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對其債務承擔什么責任_一人獨資企業有什么利弊?
特邀律師
一、個人獨資企業債務如何承擔
1、個人獨資企業屬于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該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享有所有權。
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5、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6、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破產的,投資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解散的有五年保護期。
7、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投資及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配偶需承擔連帶責任。
8、個人獨資企業轉讓的,個人認為轉讓人和受讓人對于轉讓前企業的債務均應承擔連帶責任。
9、個人獨資企業繼承的,清償債務以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一人有限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聽起來差不多,實質上卻有本質上的區別!
很多人在創業的開始,面臨這樣的選擇,是注冊一人有限公司好,還是注冊個人獨資企業好?這兩種形式有什么區別和相同之處,請看下面的說明:
1、投資人不同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公司只可以一個人自然人或者法人來投資,所以,這個“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只能有1個;
而個人投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這里的“個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也只能一個,是由個人全資擁有;
2、法律地位不同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公司雖然只有一個投資者,但是它具有完整的法人資格,個人獨資企業則不具有法人資格;
3、對債務的承擔程度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既然是法人組織,那么,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因為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需要對債務以個人(或者家庭)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但是請注意,因為一人有限公司就1個股東,所以必須要分清股東和公司的財產,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那么,怎么證明股東與公司的財產是獨立的呢?可以編制會計報表,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4、稅收管理方面的不同
從總體上看,個人獨資企業稅收管理方面比較寬松,而一人有限公司則相對嚴格,這也是因為二者對債務的承擔程度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是法人組織,所以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按照“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還有個問題,就是企業掙到錢了,老板取得分紅時的稅收問題不同,這樣說不太直觀,舉個例子比較一下
假設:一家企業稅前利潤(生產經營所得)為100萬元,企業所得稅率為25%,投資者A想獲得分紅款,不考慮其他因素,兩種企業形式下,應交的稅分別如下:
1)、自然人A注冊的是一人有限公司,應交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分紅應交個人所得稅(100-25)*20%=15萬元,A實際到手100-25-15=60萬元;
2)、法人A注冊的是一人有限公司,應交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分紅應交個人所得稅0萬元,A實際到手100-25=75萬元;
3)、A注冊的是個人獨資企業,應交個人所得稅=100*35%-6.55=28.45萬元,A實際到手100-28.45=71.55萬元;
5、一人有限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的相同點
相同點就是增值稅二者都要交,如果適用當前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可以免征或者減征,比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收入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申報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都可以享受免稅優惠政策。
綜上所述,一人有限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有不同之處,也有相同之處,無法簡單地說哪個好哪個壞,投資者應當結合當前的業務狀況和未來的形勢,既要考慮眼前的利益,也要考慮未來的發展,選擇最合適的企業類型。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下稱《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首先,說一下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關于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企業名稱應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可以叫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個人獨資企業法》對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數額未作限制。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采取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應將其折算成貨幣數額。投資人申報的出資額應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生產經營場所包括企業的住所和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處所。住所是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企業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即要有與其生產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只能是一個自然人,國家機關、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等都不能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人。上述的自然人僅指中國公民。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由于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僅為一個自然人,因此,對企業出資多少、是否追加投資或減少投資、采取什么樣的經營方式等事項均由投資人一人決定。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自己個人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
3.個人獨資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既可以是企業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業的經營者。因此,法律對其內部機構的設置和經營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業那樣加以嚴格規定。
4.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出資,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權利義務上,企業和個人是融為一體的,企業的責任即投資人個人的責任,企業的財產即投資人個人的財產。個人獨資企業隨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卻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我們先要明確,只要是公司法人我們國家法律上沒有無限責任的說法。不論是一人公司還是其他公司形式都是有限責任公司。
那為什么會對一人有限公司有無限責任這種說法呢?
①什么是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②一人有限公司的責任承擔方式。原則上,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仍舊對公司債務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法律責任。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個也就是所謂無限責任的來源。
③其實,上述規定是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一種延伸。所謂的公司人格否認,指的是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以越過公司的法人資格,直接請求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制度。
所以對無限責任的認知是不正確的。
企業性質劃分是中國為了區分企業開辦者性質或者叫投資主體類型,分為國有,私營,外企和中外合資企業。國營中又分為央企,省屬和一般國企。
私營企業中,有股份制企業,個私企業,后來為了鼓勵私人辦企業,允許一個人辦理有限公司,也就是一人或個人獨資企業。
外資企業一般分為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在中外合資企業中又有國資合資和私人(私企)合資。
個私經濟中,有個體戶和一人有限公司。承擔責任區分為,個體戶在經營中承擔無限責任,而一人獨資有限公司承擔注冊資金等同有限責任。
當然,從公司性質方面說:又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限責任公司承擔無限大的經營責任,比如你辦了一個工廠,沒有有限責任,如果破產了,經營者欠債一個億,而資產拍賣三千萬,經營者需承擔一個億的清償責任,而有限公司,就只需要以那三千萬去清償債權人,企業主不需要額外再拿出錢來還剩余的七千萬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