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與詐騙罪的界限_如何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不同點?
特邀律師
盜竊,就是訴稱的“偷”,專業叫做“秘密竊取”。
比如,某甲發現某拾荒老人在床墊下藏著2000元,他趁著拾荒老人外出之機,打開房門將2000元盜走,就構成了盜竊。
盜竊有兩個注意點:第一個,普通盜竊有量刑起點,也就是到一定數額才算是“盜竊”犯罪,少的話只是治安處罰。第二個,多次的、入戶的、扒竊的,不受數額限制,無論多少都入罪。
搶奪,其特點是公然、乘人不備。例如某乙看到路人有個手機是新的,乘其不備一把奪下跑掉,就是典型的“搶奪”。
搶劫,其特點是使用暴力。仍以上述案例為例,如果某乙拿棍棒將路人打倒,奪走手機,就是“搶劫”。搶劫不受數額限制 ,搶的再少也要定罪,數額巨大只是量刑情節之一。另外盜竊和搶劫還有一個轉化問題。例如第一個例子某甲盜取拾荒老人的現金,假定他離開時恰好老人回來發現了,他撿起磚塊將老人打傷,就會以搶劫罪定罪量刑。
詐騙的特點是虛構事實謀取他人財物。如在醫院,某丙冒充醫生騙取病人的住院押金,就是典型的詐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所以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在理論上,盜竊罪與其它相關犯罪的區分是一個不成問題的問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遇到的案例非常復雜,很難輕易判斷是哪一罪,所以就需要我們對與盜竊罪容易相混淆的搶奪罪、搶劫罪、詐騙罪、貪污罪、侵占罪等侵犯財產罪與盜竊罪的區別進一步進行研究與探索。
(一)盜竊罪與搶奪罪的界限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但沒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等侵犯人身權利的方法。
客觀行為方式不同,這是兩罪的最大區別。搶奪罪的客觀行為是采取公然奪取的方式。所謂公然奪取是指行為人當著財物管理人的面公開奪走其財物,并且這種公然奪取沒有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脅,否則將構成搶劫罪。盜竊罪的客觀方面是秘密竊取,即行為人用自以為不會被財物控制者發覺的手段竊走財物。區別的要點是“公然奪取”。所謂“公然”性,主要是相對于財物所有人、占有人而言的,即當著他們的面,乘其不備,奪取財物。所以公然性僅以當著財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面進行為條件,不以他人在場為條件。如果當著財物所有人、占有人的面突然奪取,即使沒有其他人在場,也屬于搶奪行為;如果背著財物所有人、占有人悄悄偷取財物,即使有其他人在場目睹,也屬于盜竊。所謂“奪取”性,是指使用暴力針對財物的突然搶取。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取走財物的行為究竟是公然奪取還是秘密竊取有時也并不是容易判斷的。一般情況下,應根據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取得財物行為方式的認識來判斷,如果行為人自認為自己奪取財物是在財物主人明知的狀態下進行的,即使事實上財物主人并不知道行為人的取財行為,仍構成搶奪罪。例如,行為人奪走主人的財物,自認為主人已發現,但主人正在睡覺,對奪取財物之事并未知覺,這仍構成搶奪罪。如果行為人自以為采取主人不知道的秘密方式取走財物,即使主人事實上已發覺,也仍構成盜竊罪。但是有些時候,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行為性質的認識是不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是指行為人并沒有判斷出財物主人對其奪取財物的行為是否知覺,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就是主人知覺便奪取財物,主人不知覺便竊取財物。例如,行為人欲竊取一倉庫的財物,實施取財之前,發現倉庫門衛房中有一門衛,就把門衛房的門在外面鎖上,然后開始取走倉庫內的財物。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就是,如果門衛沒有發覺,他的行為即是竊取,如果門衛發現了,他的行為就是搶奪。這種情況下應如何認定,筆者認為,應根據客觀情形加以認定,把實際的客觀情形推定為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內容,也就是如果行為人取走財物時門衛已經發覺,不論行為人是否知道門衛已發覺,均應認定搶奪罪。
(二) 盜竊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財物的行為。
1、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盜竊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既公私財產所有權,不侵犯人身權利。而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的財產所有權,還侵犯人身權利。
2、二者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爛醉、昏迷狀態竊取財物,而搶劫罪只采取脅迫手段,當面使用暴力相威脅,如遇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3、二者犯罪對財物數額要求不同,盜竊罪則規定以侵犯的財物“數額較大”為必要條件,而搶劫罪由于社會危害性嚴重,刑法沒有規定構成犯罪的財物數額。
4、行為性質上的區別,盜竊罪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客觀為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秘密竊取只指行為人乘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經手人沒有察覺,偷偷地竊取公私財物,即使物主有所察覺,因不敢,不想阻撓而任其行竊的,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而搶劫罪的本質屬性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對其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
5、行為方式的區別,兩罪的行為方式完全不同,盜竊罪表現為行為人采取的是乘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經手人沒有察覺,偷偷地竊取的方式,而搶劫罪表現為行為人采取的是當場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脅迫或者人身強制的方式。這種脅迫,一是當面向被害人發出;二是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三是如遇抵抗,會立即實施暴力;四是當場搶劫財物等方式。
(三)盜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兩罪區別的關鍵是行為結構、行為方式不同,從而導致被害人處分財產的差異:盜竊是“違背他人意志”而取得,盜竊罪中的被害人并不知道財物丟失的事實,一般也不知道侵害者是誰;而詐騙罪是欺騙他人使他人因為上當受騙而仿佛“自愿”交付財物,財物發生占有轉移表面上被害人是知情,愿意的,不違背他人的意志,事后也是能夠知道侵害者的,即關鍵在于被害人有無基于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的行為。
實踐中有些犯罪分子為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往往盜竊與詐騙并用,例如陳某在一柜臺購買兩條中華香煙,在售貨員張某拿給陳某兩條中華香煙后,陳某又讓張某再拿一瓶五糧液酒。趁張某轉身時,陳某用事先準備好的兩條假中華香煙與柜臺上的中華香煙對調。等張某拿出五糧液酒后,陳某將煙酒又看了看,以煙酒有假為由沒有買。本案中陳某的行為應構成盜竊罪而非詐騙罪,陳某的調包行為是在盜竊之后的掩蓋行為,目的在于讓張某難以發現其盜竊行為。
(四)盜竊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1、犯罪的主體不同。盜竊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題,即只要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就可以構成。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梢?,是否具備“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雖無“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是否屬于國有單位依法委派、委托的從事公務的人員是區分盜竊罪與貪污罪的關鍵點之一。
2、犯罪的客體和對象不同。盜竊罪犯罪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對象是公私財產。貪污罪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已經特定情形下的私有財產。可見,盜竊罪的犯罪對象的范圍遠大于貪污罪,財產性質歸屬不同。
3、客觀方面不盡相同。盜竊罪的行為方式相對簡單,即只有秘密竊取的方式。貪污罪的客觀行為方式比較復雜,表現為侵吞、竊取、騙取和其他手段將公共財物非法據為己有;故貪污罪的行為方式除了密碼竊取的手段外,還可以采用侵吞、騙取或其他手段等方式。就竊取的行為方式而言,貪污罪與盜竊罪的區別也是明顯的,前者的竊取手段是有限制的,即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竊取。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又是建立在主體的特定身份的基礎上的,如果主體雖為國家工作人員,竊取的財物雖然也是公共財物,但不是利用其職務之便,而是利用因工作關系熟悉作案環境、憑工作人員身份便于進出某些單位、較易接近作案目標或對象等與職權無關的方便條件,則不符合貪污罪的客觀構成特征而不應認定為貪污罪,而是盜竊罪??梢?,國家公作人員以竊取方式將公共財物非法據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是認定為盜竊罪還是貪污罪,關鍵就在其竊取財務的行為是否利用了其職務之便。
(五)盜竊罪與侵占罪的界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兩罪的行為特征不同。盜竊罪的行為特征,是違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行為特征,是將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轉移為自己所有,或者將脫離了占有的他人財產(遺忘物、埋藏物)轉移為自己所有。所以從侵占罪的行為結構“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出發,可以看出兩罪區別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持有或者說接觸對象物之際是否屬于合法占有的狀態,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則可能是侵占罪的問題,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則可能是盜竊罪的問題,因為盜竊罪的對象只能是他人占有的財物,對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不可能成立盜竊罪,對自己事實上已經占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占罪。因此,區分盜竊罪與侵占罪的關鍵,在于判斷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是否脫離占有以及由誰占有。但是,行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財物而事實上由他人占有時,仍然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
盜竊罪是社會中的一種常見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極大,了解了盜竊罪的概念、特點、認定以及與其他相關犯罪的界限,有助于解決司法實踐中對盜竊罪認定難的問題,有助于我們正確運用法律定罪量刑,最大限度的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努力提高審判質量與效率,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首先綁架,一碰就十年起判,再者搶劫,8-90年代,搶劫三次,哪怕搶五毛錢,都是死刑,你說重不重,盜竊,詐騙都是小兒科!