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_保險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我是野豬,我來回答
通常提出這樣的問題可能是婚姻關系出現了問題——牽涉了家庭財產分割,才會問出這樣尖銳的問題。坦白講,提問有點模糊,不過照字面通俗理解的話,我的答案:保單不算丈夫的!原因如下:
第一、丈夫擁有的是受益權,也就是保險金請求權
一張保單有三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投保人就是交錢的人,如題,妻子買保險投保人應該是妻子,被保險人也就是獲得保障的人,應該也是妻子,而丈夫是保險受益人,也就是發生保險責任后擁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法律上,被保險人隨時有權更改受益人,也就是妻子隨時可以消除丈夫的保險金請求權。
第二、投保人擁有保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也就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保險費的人。如果保單退保,現金價值是要退還給投保人的,因為這是人家交的錢。一般家庭財產分割,才會去計算保單的現金價值。如題,妻子買保險,那么投保人就是妻子,因此就算財產分割也只分割共同財產,而這屬于妻子自己買的,所以不用拿出來分割。
綜上,按照字面意思的理解,保單不算丈夫的!
之所以說這個提問有點模糊,是因為:
一、沒有指明投保人、被保險人是不是同一個人?
如果投保人并不是妻子而是妻子的父母或者干脆就是丈夫,就算被保險人是妻子,那么這里面的變數還是比較大的。如果是妻子的父母,那么這個問題就不存在,因為這個保單是毫無爭議的婚前個人資產,嚴格說,這是妻子父母的錢,跟妻子和丈夫這個家庭的資產沒有關系。但是,如果投保人是丈夫,且是丈夫用自己的錢購買而不是夫妻共同資產購買,那么這個保單退保的現金價值歸丈夫。
二、沒有指明是否是用夫妻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
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資產繳納的保險費,那么就應該把保單現金價值一分為二,妻子如果想保留保單,那么應該補償丈夫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并且把投保人改為妻子的名字——保單就徹底歸妻子所有。否則只能退保,把退出來的現金價值二一添作五,兩人對半分。
我是野豬,回答完畢!
我是律師說財富傳承,關于保險也是錢,也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個話題,我在我的頭條“文章”中有詳細的解說。
保險最大的功能是保障,有保障“財產”“人”“錢”等三個通俗的分類。
保財產的,比如機動車強制性、第三者責任險,我們列入財險的范圍。
保人的,比如重疾險、醫療險、意外險,保費低保額高,利用杠桿,少量的花費對沖巨額的損失。一般消費型的沒有現金價值,有現金價值的在離婚時可以分割,但不主張退保。
保錢的,比如增額終身壽險、年金險、萬能險,在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及續交年保費的,保單的現金價值、返還的年金、萬能賬戶中的資金,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保險,保險費屬于共同財產。但保險區別于別的財產,不便分割,所以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做好投保人變更(如果投保人是配偶、自己投保的不用變更)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通常為所繳保費的一半! 這一點有別于保險金,保險金是保險公司賠償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資金,歸屬于一方的資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不管是什么樣的保險,都不能作為財產進行分割!這也是保險的一大功能---資產合法轉移!還可以給自己的孩子,是誰也拿不走的.并且是不要一分的稅錢. 保險的利益是不要分割的,分紅金屬于投保人,生存金是屬于被保險人的,百年之后的身故金屬于受益人.因此,不存在財產分割的事情.合同上會寫得很清楚. 保險的利益是不要分割的,分紅金屬于投保人,生存金是屬于被保險人的,百年之后的身故金屬于受益人.合同上會寫得很清楚.因此您完全不用擔心的. 不管是什么樣的保險,都不能作為財產進行分割!這也是保險的一大功能---資產合法轉移! 投保人以夫妻共有財產投的一份分紅型理財險。被保人和受益人均為同一人,離婚后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嗎? 一般的保險如果離婚時會把保單視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如果選擇退保,則分割保單現金價值,也有的是要求補償一半的保費給另一半,看各地的律師和法院判定,保單的其他利益歸屬于被保人 不過目前新上市的國家首款愛情婚姻保險“紅玫瑰”同以契約的形式規定,無論是離婚退保還是保單繼續繳費,保單的利益都全部歸屬于被保人,而被保人只能為女性,因此從某種程度來說,是極大地維護女性的權益,增加離婚的成本,可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約離婚的沖動。 保險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才能取的保險權益。 如果您是女同志,可以為考慮購買國內首款女性愛情婚姻保險,國內首款鼓勵夫妻美滿長久的婚姻保險,國內首款女性專屬的婚姻保險,國內首款解決女性養老,保障,大病,輕癥,理財,門診,豁免于一體全方位綜合保障的女性專屬保險。 保單是屬于個人財產,該保單屬于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離婚后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是誰保險利益就是誰的,如果是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投保的,受益還是免稅的。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同一人,這單就屬于被保險人的了;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有事婚后投保的高額單,投保人可以去退保,單需要別保險人簽名確認,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雙方協商分割了。 人壽保險保單是屬于被保險人本來持有并享有保險金的領取權利的,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你所投保的分紅型理財險如果是屬于壽險的范疇,不應被分割。如果是投資連結險那就不好說了,投資連結險不同于傳統的壽險及分紅型壽險,它的投資重于保障,屬于資產類。 因為《保險法》第64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此處的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即是法定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與被保險人所指定的受益人,雖然都能得到被保險人的保險金,但兩者在性質上有著根本區別。前者源自法律的規定,后者則來自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前者所得的保險金屬于遺產,將來可能需要繳納遺產稅,后者所得的是保險金,不屬于遺產,無須繳納遺產稅。 如果在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保險賠償當然歸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應該區別是什么樣的人身保險合同。第一種是一次性交納投保金額,并且具有投資理財性質的保險,應認定為投保人婚前的個人財產。第二種不是以理財為目的,只有在出現保險事故后才能申請保險賠償的,保險賠償應該歸法定繼承人。第三種是分期交納保險費,交納時間延續到婚后的,這種保險一般具有投資理財性質,在婚后交納保險費的比例部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關于你所提的這個問題,已經有相關的判例。——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人壽保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不過這種“夫妻共同財產”比較特殊,一般是這樣處理的——
如果夫妻離婚,在保險合同沒有退保的情況下,保單持有人應該將累計所繳保費的一半返還給非保單持有人;
如果夫妻離婚,在保險合同已經退保的情況下,應該將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進行平分。
以上這兩種處理方式的理由是什么呢?
在婚姻存續期間,給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產品所繳納的保費是用夫妻的共有資金支付的。如果沒有購買人壽保險的話,夫妻離婚時是可以將這筆“共有資金”進行平分的,但因購買了保險導致這筆“共有資金”被保單持有人所獨自占有,這是不公平的。所以,如果保單沒有退保的話,保單持有人應該將累計繳納保費的一半“折返”給非保單持有人;如果退保的話,應該將現金價值進行平分。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項目。然而,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后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謝邀
1、婚后買保險,現金基本已經混同,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保單所交保費是夫妻共同財產,保單的現金價值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理財類保險,收益屬于投資收入,所獲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前提是,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情況。
3、如果受益人不是夫妻一方,假設受益人為二人的孩子,那么受益金屬于孩子個人,但在其未成年時由法定監護人處置(父母);假設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父母,那么收益屬于他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就要看夫妻另一方是否同意了。
4、另外,如果是保障類保險,比如重疾險的保險金、意外險的傷殘金等,只屬于個人,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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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涉及到兩個主要方面。是不是共同財產,一般是離婚的時候用。如果是一方用私人財產購買的保險,就不是共同財產,如果是共同財產購買的保險,就是共同財產。
同時,保險理賠金,有些是共同財產,有些就不是共同財產
答案不一定。
商業保險具有的特性是離婚不分,欠債不還。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方購買的保險當中,丈夫是投保人,妻子是被保險人,投保人是受益人的可以享有這份保險的身故保險金,(如果退保,可以享有保費,這個不提倡。)生前保險金是被保險人享有的。
商業保險根據保險產品的屬性不同而決定的,如果投保人是被保險人的受益人的,是可以享有身故保險金的!如果投被保險人是自己,受益人是對方,也是可以享有身故保險金的。
如果投保人是丈夫,被保險人是妻子,受益人是孩子的,這樣身故保險金就是孩子,生前保障金還是妻子的。丈夫只是享有繳費的權力。
商業保險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購買,保險的第三方受益人是可以指定的,投保人有指定誰是受益人的權利。如果投保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受益人可以是父母,兒女,兄弟姐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