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屬于什么權_什么叫租賃權?
特邀律師
完全支配權不是法律術語,如果找一個和完全支配權相似的法律術語應該是所有權,擁有房屋所有的權利,包括產權、使用權、處分轉讓權、出租權等等,房屋租住權僅僅是房屋其中的一種,房屋由房主出租后租房人就取得了房屋的租住權,但其他權利仍屬房主,未經房主同意租房人是不可以將房屋轉租他人,對此法律有明確規定。
房屋使用權是指擁有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的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以獲得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房屋使用權如果上市交易房價比所有權房屋便宜很多,雖然沒有產權證,但房屋使用權為房管局所有,與房屋使用權的使用人是長期租賃關系,產權單位不能任意解除租賃關系,不能隨便收回房屋,即使收回也會對使用權人進行補償。在遇到房屋拆遷時,房屋使用權在變成產權房后,能獲得補償款,即使不變成產權房,拆遷補償的補償款也歸房屋使用權人所有。居住房屋使用權每月要交一定數額的租金,但房屋使用權不用交物業管理費、取暖費以及房屋維修費。房屋所有權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可以排除他人對于其財產違背共意志的干涉,它是一種充分、完整的財產權或物權。房屋所有權是區分使用權的一個概念。它表示所有者不僅具有使用權外還具有支配的權利,可以自由的買賣、處置,是房屋的高權限-一般商品居住房具有的權限。房屋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在房屋交易中經常見到的兩種權利狀態。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擁有上述房屋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所有權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予、繼承,并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于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占用權。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予、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之一。以上就是關于房屋產權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定義以及二者之間區別的相關解答。在房地產買賣交易中,由于違規開發商和房屋中介的介入,使得使用權買賣變成欺詐或詐騙的高發區。一套房子幾十萬元,對購房人來說都是一輩子的積蓄,購買房屋使用權被騙的購房人大多數是被拆遷戶,很多購買所謂使用權的購房人血本無歸,甚至淪落為無家可歸的地步。
房屋租賃權屬于居住權,它的性質就是借用。
房東就同一房屋簽訂多份租賃合同的,如果合同均有效,各承租人都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按照下列順序進行:首先由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優先取得租賃權。
如果都沒有占有該租賃房屋,則由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承租人優先取得租賃權,仍然無法確定的,由租賃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取得房屋的租賃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合同法中規定了“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也就是說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是不得轉租他人的,租賃合同雖然未標明是否轉讓,但也要經房東同意才能轉讓。如果承租人有轉租的打算。
必須提前寫明出租人同意在租賃期間允許承租人轉讓,否則轉讓時就必須經出租人同意。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繼續租賃的,原合同繼續有效租房時,很多人都是只簽一次合同了事,即使合同期滿了,雙方時常也不會特意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通常是租客繼續按照原合同交租用房,房東照常收租。這樣的做法,讓不少人疑慮原租賃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其實大可不必疑慮,當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簽訂新租賃合約的,若租方又繼續按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有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雙方都要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約定。
只是原合同的租賃期限改變為不定期。雙方在給予對方合理的時間后,都可以隨時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結束雙方的租賃關系。如果不想租賃合同的期限變成不定期的,應當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及時提出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重新約定明確的租賃期限。
因為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不是自動續約的,若雙方未及時簽訂新的租賃合同,租方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又未提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且成了不定期租賃合同。
擴展資料:
承租人優先承租權及優先購買權相關司法解釋:
承租人優先承租權及優先購買權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同法》第234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房屋。本條司法解釋將前述規定中的“共同居住”擴大為“共同經營”,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
對于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以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合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若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蹤),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可以概括繼受原租賃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該共同經營人或合伙人取代承租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成為新的承租人。
正確適用本條司法解釋,涉及到個人合伙的認定。認定個人合伙,首先要依據合伙協議;沒有合伙協議且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的,只要具備合伙條件(共同出資、共同參與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合伙人之間存在口頭合伙協議的,也可認定為個人合伙。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若無法定或約定的除外情形,該原則即應被適用。
抵押期間,抵押人將抵押物出租,此時在同一標的物上抵押權與租賃權并存,抵押權更注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而租賃權則更注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二者并不沖突。但由于抵押權設定在先,因而具有優先效力,此后成立的租賃權不得損害抵押權,抵押權實現發生所有權的變動后。
受讓人不受租賃合同的約束,即先抵押后出租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但先出租后抵押的房屋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仍應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抵押和租賃同等效力,按時間順序)
涉及到法院依法查封的場合下,若查封在先,租賃在后,則法院強制拍賣時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若租賃在先,查封在后,可以使用該原則。(查封和租賃同等效力,按時間順序)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只在租賃房屋作為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標的物時發生,在贈與、互易以及因公征用等法律關系中則不得適用,亦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關于“合理期限”的認定,《民通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但該條目前已被廢止。
最高院民一庭認為可以參考本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該條款規定,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該“15日”的屆滿之日肯定得早于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日期。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必須給承租人留出必要的答復期限——15日,因此出租人最晚應于出賣房屋前15日通知承租人,即在15日答復期之前履行通知義務。
在房屋轉租場合,次承租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在理論上存在爭議,但最高院民一庭認為房屋優先購買權的主體應為承租人而非次承租人,且優先購買權不得轉讓。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時,無權要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其直接以同等條件與出租人形成買賣合同關系,為避免承租人濫用權利,在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對其課以一定的義務,如承租人主張與出租人成立買賣合同的,應當交付一定數額的定金或提供擔保,以使出租人信任其履行能力。
承租人雖無權以優先購買權受侵害為由要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并不意味著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有效,保護其履行。
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合同的效力應當依據合同法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判斷。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主張以同等條件與出租人成立買賣合同后,應當優先保護出租人履行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權,由此第三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第三人可以主張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抵押權的實現時可能會與租賃權沖突,但抵押權與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并不沖突,不論抵押權設定在租賃合同成立之前或之后,出租人均享有優先購買權。
折價、變賣均屬于出租人出售房屋的行為,不管買受人是抵押權人還是其他人,出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均享有優先購買權。
“同等條件”的確定要依照買受的第三人與出租人確定的房屋價格,該價格體現的是第三人與出租人的意思表示。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約束的只是出租人對締約相對人的選擇權,而非約束出租人對房屋的處分權。
房屋出賣價格的確定是出租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故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只能按照第三人與出租人確定的同等條件,承租人對該條件不具有異議權和抗辯權。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1、如果房屋的出租方是房屋的所有權人,那么在簽訂合同之時,承租人最好看到其房屋產權證和身份證件,只有這樣才能夠證明房屋的所有權人為合同中的出租房,保障權利無瑕疵。
2、出租人為轉租人時,在實踐中,大部分房屋租賃合同都會約定未經出租房同意,承租方不得轉租房屋。但是,也不排除承租方可以轉租的情形。因此,在承租方可以轉租的情形下,次承租方就沒有必要看房屋的所有權證,只需看現在的承租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即可。這里一定要注意看租賃合同中應當有承租人享有轉租權條款。
3、也有存在房屋所有權人委托他們進行簽訂租賃合同的,一般要附委托的補充協議
根據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
1.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同等條件下,你比其他的想承租者具有優先承租的權利。
2.租賃權只是承租者的使用權,不能夠轉租他人。租賃權不等同使用權,使用權的范圍更廣。
3.如果你轉租的話,房主可以依據房屋所有權請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這就是房屋所有權可以對抗轉租的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