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和保險全部要原件怎么辦_報工傷保險需要身份證原件嗎?
特邀律師
不行。原件才具體法律效力。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提供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商業保險,可以用發票復印件。
1、工傷保險是社保性質,必須要發票原件,所以先用工傷保險報銷;
2、工傷保險報銷完后會給你一個報銷分割單(就是顯示已經報銷了多少錢的一個清單);
3、拿著報銷分割單,各種報銷資料的復印件再去用商業險按比例報銷剩余部分。(因為有報銷分割單,這個時候你就可以提供發票復印件)。
這個問題,筆者經手處理過幾次朋友的案子,因此有這方面的經驗。
這個問題,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但是針對這個問題,目前還沒有權威的、統一的法律規定予以規范。只是保險公司內部的規定,同一筆醫療費用,只能獲得一份賠償,但是在一份賠償不能全額賠的情況下,差額部分可以在另一方面獲得賠償。
但是從法理上分析,交通事故和工傷保險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人家分別買了工傷和機動車三者責任險兩份保險,得到兩份賠償是情理之中的。要是收了人家的保費又不給人家賠償,似乎保險公司的做法情理上是說不過去的。
但是盡管法律不統一,問題還是要解決的。
假定,當事人人身傷害醫療費一共50 000元。同一個事故,既屬于交通事故,也算工傷。
第一種處理方法,也是標準處理方法。先在交通事故處理中使用這張發票獲得醫療費賠償。經法院判決,肇事方賠償醫藥費的80%,計40 000元。
然后,到法院檔案室復印一份醫療費票據復印件,并要求檔案室蓋章確認。
現在處理工傷保險。拿著法院判決書原件,發票復印件及其他資料,到工傷處理這邊。這邊會審核法院的判決,發票復印件等。按工傷規定報銷剩下的1萬。假定工傷能報90%,那么這邊醫療費能報解9 000元。
這樣的話,當事人5萬元醫療費能報49 000元。
第二種方法。當事人可以到兩邊問一下,醫療費發票原件不慎丟了,醫院可以出證明行不?如果答復行的話,那可以用這個方法。
持本人身份證到醫院收費窗口,說是發票丟了,要求開一個查補單。醫院會開一個單子,上寫醫療費票據(原件丟失)查補單,病人姓名,住院號,住院日期,中藥費,西藥費,化驗費,床位費,合計等等。醫院蓋章。拿著這個查補單,以及醫院收費明細,住院病歷等資料完成沒有發票原件邊的報銷。另一邊用原件報賬。具體當事人自己研究一下。從道理上講,交通事故和工傷的賠償,當事人都有權利得到,畢竟人家交了兩份保費,盡管有點不合規(實際上只是不和保險公司的土政策),但常常也是可行的。
第三種方法。訴訟的時候,自己準備一張發票復印件。開庭的時候同時將原件和復印件拿到法庭,等質證結束,和法官提出,自己的發票原件別的案子還要使用。法官一般會同意當事人留下復印件拿走原件。這樣的話發票原件可以到另一個案子使用。
補充一下,一般理賠時都需要傷者提供收費票據,用藥詳單和病歷,要求三者互相對應,不能有矛盾。
病歷憑傷者身份證或傷者身份證加代理人身份證在出院十日后到醫院病案室復印,不限份數,每頁收費0.5元。傷者已經死亡的,憑代理人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或戶口本辦理。
用藥詳單,到住院所在的護士站打印,到醫院蓋章有效,不限份數,不收費。
以上回答供參考。
單位要員工身份證原件辦理工傷事務是不合理的。
在工傷事務中,工傷認定和工傷待遇審核中需要提供員工身份證復印件即可,并不需要員工的身份證原件。同時如果員工個人委托單位工作人員代為辦理也僅僅需要身份證復印件,并不需要身份證原件。所以單位需要員工身份證原件是不合理的。
員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是需要本人到場的,也不需要單位提供身份證原件,只需要員工出示身份證原件即可。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九條 〔提交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復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