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召開的時間規定_董事會召開時間及形式有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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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要有董事長必須要有董事會。有了董事會就不存在執行董事。董事長的主要工作就是召集和主持董事會,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
不可以。要有董事長必須要有董事會。有了董事會就不存在執行董事。董事長的主要工作就是召集和主持董事會,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第五十一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公司法》對多長時間召開一次董事會沒有明確規定,董事長或董事、監事、代表一定出資份額的股東可根據具體情況隨時提議召開董事會。
董事會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確定召開時間,有定期召開和臨時召開的規定。形式即為參加會議的董事必須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方為有效。
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會議每個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每次會議應在召開前10日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對于臨時董事會會議,需要區別不同的召集情況。如果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召開的,則董事長須在10天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如果是董事會決定召開臨時會議的,通知時限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或者按照董事會議事規則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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