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強制送醫新規_精神病人可以被強制入院嗎?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問得好!
在2015年我國《精神衛生法》頒布實施以前,一般都是由家屬和當地精神病院聯系或求助,由醫院派車配備醫護人員患者去家里把病人接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療;
但現在不同了,《醫師法》和《精神衛生法》明確規定:
醫生不得在“非執業地點”從事醫療活動;
只有三類人有權利和義務將精神病人強制性送到精神病院:
1.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一般都是患者家屬;
2.病人所屬地行政部門,比如當地村委會和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
3.當地公安部門或派出機構如派出所。
第一種情況是家屬求助親朋好友把病人強制送到精神病院;
第二種情況是病人家屬找不到人可以求助當地所屬地行政部門;
第三種情況是當地公安部門(比如110)有義務幫助患者家屬把病人送到精神病院。
后兩種情況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違法;
同樣,如果精神病院派人去病人家里接病人也屬違法行為。
這就需要廣大精神衛生機構認真學習《精神衛生法》,千萬不要再應邀去病人家里接病人了。
前一段時間媒體報道某地精神衛生機構派人去家里接病人導致一名男護士被病人刺死就是一個教訓。
給民警點贊。
你好!看到這個問題,我不認為是開玩笑。下面,我嚴肅認真回答這個問題。
如果一個人真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被強制送到精神病院,目的是及時通過專科醫院的治療,讓病人恢復健康,這不可非議。病人應該靜下心來,好好接受治療,早日康復,回歸家庭和社會。
如果一個人沒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而被強制送到精神病院,那是嚴重侵犯人權,這個人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如果被強制了自由,可以先假裝配合治療,等有機會跑出去或跟親朋取得聯系,讓他們到公安機關報案,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解救出來 。
希望我的回答,你能看到。謝謝閱讀!
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精神病人家里還有人的,由監護人承擔醫療費用,如果沒有的話,一般由政府承擔相應費用。行為人如果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無論家屬是否能夠或同意履行監護職責,都應入院接受強制治療。
1、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
2、經法定鑒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3、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