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一方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_如何界定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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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 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雙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果其中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或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其中一方利用偽造的債務關系,企圖將偽造的債務變為夫妻共同債務,讓另一方承擔償還責任,以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法院將依法保護利益被損害的一方權益,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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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邀請。存款和家具家電這類轉移案件較小,且價值較少,重點說說房產轉移事項。
常見隱秘轉移財產手段有哪些
1、財產交易過戶到別人名下。這種方式隱匿轉移財產,并不是一種很高明的處理方式。因為對于交易過程及交易對象,整個線索流程在房地產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現金后,慢慢將錢轉移。
2、用別人名字購置房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他人的名義購置房產,實際上自己是真實房主。等到離婚后,再將該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何種情況一般適用于夫妻感情長期不和,離婚已是必然。
3、婚前雙方出資購房卻登記在一方名下。由于著急婚前購房或者購房指標問題,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雙方出資購房,但在辦理購房手續時,“精明”的一方,以“貸款不便”、“沒有領結婚證就不能共有房屋”等為借口,將房產辦在自己名下,而等到面臨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
如何防范離婚時轉移財產
總得原則是,先搞清楚到底有多少共同財產,密切關注財產變動情況。
1、由于購房手續和周期較長,在夫妻平時相處時,難免購房者可能會泄露一些購房方面的痕跡,因此,如果一方的行為詭秘或異常導致另一方懷疑另有房產,另一方應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看有沒有一段時間的大額支付,以及向房產公司匯款的記錄等等。
2、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交易的時間以及交易的對象。確定交易時間,是為了收集證據和防止對方可能提出賣房款已消耗殆盡的事由。確定交易對象,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惡意,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交易的產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
3、常見調查手段。①從對方最親近的人處入手,摸查該房的所有權人。由于房產價值巨大,一方通常不會將該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最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等與之關系親密的人的名義購買。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寬裕的父母或兄妹擁有巨值的房產,就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②從交易時間,摸查出資線索。根據購房付款的時間,回憶一方在此期間財務上有無重大支出或異常,有條件的,還要查詢一方銀行存折上的資金流向,在確有把握的情況下,查詢打入房地產公司購房款的銀行出處,也有可能獲得柳暗花明的收獲。
法律保護弱者,對轉移財產的一方應少分或不分財產
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