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買的房子一方要賣掉可以嗎_夫妻一方擅自賣房是否有效?
特邀律師
關于這個問題,先說答案,夫妻雙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把房子賣了,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有效,并不意味著房子就可以賣出去。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年滿十八周歲、精神智力發育正常),簽訂合同是他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合同涉及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那么這個合同即為有效合同。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并不是決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因素。
那么,未經另一方同意,且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是否就能夠把房子賣了?不一定。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夫妻共有的房屋,未經另一方同意,是無法辦理產權過戶的,這時問題就產生了,合同雖然有效,但無法辦理產權過戶,不能過戶,也就意味著合同無法履行,買方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下,簽合同的一方(賣方)就需要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看到這里,想必您就明白了,房屋買賣合同雖然是有效的,但房屋屬于不動產,其產權的變更需要共有方同意才可以完成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一旦另一方不予配合,過戶將無法完成,買方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子并沒有被賣出去。
上述只是一般情況,也有例外。也就是通常說的“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受讓人在滿足以下三種情況下可以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注意,善意取得要求同時滿足前述三種情況,即不知道賣方是無權處分,交易的價格屬于正常市場價,且房屋已經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也就是說,只要不滿足任何一點,如明知房產存在其他共有權人,或買賣的價格不符合正常市場價,或房產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都不構成善意取得,即不能取得房產的所有權。既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一旦另一方知曉該情況,就可以阻斷該房產所有權的轉移,請求追回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出賣的房產。
還有一種情況,假如買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情況,此時,不知情的一方的權益如何保護?
假如買方確實不知道賣方無權處分房產,且按照市場價格支付了房屋價款并完成了過戶登記,此時不知情的另一方是無權再追回被賣出的房屋了。但如果其利益遭受了損害,其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向無處分權的人(即賣方)要求損害賠償,即賠償自己因此遭受的損失。此舉的目的在于保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避免交易被隨意撤銷而引起秩序的混亂,第三人在無過錯的情況下按照正常價款購買的房屋且辦理了過戶登記,其合法權益也是應當受到保護的,不知情的一方向無處分權的人要求賠償也非常合理。
法律上有規定,對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處理權,但這要分為兩個層面:第一,由于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比如買一包鹽;第二,不是基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對共同財產做出重大處分的,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商量,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處分財產,如題所說的買賣房屋。雖然法律是不允許私自處分共同房屋的,但是不是意味著題目中行為是無效的?這當中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我們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在中介公司的介紹下,陳某和李某簽訂了一個房屋買賣合同。之后在合同約定期限內,陳某向李某支付了房款,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可是李某的妻子一直居住在房子里不肯搬走。李某的妻子認為房子是兩個人共有的,房子被賣掉的事情她并不知情,也不同意,因此遲遲不肯搬走。面對這種情況,陳某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陳某勝訴,判決李某的妻子騰出房屋。為什么會這樣呢?
第一,房屋的所有權屬于陳某。
房屋原本是李某和其妻的共同財產,李某雖然沒有征得妻子的同意便私自把房子賣給了陳某,但這一行為卻是有效的。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11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陳某是買賣中的第三人,房屋所有權轉移有以下幾個原因:一,陳某作為局外人,并不知道李某未和妻子商量,則陳某是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倆共同出售的;二,陳某也已經交付了房款;三,最重要的是陳某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對于不動產取得需要辦理登記,登記才能取得房屋,不登記則不能。因此,李某的妻子是沒有理由繼續霸占房子。
法律這樣規定是保障交易過程中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對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不對第三人予以保護,那么可能存在夫妻串通,又以夫妻一方不知道為由欺詐買方,會讓買方的利益受損,也會不利于市場的交易。
二,李某的妻子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夫妻中受損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賠償。我國《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題目中私自賣房屋的還有一種情況,如果是夫妻中的一方與第三方惡意串通的,那么買賣房屋的行為是無效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法律的規定是保護善意買方的利益,這種惡意的串通自然也就被排除在外了。對于這種惡意的串通,我們要充分證據證明買方是知道實情的。
多了解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自己賣房買房的經歷: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無論房子的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都不能單方面過戶賣房。房產局在辦理房產過戶的時候,非常謹慎,必須夫妻兩人共同到場簽字,拍照,少一個人都不能辦理過戶。如果夫妻一方在出售房子的時候,有離婚手續,離婚協議,并且離婚協議上對該房屋產權的分割無異議,房產局才可以憑有效的離婚證,離婚協議,給你辦理房產過戶。所以,現在夫妻一方不管你產權人是共有還是單獨某一方,你都賣不掉房子。像電視劇里那種瞞著其中一方私自拿房產證去賣房子或者抵押的都是胡說八道,現實中根本就沒有任何人,部門,單位敢這樣做,因為手續不全,就意味著風險和法律上不承認。
根據國家婚姻法:既然是合法夫妻,婚后的財產就是共有的。如果是婚前一方獨資的房產,這部分財產至始至終都屬于另一方個人所擁有。
但在二手房買賣交易過程中,買賣合同簽字確認,房產收款賬戶確認,目前都是直接針對房產證上的權利人而言,即:獨立權利人,共有權利人(也稱:夫妻聯名)。不受外界條件限制。
出售的房產,如果房產證上的權利人是共有,在房產出售時,夫妻雙方任意一方獨立簽字都無效。必須夫妻雙方都在場。同時簽字確認,方可有效。假如有一方因為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場簽字,必須到當地的律師事務所辦理一份全權委托書給予另一方,房產買賣合同簽字確認方可有效。
如果房產權利人只是任意一方,不管夫妻雙方是否一致同意還是另一方擅自作主出售,房產權利人一方簽字確認即可。不需要另一方出面簽字確認。
不論是獨立權利人還是共有權利人,只要房產合法出售,買方就可以購買。不存在任何責任問題。因此,買方在購買這類“擅自”出售的房產的時候,只需要清楚房產權利人是獨立還是共有即可。當然,還要要詳細了解房產目前所處的最新狀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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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定規定:
登記房產在婚前購買,那么只需要產權人帶上有效證件 再去婚姻民政局調取婚姻登記審核處理表 就可以辦理過戶!
登記房產在結婚后購買,無論房產上寫幾個人的名字,都需要夫妻雙方帶上有效證件一起過戶,任何一方無法到場的都需要 未到場人給到場人做全權委托公證 方可過戶!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另一方能夠要回房子的條件。
一、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其所訂立的合同,或者是無權處分合同,或者是無權代理合同,盡管該合同可能有效,但是,在另一方不追認或者不同意的情況下,該合同對另一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1、無權處分合同。如果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與買受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因為涉案房屋為共有財產,一方對另一方所享有的部分無權處分,因此,該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權處分合同。由于另一方不追認和不同意,因此,該合同對另一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2、無權代理合同。如果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或者雖然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一方以雙方的名義與買受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該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權代理合同。由于另一方不追認或不同意,因此,該合同對另一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夫妻一方以雙方名義與買受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而買受人有理由相信一方有代理另一方的代理權限的,該合同應當認定為表見代理合同。該合同對另一方有法律約束力。這里“有理由相信”需要買受人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三、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另一方能否收回,主要看:(1)如果涉案房屋買賣合同不屬于表見代理合同,則收回有望;相反的,則收回無望。(2)如果涉案房屋沒有過戶過戶,且涉案合同屬于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合同的,則收回有望;相反的,則收回無望。(3)如果涉案房屋已經過戶,而買受人不構成善意取得的,則收回有望;相反的,則收回無望。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這種情況就沒有辦法出售,因為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要分什么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