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補休還有加班費嗎_調休可以代替加班費嗎?
特邀律師
對于這個問題,首先來看一下下面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從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有些時間的加班是可以安排補休的,但是有些加班是不可以安排補休的。所以你問不給加班費但是可以調休是否合法?關鍵是要看你是在什么時間段所加的班。
按照上面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是平時的工作日或者是法定節假日加班是沒有補休這條規定的。也就是說,這兩個日子加班只能給加班費,而不能安排補休。當然,如果你自愿同意補休除外。
那么如果是休息日,也就是周六日加班是可以進行選擇的,單位既可以選擇給你加班費,也可以給你調休,所以如果是在周六日加班,用人單位選擇了不給加班費,但是可以同意調休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是那兩個時間段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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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休日加班的,可以調休,調休后不再計算加班費。
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適用調休,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300%)。
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5〕226號)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 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 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單位安排加班,在雙休日加班可以補休,法定假日加班的,安排調休應以一天算三天,節假日加班的,安排調休應一天以二天計算,這樣做就是合法的了。
就我個人而言,如果說讓我加班,但是不給我加班費,給我調休,我認為能接受,前提是在不是節假日加班情況下,
節假日加班另外算,畢竟節假日加班三倍工資,就算按調休也應該按三倍來調,畢竟節假日加班不給加班費,是違背《勞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