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監察機關的輔助職權包括_哪些措施屬于監察機關的監察權限?
特邀律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十一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1.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三項職能一是接受群眾對行政機關的投訴以及調查處理二是監督考核行政機關的日常工作與業績,三是開展行政機關的反腐敗教育活動提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是反腐敗意識
我國行政監察機關的職權由基本職權和輔助職權兩部分構成。基本職權是行政監察機關職權的核心,反映行政監察機關的性質。輔助職權是為了使行政監察機關更有效地履行職責而賦予行政監察機關處理相關事務的權力.
基本職權包括:(1)檢查權。檢查權是指行政監察機關依法擁有的對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行為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2)調查權。調查權是指行政監察機關依法擁有的對行政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專門調查的權力。(3)建議權。建議權是指行政監察機關在檢查、調查的基礎上,就一定的事項向被監督部門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的權力。(4)行政處分權。行政處分權是指行政監察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違反行政紀律的監督對象依法予以行政制裁,給予行政處分的權力。
輔助職權包括(1)查詢權。行政監察機關有權對行政監察機關管轄范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進行查詢。(2)請求協助權。行政監察機關在辦理行政違法案件時,可以提請公安、審計、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3)獎勵權。行政監察機關有權對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權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九條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方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十條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檢查:
(一)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
(二)制定檢查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
(四)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檢查事項的立項,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一條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予以立案;
(二)組織實施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三)有證據證明違反行政紀律,需要給予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理的,進行審理;
(四)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復雜案件的立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擴展資料: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人員有以下行為可依法給予處分:
(一)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證據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材料和其他必要情況的;
(三)在調查期間變賣、轉移涉嫌財物的;
(四)拒絕就監察機關所提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
(五)拒不執行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
(六)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一是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時,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等措施(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
二是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復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三是監察機關需要采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草案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我國的立法機關是最高權力機關,行政、監察和審判機關互不從屬,在權力機關的授權下行使獨立的職權。
中國的監察機關是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專司國家監察職能。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團休和個人無權行使監察權。職權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依照法律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