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移送審查起訴期限_取保候審多久公安送檢察院起訴?
特邀律師
wincio ,你好: 1、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 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2、犯罪嫌疑人沒有被羈押的情況下,從立案到移送審查起訴,公安機關沒有期限。3、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情況下,從立案到移送審查起訴,公安機關有期限。4、市/地交警支隊有辦理取保候審的權力。僅供參考。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為案件的情況不一樣,偵查終結就應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需要兩個月左右的時間。取保候審的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
刑事案件程序
1、拘留偵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機關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日內作出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逮捕后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起訴;對于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
對于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對于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在此期間內,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1個月,補充偵查期限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每次公安機關將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審查起訴期限均可延長半個月 。
3、法院審理階段
一審法院自受理公訴案件后一般應在1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1個半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批準再延長1個月。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參考資料來源:
偵查終結后,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正常情況下,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再移送到檢方的,期限重新計算。
移送審查起訴的時間——8個月7日
公安機關刑拘后,如果不存在特殊的例外情況,最長可以在8個月7日之后才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刑拘30日+審查逮捕7日,共37日;
逮捕后偵查期限2個月;
第一次延長偵查期限,1個月;
第二次延長偵查期限,2個月;
第三次延長偵查期限,2個月。
如果說,案件出現了法律規定的“特殊例外情況”,例如犯罪嫌疑人不肯說真實姓名,又或者在偵查過程中被發現了新的犯罪事實,那么這個時間都會進一步被延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移送審查逮捕——30日內
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如果案情不復雜,則應該在7日內移送檢察院審查逮捕,如果案情存在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情況,則應該在30日內移送檢察院審查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