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在哪辦理_在建工程抵押管理辦法?
特邀律師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或開發商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申請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應提交以下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抵押合同;
4.主債權合同;
5.國有土地使用證;
6.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7.開工許可證等。在建工程抵押實際上是“整體樓花”按揭貸款?! ⌒枰⒁獾氖?,當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并取得大產證后,應及時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變更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那在建工程抵押管理辦法要點: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要加強在建工程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進行在建工程抵押的,應遵守本辦法。
設定抵押的在建工程商品房預售,除需要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外,還必須先取得抵押權人(一般為銀行)的書面同意,即銀行先書面同意解除預售部分的抵押關系或者同意預售,開發商才能與購房者簽訂合同。銀行為保障抵押權的實現,必然要求開發商先向銀行支付與解除預售房屋所需償還貸款額度相當的款項,或提供其他等值財產作擔保。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后,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者出租。抵押房地產轉讓或者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擴展資料開發商在取得預售許可,且預售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的情況下,在建工程抵押之后能否進行商品房預售應做如下處理: 1.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34條的明文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奔词钦f,在建工程抵押之后,如果抵押權人沒有與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確約定允許商品房預售,或者事后抵押權人也沒有出具同意商品房預售的書面同意文件,則抵押人不能進行商品房預售。
不可以的。如果開發貸以在建工程做抵押只能選開發貸銀行,做按揭貸款不了。評估時必須將已售部分的在建實物工程量價值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從整個在建房地產項目的評估值中扣除。因為已售部分樓盤的權利已不屬于委托單位所有,委托人無權將其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與個人買房按揭的銜接流程如下:
1、首先,開發商要取得預售許可證并告訴銀行。
2、其次,開賣證中的部分或全部房號,應事先造冊清單告知該銀行。
3、經同意后,銀行會去交易中心辦理相關手續的交易中心在其系統登記簿內做了處理后(俗稱“釋放”),后繼的個人買房、抵押就可以正常進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