簽字系他人偽造等。
如果質證該證據系偽造,光提出相反的證據有時候還并不足以證明被告的證據是偽造的,這個時候就需要向法院提出司法鑒定了,由專業的鑒定機構來鑒定其真偽性。
通常情況下,如果是關鍵證據,法院是必須受理鑒定申請的。
‘’怎么辦?‘’
依我之見:這就需要獨任審理的法官或合議庭判斷原告方偽造的證據在民商事訴訟中的形成的法律事實的對妨害司法訴訟秩序的危害作用程度,以及侵犯他人合法財產權利及其他權利的危害程度是否己構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
A,如果原告方以偽造的證據提起民商事訴訟,且在提起民商事起訴之前就以偽造成的證據提起民事訴訟‘’訴前保全‘’,因偽造證據導致人民法院裁定‘’訴前保前‘’,就可能犯罪嫌疑人利用人民法院的訴前保全措施而錯誤查封丶扣押丶凍結當事人的合法財產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亂和當事人民商事務的損失;
B,如果在審理或合議判決環節,因犯罪嫌疑人的偽造證據行為,導致獨任判決或合議庭作出侵犯合法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判決或裁定,讓受害人的合法債權丶著作權等遭受不法侵害,以達到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罪惡目的,而且這種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權已達到刑事追訴的‘’數額較大‘’標準的話,比照詐騙罪的刑事追訴標準已構成犯罪;
上述兩種情形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妨害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他人財產達成數額較大的應以構成‘’虛假訴訟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C,經獨任審理或合議庭審理認為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提起訴前保全或民商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已涉嫌犯罪的,應立即裁定:此案己涉嫌構成犯罪,中止審理全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過由法庭審理發現偽造證據的虛假訴訟,進而裁定中止審理并全案移送公安機關以‘’虛假訴訟罪‘’立案偵查才能真正遏制此類犯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如果確定是虛假證據,法院不會采信,同時還會追加對方出具虛假證據的責任,法官在主觀上也會更加偏向于你,這種情況,對于你是有利的。
原告拿出了新的證據。檢察官。法官都來了個不予采納。照舊判你。你有什么辦法。司法機關也要維護他們的共同利益。這都是司改最難辦的。只有制定一個法律。對于錯案。冤案可以向指定的法院起訴他們。加大刑法。決不姑希。一次錯案等于十次犯罪。既然犯罪。就要追糾。就要判刑。并且要加重處罰。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司法人員的責任心。良知。
案件宣判后,發現一方當事人提供假的證人證據怎么辦?
案件如果是一審判決,宣判后當事人發現一方當事人提供假的證人證據,可以上訴,啟動二審程序,由二審法院審理判決。如果是法官發現宣判后,一方當事人提供假的證人證據,足以影響案件判處,應該匯報本院院長,如果雙方或一方上訴,則可以將情況反饋給二審法院,如果雙方均沒有上訴,可以由原審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再審案件。
如果案件是二審判決宣判后,發現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據虛假,當事人可以向二審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申訴,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提請啟動再審程序審理。法官發現證據虛假影響案件判決結果,可以匯報法院啟動再審程序。
1先歸納你表述內容,中心意思是:一審判決后未提起上訴的當事人能否申請再審?應該如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是否應該申請對證據鑒定?
2先回答一審判決后未提起上訴的當事能否申請再審,及如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原來有種觀點認為不能,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公報中判決書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币罁鲜龇傻囊幎ǎ瑑蓪徑K審制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當事人如認為一審判決錯誤的,應當提起上訴,通過二審程序行使訴訟權利。即當事人首先應當選擇民事訴訟審級制度設計內的常規救濟程序,通過民事一審、二審程序尋求權利的救濟。
再審程序是針對生效判決可能出現的重要錯誤而賦予當事人的特別救濟程序。如在窮盡了常規救濟途徑之后,當事人仍然認為生效裁判有錯誤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于無正當理由未提起上訴且二審判決未改變一審判決對其權利義務判定的當事人,一般不應再為其提供特殊的救濟機制,否則將變相鼓勵或放縱不守誠信的當事人濫用再審程序,從而使得特殊程序異化為普通程序。這不僅是對訴訟權利的濫用和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有違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原則。
但是,據我國訴訟法規定,對于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認為錯誤要想推翻,有兩個途徑:一是向各級法院申訴,由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二是向檢察機關申請,由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那么如果法院不受理,檢察途徑是否可以走的通?
在2018年9月15日前,按照《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裁定書,可以上訴但是沒有上訴的,不能申請各級檢察院抗訴。但在2018年9月15日,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停止執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二條的通知》,當事人針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監督申請,無論是否提出過上訴,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的抗訴或檢察監督條件,檢察機關均可受理。
所以,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進行抗訴或檢察建議。
3既然銀行流水顯示沒有錢匯入被告帳戶,那么原告提供的其他證據如果存在簽字不真實,可以尋找對比樣本委托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