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無效合同可以調解嗎_執行階段還可以調解嗎?
特邀律師
一旦執行了,基本雙方都沒和解的可能!
①有錢的不用到執行階段就會還,沒錢的即變刀架脖子上也還不了。
②執行的結果就是雙方都當債務不存在了,這是同歸于盡的做法。
③什么七寸,八寸的都是律師們的自以為是,從“人性”的角度講:既使你拿住了債務人的命脈又怎樣?的確沒錢,只能被動接受,他一輩子翻不了身,你一輩子都拿不到錢!
④如果債務人是生意人且生意還在做,絕不可落井下石,生意人比一般債務人、債權人更有容忍量,你敬他一尺,他讓你一丈,別總是處處限制他,讓他必須今天還,明天還,月底還,毛用沒有。明明知道他沒錢,還要和解時先還多少表示誠意,這更扯淡。一個生意人走到山窮水盡,怎么可能再舉新債,還舊債,再增加負債數量。除非他不想東山再起,一輩子做失信人。我很想知道:一般債權人請律師打官司要帳的,律師除了用狠招猛搞債務人外,真正收回了多少?你們那幾把刷子用完了后,債務人就是妥妥的老賴,活活被逼成的,債權人得到的就是一張勝訴裁定書,和遙遙無期的債務。
⑤本質是:一旦執行,就不要打算要了,出出氣而已。當債務人想與債權人協商時,還處處設限,這真夠蠢的,還被律師說的頭頭是道,從“死帳”的角度講:坑債權人的往往是律師,律師根本不了解人性,在債務的產生與如何正確消亡上就是“O”智商!
要了解經營思維,用做生意的思維方式去要帳,而不是一根筋的三板斧,畢竟有資金流動的就是生意的組成部分,不管你是否與他做買賣!律師做不了生意,一要就是死帳!
法院不會確認調解協議無效。
根據民訴法第195條的規定,調解協議不合法的,不是確認無效,而是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重新進行調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一般不會出現的問題,調解是解決矛盾的最佳途徑,但拒絕接受調解是當事人的權利,如果法官沒有經過你同意而下達調解書是無效的,也是違法法官準則的,要受處分的
依照書店那事法律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因為履行合同造成一方損失的,受損失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賠償。在履行無效勞動合同中,一般不會造成一方當事人損失,很少有索賠案件發生。因為,勞動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勞教者已經付出的勞動,有權取得約定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只是勞動者無權要求經濟補償。
確認合同無效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法院判決確認之前,并不代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一定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調解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之上是可以進行的。但如果是符合合同法52條當中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則法院需要主動進行干預,不能以調解的方式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