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規定_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區分?
特邀律師
您好,上海杜繼業律師團隊就你的問題回復如下:
根據你敘述的情況,可以總結出以下幾個問題:(1)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2)如何認定遺產?如何分配遺產?(3)男方全款買房,女方婚后加了名字,女方去世后,父母是否有權要求分割該房產?
一、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如何認定遺產及遺產分配規則?
遺產是指當事人死亡后所遺留的個人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為六類:
1.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如女方的嫁妝; 2.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賠償金等;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 夫妻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5. 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6. 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如下崗職工買斷工齡款。
遺產的分割規則是,有遺囑的,遺囑優先,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繼承的順序和范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位),沒有特殊情況由第一順位平分其遺產。
三、房產分割問題
男方房產加上女方名字之后,即變成夫妻共有。女方去世后,她的份額按照遺產在繼承人的范圍內進行分割。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團隊(如需進一步咨詢或交流,請點擊“關注”后,直接通過頭條“私信”聯系)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和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不包括明確只屬于夫妻一方的贈與或繼承;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主要有幾個方面: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所得收益。如果投資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經營所得利潤例如股權分紅等,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②一方以個人房產出租的。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③其它情況。具體實踐中,法院一般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婚后收益是基于財產的自身增值還是基于夫妻共同行為產生具體加以判定,前者原則是為個人所有,后者則為共同共有。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上述財產屬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夫妻在結婚前,所有的個人的財產都是私有財產,而夫妻結婚之后,包括雙方的工資收入在內所有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的!
你問到的彩禮錢,那是男方給女房家里的錢,也叫聘禮,那錢給了女方的家里,就是女方家里的私有財產了,也就是與男方沒有一分錢的關系了,至于女方的家長把不把這彩禮錢給他們女兒,那是他們家里內部的事,如果女方的父母把彩禮錢給了他們的女兒,那彩禮錢也是他們女兒的私有財產,女方也就有權力去支配使用這個彩禮錢,這個彩禮錢也與男方沒有一分錢的關系!
但是,如果女方把彩禮錢以嫁妝的形式帶回了男方,那么這個帶回來的嫁妝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了!
婚禮上收到的份子錢,都是誰的同學誰的朋友就給誰的,也就是男方的同學朋友會把這份子錢給男方的,女方的同學朋友會把這份子錢給女方的,按道理說,給誰的,誰收到的都應當是誰的私有財產的!
但是,兩個人結了婚,就是一家人了,如果結婚后再這么斤斤計較的話,再都把這份子錢都當成了個人的私有財產的話,那這個新婚的家庭可能就有點問題了,或者說是不太和諧了吧?
【社會現象,家庭問題,綜合觀察,全面解析。請您關注從善如劉的悟空問答!】
夫妻感情破裂,走到了離婚的地步,對于夫妻存在期間內,所擁有的共同財產應該怎么分割,由法院判決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我們不提,就說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吧。
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什么事雙方的婚前財產。只要把這個問題分清了,就容易分割了。
婚前財產是指在打結婚證以前,男女雙方的個人財產。例如婚房和車是誰單獨出資買的,女方的陪嫁嫁妝和現金{ 不包括彩禮部分 )這是屬于個人的婚前財產。
自法律承認雙方為夫妻之日起,雙方的共同收入的總和,都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其中還包括,婚前雙方出資付首付,一起還貸,或者是雙方平攤買的房,買的車也屬于共同擁有的資產,這就要按出資多少的比例來分割了。
個人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共同出資的財產按比例來分割,婚姻期間內所有的收入的余額和添值的動產和不動產,都由男女雙方平均分割。
嫁妝就是給女孩的,給女孩的東西就是女孩的私有敗產,私有財產當然就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過去,或者說很遠的過去,嫁妝都是什么金銀細軟的,當男方把嫁妝送給女方之后,女方就會放在自己的那個金銀手飾盒里,然后再放到自己裝衣服的箱子底下,用的時候拿出來,不用的話就會一直的放在那個箱子里,也就是常說的壓箱底了,除非后來家庭生活困難了,不得不拿出來變賣,來用于家庭的生活的,否則的話,這個男方送給女方的嫁妝是不會動用的,到了自己的兒子或女兒結婚之時,才會拿出來給兒媳婦或送給女兒的,也就是說這嫁妝一直就是女方的私有財產的。
現在的嫁妝也都是男方給女方的,不管你是給了女方什么嫁妝,也包括人民幣了,那也都是女方的私有財產的,女方的私有資產就歸女方獨立支配的,男方呢也就別惦念了,那與你也沒有一點關系了,如果你想動用點那個嫁妝的話,你好好表現的話,你媳婦也到是可能慷慨解囊的了!
〖社會現象,家庭問題,獨家觀點,解惑釋疑。請您關注從善如劉的頭條問答!〗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一家人,夫妻就是一家人,一家人的財產還要分清,那還是一家人嗎。各自有點私房錢,很正常,但是太過分就不好了,誰為家多貢獻別計較,一家人別算計,家庭為重。
現行《婚姻法》規定如下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