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班制工作時間計算_勞動法對倒班時間的規定?
特邀律師
1、勞動法倒班的工作時間,如果超過八小時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工資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倒班人員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很多人都搞不清楚倒班人員的加班費怎么計算,就連有些法律專家對于這個問題都是含糊其詞。
實際上,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很容易理解計算方法,就是嚴格區分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周六、周日)、平時這三種情況的加班,分別計算。現以四班三倒為例,根據法律規定,加班費是這樣算的:1、如果在法定節假日(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各1天,國慶、春節,各3天,共11天)上了班,那么這天按三倍工資支付。如果在法定節日剛好休息,那么視同正常休法定假,沒有加班費?! ?/p>
2、如果當月沒有法定節假日,或除了法定節假日之外,當月實際上班天數仍比法定上班天數多,也就是除了法定節假日之外的實際休息天數,比當月的公休日(周六、周日)天數少,那么多出的就是公休日加班天數,應該按雙倍工資支付。 此條的法律原理是這樣:四班三倒人員,當月所有在公休日(周六、周日)的上班,都應該按雙倍工資算,但由于是輪換休息,所以有些休息日是在周一至周五期間,那么這些休息日視為補休,沖減相同天數的公休日加班,剩余的沒有沖減掉的公休日加班天數,也必然就是當月比公休日少休息了的天數,所以理應按雙倍工資計算?! ”热?,這個月公休日有8天,你倒班的實際休息天數(法定節假日遇到是休假,是休的法定假,不算在此條的實際休息天數內)只有7天,那么你的加班就是1天,這多出的一天單位應該按雙倍工資支付。
3、如果是正常上班的那天,延長了上班時間,多上了一個小時或幾個小時,這種就按小時工資的1點5倍支付,也可累計后安排補休?! ×硗猓切嵭兴^綜合工時制的單位,完全就是蒙騙人的。因為無論實行哪種上班(或倒班)方式,都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原則來計算加班工資。
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三班倒,吃飯休息時間算工作時間嗎?
國家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制度是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同時還應該保證每周至少休息一天(連續不斷24小時)。一般公司采取上午 9:00~下午17:00的工作時間,每天8小時,5天正好40小時,因此每周有兩天休息。國家推行的雙休日制度也是在此基礎上流行的。但是雙休日制度并非我國的強制工作制度,換句話說,用人單位只要不違反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的要求,就是合法的。而且,至今午飯時間是否應當計入工作時間爭議非常大。贊同的人認為午飯是為了工作的延續和質量而吃的,應該計入工作時間;反對的人認為午飯時間是一段自由支配的時間,吃飯是人的生理需求,故不應計入?,F在的司法實踐中尚不嚴格要求將午飯時間算成工作時間。
公司周一到周五刨去午飯時間每天是7個半小時,所以每天離標準工作時間的上限還差半小時,5天累計2個半小時。但是該公司周六上班時間為3個半小時,超過了每周40小時的規定,多出的1個小時按理說應該支付加班費。當然如果周六工作到11點,那就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了。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如果以標準工時(正常班)及綜合工時(倒班)來計算,二月份標準工時為17X8=136小時;如果13、14、15上班,不計入工時,但按300%給加班費。
即(1300/21.75/8=7.47)X3=22.41RMB/小時,這3天加班多少小時就乘多少。你雖然加了6天班,有的給加班費,有的是補工時,有的可以給存休,每個公司計算方法不一致,我們公司的倒班規定是:只有國家規定的節假日才給加班費,周末倒班為正常上班;超出本月的工時計入同等時間的存休。您好,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是要支付三倍工資的,加班是要支付加班工資,不安排調休,所以是要按請假處理的。
我呢們廠倒班時間是上二十四小時,休二十四小時,最近又改了,上一禮拜白班,然后倒班,上一禮拜白班,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