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_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
特邀律師
就夫妻共同債務這是,最高法已經打了三個補丁,司法解釋二算是對婚姻法的補丁,去年又對司法解釋二24條打了補丁,這次索性補丁打到位,以我對聰明中國人的理解,還要繼續打補丁,因為依然有很多空子可以鉆。
這次補丁的第一條共債共簽或事后追認,其實是一句廢話,都簽字或確認了,當然共同債務。第二條也是廢話,這個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方借了給小孩讀書,奶粉錢當然也是夫妻共同債務。能玩的是第三條什么叫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最高法的意思應該是那種夫妻一方如果是做生意的借債,比如小馬奔騰那類案子,都上億了肯定不屬于家庭生活,但日常生活中很多做小生意的,做生意借錢也是為了家庭,只有廠子活過來了,家庭生活才能正常,這做生意賺來的錢本來也就夫妻共同的。這是現代資本社會,那種家庭真的因為窮的揭不開鍋,孩子學費沒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極少數,大部分的借債都是為了生意,再舉個例子,夫妻一起投資房地產,一方名義借債,借的錢也用于買房子了,一家人情愿日子清苦點也要資產升值,那好請問這債務算不算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別說房主不炒。買房子不也是為了孩子將來有更大競爭力嗎?為了未來的家庭更幸福嗎?
為了更美好的家庭生活舉債變成資產算不算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總不能只有吃喝拉撒的錢才叫家庭生活吧?現代中產家庭的日常生活一個重頭戲就是如何讓自己家庭資產增值,那用杠桿實現彎道超車是基本功,真正的日常消費倒不需要多少錢?這個解釋還有個說明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說,“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那請問多少錢算較大,對有些家庭來說,幾萬元被詐騙就自殺了,對有的家庭來說幾千萬也能靠拼命賺錢彌補,多少算較大?這條司法解釋,真到實踐中多半法官索性沒簽字的一律不認了,夫妻之間轉移財產,假離婚,債權人利益徹底無法保護,沒多少時間,債權人又會大聲疾呼該司法解釋的解釋的解釋在幫老賴。這生活實踐太難拿捏了,普通法官不是生意人,普遍生活開銷也簡樸,看看他們判小孩撫養費,一個月幾千的標準,就能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是多少了。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種類: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后取得的所有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比如雙方的工資收入,創業成功后的收入,股票收益。置辦的車,房產。很多,只要和錢,物有關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您好,上海杜繼業律師團隊就你的問題回復如下:
根據你敘述的情況,可以總結出以下幾個問題:(1)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2)如何認定遺產?如何分配遺產?(3)男方全款買房,女方婚后加了名字,女方去世后,父母是否有權要求分割該房產?
一、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如何認定遺產及遺產分配規則?
遺產是指當事人死亡后所遺留的個人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為六類:
1.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如女方的嫁妝; 2.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賠償金等;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 夫妻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5. 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6. 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如下崗職工買斷工齡款。
遺產的分割規則是,有遺囑的,遺囑優先,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繼承的順序和范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位),沒有特殊情況由第一順位平分其遺產。
三、房產分割問題
男方房產加上女方名字之后,即變成夫妻共有。女方去世后,她的份額按照遺產在繼承人的范圍內進行分割。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團隊(如需進一步咨詢或交流,請點擊“關注”后,直接通過頭條“私信”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