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_試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特邀律師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情形主要包括下列幾種:
1.【公司資本顯著不足】
這里所說的資本顯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時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足,其判斷的依據是經營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體規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義務】
公司被用來回避合同義務的情形主要包括:①為逃避契約上的特定不作為義務而設立新公司從事相關活動;②通過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債務,主要是將公司資產轉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債務;③利用公司對債權人進行欺詐以逃避合同義務。
3.【利用公司規避法律義務】
利用公司規避法律所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因而也成為適用法人人格否認的情形之一。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實質是公司與股東完全混同。
公司法人與大股東的區別:
1.法定代表人承擔經營中的責任,股東承擔的是出資的責任。
2.有限責任是指公司一旦經營不利的話,股東只以自己的出資額度為限承擔的責任,超過的部分債務無須再承擔責任,這時通常就是破產。注冊資金100萬只承擔100萬的責任。
3.有限責任股東不須承擔出資額以外的責任。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所否認的法人,實際上是一個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獨立性的法人空殼。說白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補充,也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完善與發展。目的在于保護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從而否定股東的有限責任。要求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東對法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在何種條件下可以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做出相關司法解釋。根據人民法院在個案判例中的觀點及學理界的主流觀點,一般認為,否定公司法人人格應具備如下條件:
(1)主體要件
主體要件包括主張者和被主張者。主張者即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濫用受到損害的公司的債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被主張者即公司法人人格的濫用者,一般指控股股東,而不是非股東身份的公司其他人員如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特定情況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也可能成為案件的被告。
(2)行為要件
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是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行為要件。該濫用行為主要包括兩類:
第一類,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規避合同義務和法律義務的行為。
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規避合同義務的行為主要表現為:負有競業禁止等合同上特定的不作為義務的當事人為規避該義務而設立新公司,或者利用舊公司掩蓋其真實行為;負有交易上巨額債務的公司,支配股東通過抽逃資金或解散該公司或宣告該公司破產后,再以原有的營業場所、董事會、公司職員等設立經營目的完全相同的新公司,以達到逃脫原來公司巨額債務之不當目的;利用公司對債權人進行詐欺以逃避合同義務等。
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規避法律義務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控制股東利用新設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人格,人為地改變了強制性法律規范的適用前提,達到規避法律義務的真正目的,從而使法律規范的目的和實效性落空。例如,為防止公司業務的不法行為可能導致的巨額賠償,將本屬于一體化的企業財產分散設立若干公司,使每一公司資產只達到法定的最低標準,并只投保最低限額的保險,因而難以補償受害人之損失;或者利用公司形式逃避稅務責任、社會保險責任或其他法定義務等。
第二類,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的行為。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實質上是指公司與股東完全混同,使公司成為股東的或另一公司的另一個自我,或成為其代理機構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東即公司、公司即股東的情況。通常而言,公司形骸化的重要表征是人格、財產、業務等發生混同。
所謂人格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之間或者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沒有嚴格的分別。公司實踐中,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名為公司實為個人等均屬于人格混同的情況。
當公司的財產不能與該公司的成員及其他公司的財產作清楚的區分時,即發生財產混同。財產混同通常表現為:公司營業場所、主要設備與股東的營業場所或居所等完全同一,公司與股東使用同一辦公設施;公司與股東的資本或其他財產混合,公司資本或財產移轉為非公司使用;公司與股東或本公司與他公司利益一體化等,從而使股東自己即可將公司的盈利當作自己的財產隨意調用,或轉化為股東個人財產,或轉化為另一公司的。
業務混同在公司與股東之間特別是公司集團內部各公司之間比較常見。例如,公司與股東或不同公司之間從事相同的業務活動;具體交易行為不單獨進行,而是受同一控制股東或同一董事會指揮、支配、組織;公司集團內部實施大量的交易活動,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等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團的整體利益的需要為準,根本無獨立、自由競爭可言,資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間隨意流動;公司對業務活動無真實記錄或連續記錄等。以上種種足以使公司與股東之間或母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間在外觀上幾乎喪失了獨立性。
(3)結果要件
結果要件是指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必須給他人或社會造成損害。對于該要件,應當把握三個要點:其一,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必須給公司債權人造成嚴重的損害。如若公司股東的行為有悖于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的宗旨,但沒有造成任何債權人利益的損害,沒有影響到平衡的利益體系,則不能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去矯正并未失衡的利益關系;其二,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與造成的損失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受損害的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與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不當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不能向法院提請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的訴訟請求;其三,這種損害不能通過公司自身獲得賠償。也就是說,即使控制股東濫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實現其不當目的,并且給公司債權人帶來損害,但只要公司有足夠的財產彌補債權人損失,公司債權人就不能提起揭開公司面紗之訴。
由于實踐中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多種多樣且相當隱蔽,因此以立法的形式來固定公司人格否定法理的適用要件和場合,已經遠遠超出了立法者之能力,即使在強調成文法和法律體系邏輯性的大陸法系國家亦是如此。中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屬于衡平性規范,體現出原則性、模糊性和補充性的品質,未對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或揭開公司面紗規則的具體適用標準作出明確規定,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具體情形,還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作出規定。
不成立。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在英美法系國家中被稱為“揭開公司面紗”或“刺破公司面紗”,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
綜上,公司法人人格否認針對的是公司的有限責任和股東對其股東權濫用的制約。A、甲和乙都是獨立法人,并不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條件。此外,甲和乙公司都是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在商言商,是肯定要為A公司服務的,這沒有什么不妥。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情形主要包括下列幾種: 【公司資本顯著不足】這里所說的資本顯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時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足,其判斷的依據是經營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體規定。 【利用公司回避合同義務】公司被用來回避合同義務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為逃避契約上的特定不作為義務而設立新公司從事相關活動;
②通過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債務,主要是將公司資產轉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債務;
③利用公司對債權人進行欺詐以逃避合同義務。 【利用公司規避法律義務】利用公司規避法律所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因而也成為適用法人人格否認的情形之一。 【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實質是公司與股東完全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