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精神病可以離婚嗎_夫妻離婚一方有精神病會判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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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據此規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種刺激復發;第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第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后患精神病。在一般的離婚案件中,離婚訴訟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應當區別對待,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系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二) 父母、子女;(三) 其他近親屬;(四) 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一、一方患有精神病可以判決離婚。我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法院判決離婚。法律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根據以上規定:下列情形下夫妻一方犯有精神疾病法院應判決離婚:(一)一方在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另一方提出離婚的;(二)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對方提出離婚的;(三)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二、與精神病人離婚財產分配(一)確定精神病人的標準。離婚訴訟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由于其作為當事人主體之特殊性質,更應注重對精神病人相關權益的保護,這也與法律“公正、公平”的精神相契合,從而讓精神病人生理上的缺陷能在法律上得到圓滿。確定精神病人的標準如下:1、完全不能辯認自己的行為的;2、不能完全辯認自己的行為的;3、有時能夠辯認,有時不能辯認自己的行為的。(二)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精神病人在離婚訴訟中,被確認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幾種情況,均屬于一方生活困難法律規定的情形,對方在離婚時應予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一定的財產,以保障精神病人在離婚后的正常生活,維護社會的秩序。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后,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訴訟離婚的訴訟費用如果不涉及到財產分割一般是50元,有財產分割的話,按照財產比例交費,具體可參照《訴訟收費辦法》。 因為一方有精神病,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只能通過訴訟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