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財產分割案例分析_夫妻中一方立遺囑,能否把夫妻倆共同財產一起分了?
特邀律師
1、有張某真實簽名、日期、表達其真實意思的遺囑都應認定為有效。
2、但是張某的妻子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張某與“小三”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不正當關系的,可以以《婚姻法》第三條、《民法通則》第七條對抗,認定遺囑違法公序良俗不被支持。
3、如果不能有上述證據的,張某的妻子可以先主張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是所有張某名下的財產都可以認定為遺產滴);張某的兒子如果未成年,應該依據《繼承法》第19條要求在遺產中保留相應的撫養費用。
你好!你好你只能分你自己那一份!無權分另一方那一份!
遺囑一旦作出即成立,但到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生效。遺囑上的財產是預期利益,不是既得財產。未生效不能做財產分割。
題主所提的問題是,父母立了遺囑,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離婚時父母健在,即該遺囑還未生效,因此該對夫妻離婚時,父母的財產仍是父母的,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另外,從遺囑內容上來考慮,1、如果遺囑內容未明確說明每個子女(包過兒媳女婿)繼承遺產的份額,按照傳統及現有國情,即該遺產系分配給其親生子女,按其親生子女的人數(按戶)進行遺產分配,而不是按子女及兒子女婿的數量進行分配的,這種情況下離婚時父母健在,即該遺囑還未生效時離婚,離婚后兒媳或女婿不能分割這部分財產;
2、如果遺囑內容明確指明了每個子女及兒媳、女婿所分得的份額,離婚時該遺囑還未生效,不能分割,若離婚后被繼承人沒有修改遺囑,當被繼承人死亡,該遺囑生效,即使該對夫妻離婚,繼承人可以按照該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
法海一粟認為,如果遺囑是有效的,那么,立遺囑人死亡后,其遺產應當按照遺囑繼承的程序處理。
1、遺囑有效是按照遺囑程序繼承的前提。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的形式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等。每一種遺囑,法律都規定了不是的有效條件。比如,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并且意思清楚,在書寫遺囑時不受脅迫等。
2、遺產繼承的順序。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上述規定,繼承遺產的順序為:
(1)按照遺贈扶養協議辦理。
(2)如果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則按照遺囑或者遺贈辦理。遺囑或遺贈中,如果有公證遺囑的,則按照公證遺囑辦理。
(3)如果沒有遺囑或者遺贈,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