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省勞動能力鑒定不服_不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怎么辦?
特邀律師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勞動能力鑒定不屬具體行政行為,即不能對鑒定結論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若認為勞動能力鑒定中存在違法行為的可以進行舉報、投訴。此外,對于最終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其實仍存在額外的“救濟途徑”,即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可以自勞動能力鑒定作出之日起1年后再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不知道你是想問再次鑒定還是復查鑒定,我把兩種情況都簡單說明了一下,希望對你有幫助。
1.再次鑒定,是指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由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再次作出鑒定結論。
2.復查鑒定,是指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復查鑒定結論由原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之次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所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為最終結論,不能申請復核、重新鑒定等。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因此,你只能接受。
首次申請鑒定的,是初次鑒定結論書。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書標題是“初次(復查)鑒定結論書”,是使用了鑒定專用文頭所致,因為初次鑒定和初次復查階段都是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具體是初次鑒定還是復查鑒定,視具體情況而定。初次鑒定是指傷情相對穩定之后,首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復查鑒定是指初次鑒定結論作出滿1年之后,用人單位、屌絲之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程度發生變化的,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進行的鑒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鑒定。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如果申請人超過了15日才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以超過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同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是不可訴的。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復查程序,以保障鑒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鑒定,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