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房子能查封嗎_銀行有權封擔保人房子嗎?
特邀律師
擔保人未提供房產擔保,如果房產是屬擔保人的,法院也可以查封其房產的:: 因為作為擔保人,就是第二責任人,如果所擔保的還不清債務,就由但保人負責還了。 雖說偍 保沒有提供房產,但房產終歸是但保休的財產,法院就有權對擔保人的財進行查封,甚至迫賣作還清債務。 所一般最好是不去作擔保,經免造成麻煩和損失。
你好,銀行無法申請查封的。如果房產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銀行一般無法申請法院查封,不過,你是擔保人的話需要承擔擔保義務的,你表姐不還款的話你需要償還,然后向表姐追償。
1、如果你是擔保人,承擔連帶或者一般擔保責任,借款人還不了款,法院會判決你先償還欠款的。如果法院已經判決,申請人也申請了強制執行,那么,法院會強制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產,法院依法可以查封,限制你出售,但不能拍賣。2、債務人和擔保人的唯一房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可以強制執行,需要債務人提供不低于當地人均居住水準的租房即可。只要是不還款銀行有權通過法院對其房子進行執行。《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民事訴訟一般無沒收概念,沒收一般出現在刑事或者行政處罰中。
如擔保人被判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無能力還款的,名下的唯一住房是可以拍賣的。
如果你的房子是有抵押貸款的,如果你無力還被擔保的債務,說明你同時也無力還銀行的款項,如果不拍賣房子抵債,那么抵押制度將無存在的意義。故唯一住房不可避免的被拍賣。
唯一住房以前法院是傾向于不拍賣的,主要是維護社會穩定。但近些年,法院的態度發生了改變,認為法律保護被執行人的居住權應以生活所必需為限。
何為生活必需,各地區法院認定標準不同,以江蘇高院為例,江蘇高院在關于執行“唯一住房”相關問題的解答中提到:
1.面積過大。住房建筑面積達到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的150%的;
2.市場價值過高。住房建筑面積達到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且房屋單價達到當地(縣級市、縣、區范圍)住房均價的150%的。
在本案中,你是擔保人,如果債務人名下本身有房產被查封,如該房產已經夠償還債務的,法院一般會先拍賣債務人的財產的,以避免后續產生不必要的追償程序。
如果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就查封擔保人的房屋。
因為擔保人必須承擔擔保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擔保法》第六條規定: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如果債務人房子價值不夠,可以查封擔保人房子。執行中是先執行債務人。
會的,債權人有權申請法院查封。
目前我們接觸到的就好多擔保被拍賣的房產。
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證, 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后,不能執行),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么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有:
(1)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你好,我是北京律師、注冊會計師,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你的問題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是擔保人財產會不會被執行;二是如果被執行,擔保人名下唯一住房會不會被執行。分別回答如下:
一、擔保人財產會不會被執行
1. 一般保證情形下,先執行借款人財產,后執行擔保人財產
《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據此,在一般保證情形下,有執行的先后順序,在對借款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后仍不能清償完畢債務時,擔保人才需要承擔責任。
2. 連帶責任保證情形下,可以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
《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據此,在連帶責任保證情形下,銀行可以直接申請執行擔保人財產,沒有執行的先后順序。
3. 在借款人提供擔保物且未約定債權實現順序的情形下,先執行借款人擔保物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據此,如果借款人提供物的擔保且沒有約定債權實現方式,則有執行的先后順序,即先執行借款人提供的擔保物,不足部分再由擔保人清償。
二、擔保人名下唯一住房會不會被執行
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在法律上的標準稱謂是“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因為唯一住房可能是一套別墅,也可能是一套小蝸居,很顯然,小蝸居才是“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并不是不能強制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強制執行:
(1)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特別關注第三種情形,實踐中大部分情況下債權人都會“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以此為條件申請執行。
總結如下圖所示:
以上,供參考。如有疑問,請繼續留言或私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