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會上老賴名單嗎_擔保人算老賴嗎?
特邀律師
如果債務在判決生效后一直不還,兩個人都會被列入“黑名單”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這個問題很好,反應了當前經濟社會普遍存在、也是大家關切,更是有關部門應該及時采取措施解決的問題。
本人認為問題至少反應了五個問題。
一是在經濟下行期,銀行如何把控貸款風險問題。經濟下行期間,大多數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會出現營業收入、現金流入量下降,利潤減少或虧損,資金周轉趨緩,對銀行回報率降低等問題;銀行應從宏觀經濟大局、企業微觀內在真實風險、借款人和擔保人還貸意愿等,全面、客觀、準確的判斷、分析、揭示貸款風險,提高風險容忍度,不能因企業主要經營指標下降、不能按約定期限償還貸款,就單純的“壓貸”、“斷貸”,更不能為簡單的推卸責任,為起訴而起訴,致企業于失信境地,而倒閉、破產,造成重大的損失。
二是為什么會有這么多“老賴”。經濟下行期間,企業債務逾期是“常態”,銀行和債權人要知道如何與債務人“共度時艱”,靈活運用展期、重組、減免(緩)利息等措施,給債務人一個喘息的時間、走出低谷的機會。當前,失信被執行人已多達1600多萬人,其實有相當數量的人不是惡意逃廢債務的“失信人”,而是沒有短時間內無還債能力、根本就沒有還債能力的人,造成這么多失信被執行人的主要原因,是債權人急于求成,一味的想搭乘“誠信社會建設”、“解決執行難”、“對失信者聯合懲戒”的便車,不顧債務關系的現狀和實際,一旦債務逾期就“一訴了之”;法院不全面審查被執行人的還貸能力、意愿等 ,只要債權人申請就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如經濟不好轉、這種情況得不到改變,還會有更多的人成為“老賴”。
三是對銀行、銀行貸款條件的認知問題。題主題意中錯誤的理解了銀行貸款的發放條件、掌握標準,銀行不是“典當行”,不是簡單地有抵質押物就放款按,而是把借款人的政策環境、信用狀況、還貸能力和意愿、貸款用途、有無參與民間借貸等,作為考量的第一位,貸款擔保只是保證貸款安全的次要措施,所以借款人還是要認真地審視自己的經營狀況,不能單純的認為有“抵押物”就能取得貸款。你說的情況好像是“第三人不動產抵押”,更不能說明借款人有抵御經營風險的實力,一旦貸款形成不良,銀行只能求助處理抵押人的資產收回本息,銀行從審慎原則出發,不貸、收回貸款也是可以理解的。
四是中小民營企業生存期為什么短,導致“死亡”的第一殺手是什么?有統計顯示中小企業生命期,能超過5年的不足5%。中小企業生命周期短的主要原因,不是產品無銷路、不是經營虧損,主要是不顧自身實際的擴大規模、導致資金鏈斷裂,最后企業倒閉、破產,企業主成為“老賴”。題主所說“抵押物充足、銀行不轉貸”,就造成企業資金鏈斷裂,形成債務違約。也再次印證了“對企業來說,流動性管理是第一要務”。
五是被列為“老賴”應該怎么辦?你現在應該和擔保人一起,與銀行進行充分的溝通,說明經營情況、不能如期還貸的原因,求得理解、求得支持,爭取辦理展期或續貸,解決暫時的危機,如銀行不同意續貸,執意申請強制執行,你也只好向法院說明詳情,制定法院認可的還款計劃,否則,也只有處理抵押物還貸了;如果這樣再被列為“老賴”,你也只好聽天由命了。
企業倒閉、銀行破產是經濟危機的必然結果,銀行或債權人要面對現實,要與債務人達成可行性的債務處理方案,不能讓債務危機集中爆發,否則對債權人、債務人都是損失。
找源頭查真兇,你除非替他把債還了要不也是老賴,但區別還是有的;還記得小鬼子吧?你充其量也就是“二鬼子”“假洋鬼子”城市套路深,我要回農村;替人做擔保,謹慎再謹慎;緊接著你也該起訴起訴,加入到打老賴的隊伍中。
擔保人會上失信黑名單的,前提是對方起訴,法院判決后,不能履行法院判決就會的。
當今社會大量的借貸合同中,債權人都要求債務人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保證人擔保是最普遍的一種形式。擔保法將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首先,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如果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即為一般保證。
可見,一般保證的保證是有先后順序的,債權人先要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并且在債務人無力償還時才能向保證人行使追究保證責任,而何為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擔保法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簡而言之,也就是債權人必須先起訴或仲裁債務人,得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后經過法院強制執行確認債務人沒有還款能力,才能起訴或仲裁保證人承擔保證還款責任。
其次, 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從字面意思上可以判定,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的責任義務是相等的,也就是說債務人不能按約定還清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和保證人行使債權,具體說就是可以起訴和仲裁債務人和保證人,將他們列為共同被告,對債務的償還部分先后主次,在執行中,誰有履行能力就執行誰的財產。
最后,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所以你的擔保人應該屬于一般保證,只有在債務人無力償還時才能向保證人行使追究保證責任,所以無法向擔保人要錢!
謝謝邀請。
首先我們需要明白何為老賴,老賴即不按照法院的判決履行還款責任的才稱之為老賴,你方既然按時還款的情況下,就不存在老賴的說法。
如果你方一次性還款能力較差的話,可以和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分期支付款項,據此也可以將自己從失信人名單中取消。
最后需要提醒你,在案判決書履行自己的責任后記得及時向實際的欠款人追索你方作為擔保人已經承擔的款項,以此才能最大程度上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是不是老賴不能看你是擔保人還是借款人,而是看面對債務的時候,你采取了什么處置措施。
每一個人在給別人擔保的時候就應該做好思想準備,如果他不能還錢,你就要替他還。這是擔保人的附隨義務,絕對不能因為一時高興,說關系不錯,就隨便在擔保人的地方簽了字。一旦簽了字,就必然面臨一個后果,他借債,他消費,他瀟灑,如果有一天,他還不起啦,你傾家蕩產來還。
當面對債務的時候,作為擔保人能夠積極配合,還清欠款或者制定相關的還款計劃,非常誠信的去解決問題,哪怕日后你再找借款人追償,這樣的人不能叫老賴,法院也不會把他放到老賴名單里面去。但是如果每天強調我只是擔保人,我當時我又沒有用錢,不要找我,這種情況極有可能被放到老賴名單里面去,因為這就是老賴。
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別看簽字的時鬧得歡,日后一定會拉清單,必須慎之又慎。
從法律角度看沒問題!但現實社會是金融機構不給沒擔保的人貸款,這是權利綁架、是壟斷的霸王條款,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悲??!只有引入競爭,放開資本市場和民營資本進入金融市場,才能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