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追溯多長時間的加班費_加班費追訴時效是多久?
特邀律師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超過兩年的有的省市支持,有的不支持。對此,建議直接咨詢當地人社局或者中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浙法民一(2009)3號
第十三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加班工資發生爭議的,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勞動關系終止的,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計算。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印發關于適用和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
魯高法〔2010〕84號
36.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應當提供加班事實的相關證據。用人單位否認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以已經勞動者確認的考勤記錄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應予采信。
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費,舉證確實充分的,應予支持,但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首先,5天8小時是標準工時制,任何采用這種制度的勞動合同上都會寫5天8小時制。除此之外的上班時間,都應算作加班時間。
其次,關于是否加班并沒有規定一定要在勞動合同里約定。只要公司按照規定發放加班費即可。
那么,你公司長期安排你們周六周日上班,這屬于周末加班的情形,當然也是屬于超時加班的情況。而且你公司還不愿意給加班費。那么我們要確定以下問題:
一、公司是否有加班申請流程。必須說加班必須要經過公司審核才算有效。如果有,那么你們公司肯定就是設了一個套,以后也不好維權。
二、如果沒有相關的流程制度,那就不用擔心。那么現在需要做的就是收集自己實際加班的證據,記得證據一定要和公司關聯,比如有公司領導簽字或蓋章,或者其他能證明在公司幾班的情形。
因為加班費可以追訴整個在職期間的,所以只要你能有有效證據,就不用擔心加班費的問題。
很難用語言表述,舉例說明:賈某在職十年,都沒拿過加班費,辭職后,兩年內可以追訴所有加班費。但,按勞動法規定,員工離職,企業保留員工工資考勤表兩年。也就說,超過兩年的加班考勤要自己舉證。無法舉證即無法拿到加班費。易某在職一年,都沒拿過加班費,跳槽后,每半年向原企業要求加班費一次(要有證據證明),企業都沒有支付。則,時效以易某最后一次問原單位要求加班費算起,的兩年。打官司打證據!越早越好!加班費仲裁難贏,在于舉證難,兩年內由公司舉證,超過的個人舉證非常難。
用人單位未安排休年休假,可以主張最后3年未休年休假補償。按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年休假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考慮職工意愿統籌安排,一般在當年度安排,最多跨一個年度安排,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只有最后三年年休假還在仲裁時效之內,勞動者主張補休或者經濟補償可以獲得法律支持。
加班是勞動者超出正常工作時間額外的工作時間,勞動者付出了勞動,主張加班費是自己的合法權利。
一、關于加班費是否屬于工資范疇問題。
-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規定,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條件下的工資。
- 可見,加班費是工資的組成部分,屬于工資的范疇。加班期間是勞動者付出了正常的勞動,加班費是支付勞動者勞動的價格。
二、關于加班費的仲裁時效適用特殊時效問題。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算起。拖欠勞動報酬的,可以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仲裁時效存在中斷、中止問題。當事人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尋求救濟、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的,發生中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仲裁可以終止。
- 加班費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因此適用特殊時效。追索加班費可以在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內提出。如果存在中止中斷的,只要不超過仲裁時效,即可主張權利。
三、關于主張加班費舉證責任問題。
- 用人單位應當保存勞動者工資數額、姓名、簽字、日期等信息,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對兩年以內的工資發放情況有舉證的責任。
-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的事實舉證。但是,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實施存在證據的,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承擔不利后果。
- 只要勞動者能夠證明存在加班事實的,在仲裁時效內即可主張加班費的權利。實踐中,勞動者的舉證能力較弱。對于兩年之外的加班事實及工資發放情況一般難以舉證。所以,一般會支持兩年。
關于工時制度、加班費標準等問題,限于篇幅和信息,不再作過多分析。若需要進一步幫助,請給我們留言或者私信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我們這個單位是這樣搞的,想給你你就有加班費,不上班的照樣有。
不想給你及使你上班了也沒有。
領導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