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沒人交接怎么辦_做財務工作,要辭職的話,沒人交接怎么辦?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員工提出離職不交接工作,這是單位或企業經常遇到的麻煩事。準確的說,員工離職不交接工作,怎么辦?因為員工離職不只是提出自動離職,還有單位調動離職,也屬于離職對象,都存在工作交接問題。不交接工作有可能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單位的問題,另一方面是員工本身的問題。
一、單位的問題。
一個單位的建立,有兩項基本的要件必須同時建立。一是組織機構必須建立。當然,小企業不必面面俱到,可以合并綜合考慮。但是,每項工作必須有人管,每一個人也必須有人管。你到底做什么?歸誰管?都得一清二楚,明明白白,才不會打亂仗。二是制度必須建立。一個單位沒有制度,猶如一個國家沒有法律法規一樣,無法無天,無章可循,仍其自然。員工離職不辦交接手續,沒有制度約束,沒有制度管理,你當然無從下手。
二、員工本身的問題。
員工提出離職不交接工作,以家里有事請假不來上班,有可能是對單位有成見。有的單位領導或老板平常對員工既不關心也不照顧,只知道工作的重要,不知道員工的辛苦。此時的員工想法,我奈何不了你,拖著總可以。
事情發生了,總得要解決。解決的辦法:首先找到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劃清責任界限,是單位的問題,單位應該承擔責任。是員工的問題,當然,員工應該承擔責任。單位天然是主導者,必須了解員工的真實想法,進行溝通。一般的人還是通情達理的,如果是單位的問題,沒有滿足員工合理正當的要求,當然單位應該合情合理的進行協商解決。如果是員工本身的問題,也沒有任何理由找單位的麻煩,通過對話談心,出一出氣也就算了!不論哪一方,如果是涉及到勞動糾紛或法律上的問題哪就只能另走程序了!
可能公司還需要你,想讓你回心轉意。領導暫時沒有想好誰來接任你。你手頭可能還有重要的事情沒有辦完需要用你。公司招人培養人也不容易,他肯定是覺得你還有價值。
看了你的問題,雷哥有三個層面的思考和建議,供你參考:
首先,如無意外,你離職完全沒有任何問題。
按照通常的規則,只要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并且你與工作單位之間理清了各種經責任或其他責任之后,無論工作單位是否同意你的離職,你都是依法可以離職的。
換句話說,只要你依法履行了你的責任,無論你的單位是否又人和你交接工作,工作單位都是無權以自己沒有交接人員作為借口來阻礙你離職的。
當然,前面提到了,如果你和單位之間的經濟責任或其他責任沒有理清,會對你的離職進程有所影響。
例如:你是做銷售的,產品是經你的手賣出的,但是貨款卻沒有收回,那你就有義務和責任,把你在職期間銷售出去貨款完全追回之后,你才能順利離職。
如果你與單位之間沒有這些額外的責任,那只要到了30天,你都是可以離職去新單位上班的。原單位無權干涉你的自由。
其次,你的原單位真的很無賴,這種借口都找得出來。
話說,找不到交接人員這樣的借口,真是很無賴的一種說法。
一個單位的員工要辭職,沒有義務要等你招來一個新員工之后再來手把手教你然后交接工作,最后才走人。職場上沒有這個要求,更是鮮有這樣的案例。
之所以要求勞動者必須提前30天遞交辭職申請,其實就是讓工作單位能夠有30天的緩沖期來解決后續交接人員的問題,避免工作沒有人接手落到空擋中,影響工作。
所謂的交接,可以是讓單位現有的員工兼職接手一下離職人員的工作,然后待到新人來了,再由現在接手的人交接給新人。這個才是基本的流程實現方法。所以,說沒有人交接,這就是敷衍你、搪塞你的說法。
一個部門總不會只有你一個人吧,至少還有領導吧,如果一個員工都沒有,你領導就是交接人才對,哪里能說一個交接人都沒有,就拖著不讓我離職。這是完全沒有的道理的!
所以,從這一點上,也可以看到這個企業的管理之混亂,管理企業的水平之低劣,離開這樣的企業,一點都不值得留念。
再次,你如果愿意,可以采取變通方式來交接工作。
你的工作單位說沒有人交接,那你就主動一點,采取其他的變通方式來進行工作交接。
第一步,你可以用文檔的方式,將你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簡單描述一下,特別是現階段正在做的工作項目情況,都可以在文檔里用文字敘述情況,這樣,其實也就是將工作以書面文檔的方式進行了整理歸納,遞交給接手的,都能很清楚的知道自己接手的事宜是哪些。
第二步,你可以將一些重要的資料、文檔以及實物,收納整理好,編好序號,裝放在專門的文件盒或箱子里,便于查找。
第三部,你可以將重要客戶的名單、聯系方式、具體接洽內容等等信息,做出臺賬,形成文檔,一并納入交接的資料中。
第四步,列出移交的清單,逐項提交給你的領導,讓其對應項目打鉤接手,這樣也就算是對口交接工作了。
最后一步,如果你是一個溫和的人,你還可以給現在單位承諾:雖然你現在必須要離職去新單位上班,但是雙方可以在未來等到新人到崗以后,協商確定一個日子,你再回去補充一次工作交接。當然,這個承諾的是有期限的,必須在你離職1個月之后,因為久拖不決,也許你都會把你原單位的工作事宜忘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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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服務號『法律有話說』認為:
1?情理上:你說的是想離職,不被批準,有的領導可能認為你表現的并不是那么堅決,或者認為你性格不那么果斷,不會不顧別人感受說“不”,所以在做著挽留的努力。
2?法律上:勞動者在提出離職請求后,一個月可以離職,也就是說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就可以走了,這個規定沒有要求必須經過領導批準才能離職。
③如果有未結算的工資,應該在離職交接時或者當月或者下月發放工資時發放暫未發放的工資或者押金、加班費什么的。
④如果不能解決,就向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財務工作選人很重要也必須慎重,所以你必須也最好是等找到接班人再走人較好
從你的情況看,可以離職。公司應無條件履行你的檔案和有關保險轉出等相關義務。如公司拒絕,馬上找勞動部門解決,解決不成立即起訴,不要拖延。
另外保存好您的離職申請等信息。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期滿之日既可自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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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就可以單方面解除,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但是注意保留好通知的證據。
我之前的單位企業文化還不錯,即便離職的人再回來也能夠接納,并且,有些離職再回來的人還能夠得到重用。但是,有一種類型的人除外,就是離職不交接工作的,絕對沒有再回來的可能性。
所以,題主到現在還覺得“離職不交接工作不是什么大事”,你可是大錯特錯了。不只原單位很難接受離職不交接工作的人,新的單位也會對離職不交接工作的人心存顧慮。這是一個基本常識。
但是,已經發生的事情當然沒辦法穿越回去改變事實,那么,現在這種情況怎么辦呢?
首先,從題主描述來看,招聘方有渠道可以獲得應聘者的過往經歷,到底什么渠道、怎樣去改變需要弄清楚。
既然題主已經給很多公司打過電話了,不妨多了解一些信息,看看是什么渠道可以了解這些信息,誰上傳這些信息,這樣才能想辦法溝通。
其次,解鈴還須系鈴人,如果有可能的話,盡可能跟原來的公司和解。
當初離職的時候可能有各種原因,沒有辦理離職交接也未必都是題主的錯。但事情已經過去一段時間了,大家都冷靜下來,也許就沒那么過不去了。如果有可能的話,盡可能跟原來的公司和解,這樣新公司做背調的時候,才會更容易過一些。
最后,如果不能和解的話,那么求職方式就需要更用心了。
從題目來看,題主的業務能力還挺好的,已經有過一些工作經驗,那也一定認識一些圈內人。這種情況下,如果能夠找到內推的人對于應聘會更有利一些。當然,也可以如實說清楚自己當時沒有做離職交接的原因,消除對方對你的疑慮。
特別要注意的是,即便是說原因的時候也就是就事論事,不要過于情緒化,去埋怨前司,過去的就過去了,盡量往前看。
最最后,求職遇到困難不要氣餒,其實,不是這個原因也可能有別的原因,跳槽后求職過程中有這樣那樣的挑戰也是正常的。而且,也是這樣的過程讓自己更了解自己,對未來未嘗不是一件好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