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旅游合同賠償標準_單方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嗎?
特邀律師
合同解除應該是雙方同意,并自愿簽字為原則的,單方面解除合同應該屬于違約,合同一般有注明違約金占合同總額的比例的。
單方面終止合同,屬于單方面違約。這樣的情況適用合同法。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自己認為合理的百分比要求賠償,最后法院會要求雙方之間協商,如果自己拒絕協商,那么法院會有司法衡量權,判決賠償百分之幾做為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方解除合同,如果既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也不符合約定解除情形,那么就是違法解除。違法解除合同,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至于違約責任是什么,需要看合同的約定。楊蓓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喜歡可以點擊圖像關注我。
公司只要解除合同,需要給補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兩倍也就是兩個月的工資,工資包含基本工資、提成、獎金等屬于國家統計局《工資總額組成規定》的工資范疇,按照這一年的平均工資計算。
因為違法違紀,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規定接觸合同,無需給你任何賠償,也無需給予經濟補償。
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不需要賠償,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差兩天滿一年,也就是一個月工資。
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公司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
以下是《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外安排的工作。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規定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第二十六條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雙方應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第二十七條單方要求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對方,雙方經協商一致后達成書面協議。第二十八條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國家政策與合同簽訂時發生較大變化,嚴重影響到了一方的權益時,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第二十九條由于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拒繳、逾期繳納承包金,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侵犯集體財產的行為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三十條因國家政策、法律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無法履行,合同自動解除。第三十一條承包期滿后,乙方返還的土地不得降低原有的種植能力。違約責任第三十三條甲、乙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負違約責任。第三十四條乙方不能按期繳納承包金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當年租金5%的違約金,并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第三十五條乙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返還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約定,乙方應賠償損失并支付當年租金10%的違約金。第三十六條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直接損失。第三十七條甲、乙雙方發生糾紛后,應當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談一下看法:
針對這次疫情,有很多游客會碰到退改單的情況。按照旅游法來說,旅行社已經支付的費用(包括支付給地接,酒店,用車等),這個屬于不可抗力,應該游客要承擔一部分。但是今年的疫情發生后,國內很多大的旅行社和OTA平臺還是本著盡量讓客戶減少損失的宗旨,給出了很多全款退訂的方案。所以如果你是在一些大平臺上下訂的產品,游客的損失是很少的甚至完全沒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