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保險算共同財產嗎_保險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醫療保險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可以互用和繼承,這是一個有點意思的話題,仁者見仁,見者見智,大家可以來充分發揮自己的智慧。
第一,社會醫療保險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我們要了解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第十一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根據這個規定,養老保險金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醫藥生活補助屬于個人財產。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社會醫療保險,由于其保險的目的是看病就醫,只有參保者生病或是住院治療,才能享受醫療保險的待遇,是具有實名性質的醫療保險,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屬于參保者的個人財產。
第二,可以互用和繼承嗎?
醫療保險分為統籌基金部分和個人賬戶部分。統籌基金部分只有參保者本人住院,才能夠按照相關的規定和藥品目錄,在限額范圍內進行報銷,其家庭成員因病住院時無法使用參保者的身份進行住院或是報銷的,如果利用參保者的名義住院或報銷,屬于騙保行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所以從這個屬性來看,醫療保險是不能共用和繼承的;加之醫療保險有一定的時效性,即這個月參保,下個月才能使用,如果發生斷保行為,則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也不具備繼承的性質。但是醫保的個人賬戶部分,就是我們醫保卡里的錢,則是可以共用和繼承的。因為個人賬戶采取的是實名制,使用時必須使用個人密碼才能支付,如果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已有的資金其家人是可以通過密碼進行使用的,也就是具有繼承的性質。目前很多省份也出臺了醫保卡可以全家使用的規定,買藥,門診掛號和不涉及使用統籌基金范疇的,全家人都可以使用。
總之,由于社會醫療保險,具有時效性,有比較特殊的保險用途,總體上來說,統籌部分只有參保者生病住院才能使用,家庭成員無法使用,所以這部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個人賬戶部分,使用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采用的是密碼支付,家庭成員可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具有共同財產的性質,也可以繼承和使用。
婚姻存續期間,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兩個人的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而在婚姻存續期間支付的保費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購買的是長期的人身保險,會產生現金價值,現金價值就是退保的時候能退多少錢,所以現價價值算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可以要求分割現金價值,現金價值一般會低于所交保費,如果不愿意解除合同失去保障,也可以保留保單并給予地方一些補償。
如果投保人是夫妻雙方之一,被保險人是孩子,一般是視作夫妻雙方對于孩子的贈予,一般離婚的時候可以不分割。
我是律師說財富傳承,關于保險也是錢,也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個話題,我在我的頭條“文章”中有詳細的解說。
保險最大的功能是保障,有保障“財產”“人”“錢”等三個通俗的分類。
保財產的,比如機動車強制性、第三者責任險,我們列入財險的范圍。
保人的,比如重疾險、醫療險、意外險,保費低保額高,利用杠桿,少量的花費對沖巨額的損失。一般消費型的沒有現金價值,有現金價值的在離婚時可以分割,但不主張退保。
保錢的,比如增額終身壽險、年金險、萬能險,在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及續交年保費的,保單的現金價值、返還的年金、萬能賬戶中的資金,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朋友們好!首先更正一點,標題中的“銀行理財保險50萬”據了解,銀行,沒有為理財,一共50萬元保險!根據存款保險條例,應為:“存款保險”!是專門針對個人存款的,應急保護制度!
標題中的問題,非常明確的講:
1,存款保險,由合格的金融機構,繳納,不需要個人直按購買!
2,存款保險制度,針對的是銀行存款賬戶!與是否夫妻沒有關系!
3,是否算共同保護額度,需要看,夫妻,是同一賬戶,還是分別賬戶!
舉例說明:
1,假設某人,在某家銀行,開設了一個銀行儲蓄賬戶,并正規儲蓄存款50萬元,銀行會自動為其繳納存款保險金!一旦發生意外,存款保險制度,會賠付,最高50萬元本金!利息部分不在賠償的范圍內!
2,假設某人,在某家銀行,開設了一個銀行儲蓄賬戶,并存款儲蓄45萬元,一年期,利息5%!一旦發生意外,存款保險制度,會最高賠付,本,息合計,不超過50萬元的部分!簡單講,本,息,都會得到保險制度的賠償!
3,假設某人,在某銀行,有三個儲蓄賬戶,本,息合計60萬!一旦發生意外,存款保險制度,最高賠付,本,息50萬以內的部分!
4,假設夫妻二人,在某銀行,各自用身份證開設了,存款儲蓄賬戶,一旦發生意外這兩個賬戶,分別受到,存款制度的保護!各享受,存款保險制度,最高保賠,本,息50萬元!
5,假設夫妻二人,以其中一方的身份證,在某銀行,開設了存款儲蓄賬戶,分別存入不同的資金,一旦發生意外,該賬戶享受,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最高保賠,本,息50萬以內的部分!
解決方案:
1,每人,在每一家,銀行,所有戶頭,儲蓄存款總額,要結合到期利息,使總額保持在50萬及以內,這樣,本金和利息,全部享受到,存款保險制度的賠付!
2,如果不想分散到其他銀行,作為夫妻,也可以考慮,二人分別開戶,使本金和利息,全部享受,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
綜上所述:存款保險制度,是應對金融風險的,應急保障制度!據統計,覆蓋了98%以上的存款人!為朋友們存款儲蓄,保駕護航!銀行存款屬于實名制,存款保險制度,對應的是賬戶,而非夫妻!目前金融行業運行平穩,銀行業,發展良好!朋友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方案,給正規的存款儲蓄,再加上一把鎖,安心放心!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一般情況按照夫妻財產共同所有。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之間婚內財產的分配約定是給予自由選擇權利的,可以共同所有制、可以分別所有制、也可以部分共有部分私有。因此只有在夫妻共同共有婚內財產時,一方購買的保險才能算共同財產,如不進行分割是對另一方財產權利的侵害。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了明確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般包括:婚前財產、傷殘補助金或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某一方的財產等。
因此只要不是通過上述列舉的幾類財產來源購買的保險,才可以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保險,保險費屬于共同財產。但保險區別于別的財產,不便分割,所以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做好投保人變更(如果投保人是配偶、自己投保的不用變更)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通常為所繳保費的一半! 這一點有別于保險金,保險金是保險公司賠償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資金,歸屬于一方的資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不管是什么樣的保險,都不能作為財產進行分割!這也是保險的一大功能---資產合法轉移!還可以給自己的孩子,是誰也拿不走的.并且是不要一分的稅錢. 保險的利益是不要分割的,分紅金屬于投保人,生存金是屬于被保險人的,百年之后的身故金屬于受益人.因此,不存在財產分割的事情.合同上會寫得很清楚. 保險的利益是不要分割的,分紅金屬于投保人,生存金是屬于被保險人的,百年之后的身故金屬于受益人.合同上會寫得很清楚.因此您完全不用擔心的. 不管是什么樣的保險,都不能作為財產進行分割!這也是保險的一大功能---資產合法轉移! 投保人以夫妻共有財產投的一份分紅型理財險。被保人和受益人均為同一人,離婚后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嗎? 一般的保險如果離婚時會把保單視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如果選擇退保,則分割保單現金價值,也有的是要求補償一半的保費給另一半,看各地的律師和法院判定,保單的其他利益歸屬于被保人 不過目前新上市的國家首款愛情婚姻保險“紅玫瑰”同以契約的形式規定,無論是離婚退保還是保單繼續繳費,保單的利益都全部歸屬于被保人,而被保人只能為女性,因此從某種程度來說,是極大地維護女性的權益,增加離婚的成本,可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約離婚的沖動。 保險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才能取的保險權益。 如果您是女同志,可以為考慮購買國內首款女性愛情婚姻保險,國內首款鼓勵夫妻美滿長久的婚姻保險,國內首款女性專屬的婚姻保險,國內首款解決女性養老,保障,大病,輕癥,理財,門診,豁免于一體全方位綜合保障的女性專屬保險。 保單是屬于個人財產,該保單屬于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離婚后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是誰保險利益就是誰的,如果是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投保的,受益還是免稅的。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同一人,這單就屬于被保險人的了;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有事婚后投保的高額單,投保人可以去退保,單需要別保險人簽名確認,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雙方協商分割了。 人壽保險保單是屬于被保險人本來持有并享有保險金的領取權利的,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你所投保的分紅型理財險如果是屬于壽險的范疇,不應被分割。如果是投資連結險那就不好說了,投資連結險不同于傳統的壽險及分紅型壽險,它的投資重于保障,屬于資產類。 因為《保險法》第64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此處的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即是法定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與被保險人所指定的受益人,雖然都能得到被保險人的保險金,但兩者在性質上有著根本區別。前者源自法律的規定,后者則來自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前者所得的保險金屬于遺產,將來可能需要繳納遺產稅,后者所得的是保險金,不屬于遺產,無須繳納遺產稅。 如果在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保險賠償當然歸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應該區別是什么樣的人身保險合同。第一種是一次性交納投保金額,并且具有投資理財性質的保險,應認定為投保人婚前的個人財產。第二種不是以理財為目的,只有在出現保險事故后才能申請保險賠償的,保險賠償應該歸法定繼承人。第三種是分期交納保險費,交納時間延續到婚后的,這種保險一般具有投資理財性質,在婚后交納保險費的比例部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有一定道理也不一定完全對,因為夫妻存續期間,共同收了共同受益,如果還沒有到退休的年限,還要繼續繳費,離婚后談不上是共同財產,離婚前就退休了那應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